第二篇 基础教育第一章 幼儿教育 一、清末、民国时期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颁布《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1911年
(宣统三年),黑龙江行省公署提学使司总务科科长林传甲之母刘

创办省城私立奎垣蒙养园,招收3岁至7岁幼儿20人。这是清末黑龙江地区唯一的幼儿教育
场所。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教育部颁布《师范教育令》和《国民学校令》,规定:“女子
师范学校于附属小学外,应设蒙养院;女子高等师范学校于附属小学外,应设女子中学,并
设蒙养院。”“国民学校得设蒙养院。”据此,黑龙江省于1916年(民国5年)在省立女子师
范学堂蒙养班的基础上创建了省立第一女子师范学校蒙养院。有幼儿23人,省政务厅每月拨
经费124元。这是黑龙江地区有史以来第一所省立的蒙养院。同年,私立奎垣女子中学祝宗梁
(林传甲之妻)在校内开办一保育室。1919年(民国8年)8月2日,省城齐齐哈尔北门外蒙养
院建立,有幼儿男35人,女36人,教员2人。
1922年(民国11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学制改革系统案》规定:“于小学之下设幼稚
园,收6岁以下儿童。”同年,黑龙江省开始于中小学校内附设幼稚园。8月,省城齐齐哈尔
女校胡同省立第一女子师范学校附属小学设幼稚园1所。1923年9月,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国十
四道街私立第六小学设幼稚园1所,有幼儿89人,教职员4人。同年10月,哈尔滨市第一中学
附设幼稚园1所,有幼儿60人,教职员3人。1928年,哈尔滨市第一学区第十六小学附设幼稚
园1所,有幼儿75名,教职员3人。同年,原属吉林省的宁安县县立幼稚园成立,该园附设于
女子中学校内,有幼儿50人,教员2人。
民国时期,东省特别区在哈尔滨市曾建2所幼稚园:一所是哈尔滨市基督教会自立会于1
926年在道外景阳街所建,1932年改名为仁母幼稚园;一所是哈尔滨市西八杂市新四道街第一
学区第八小学于1931年附设之幼稚园。
1931年2月,海伦幼稚学社于海伦县城西北二道街成立,有幼儿13人,教员1人,雇员1人
。
1931年6月,黑龙江省六届教育行政会议决定:“各县应设幼稚园至少一处,以树教育基
础”,“幼稚园教师以延聘女子担任为原则”,“幼稚园开办经费应由教育经常费项下开支
”,“为节约经费计,可以附设于其它教育机构。”但这些设想均未付诸实践。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先后成立省、市、县蒙养院、幼稚园9所,私立保育室1所,基督
教会办的幼稚园1所,另有日、俄、德等外侨办的幼稚园4所。
二、东北沦陷时期
据伪满《兴亚教育》载,1931年东北沦陷后,伪满学校体系中没有列入幼儿教育。但据
伪《满洲教育年鉴》第三章和第七章载,于龙江省、北安省和哈尔滨特别市等几个大城市均
设有幼稚园。这些幼稚园有的独立设园,有的附设于初级和高级小学校内。伪满幼稚园大部
分是为日本人设立的,归日本当局管理。为中国人设立的幼稚园为数不多,分为公立、私立
和基督教会办的3种。
(一)公立幼稚园
分别由各市、县公署的教育行政部门掌管,国家提供经费。据伪《满洲教育年鉴》载:
1935年,在哈尔滨特别市顾乡屯设朝鲜人幼稚园1所;1939年,在齐齐哈尔市为伪政府中部分
工作人员的子女设幼稚园1所,有幼儿49人,教员1人;同年,在哈尔滨特别市设幼稚园1所,
有幼儿52人,教员4人;1942年,在北安省会设幼稚园1所,有幼儿115人,教员2人。
(二)私立幼稚园
由私人投资和收保育费开办。1939年,泰来县有私立幼稚园1所,有幼儿48人,教员2人
。1942年4月,哈尔滨特别市道外北十四道街88号私立敏山幼稚园成立,有幼儿92人,教职员
4人。私立幼稚园幼儿在园时间短,收费多,基本上是为资本家和富绅子女开办的。
(三)基督教会办的幼稚园
由基督教会投资和收保育费开办。1936年9月16日,哈尔滨特别市美国的美以美·维斯理
基督教会以慈善为名,在道里区端街开办新民幼稚园1所,有幼儿30人。园长由牧师担任,保
育员由保姆学校毕业者担任。幼儿每天按规定作祷告,每星期作礼拜,生活条件恶劣,不少
人满身疥疮,疾病重重。1927年哈尔滨市基督教会自立会在道外景阳街开办的仁母幼稚园,
东北沦陷时期继续开办。
三、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接管了原哈尔滨市基督教会办的
新民幼稚园、仁母幼稚园和私立敏山幼稚园。
1946年,黑龙江省、松江省和嫩江省都在省政府内设了保教委员会,负责儿童保育院的
筹建和日常领导工作。
1947年,黑龙江地区第一所保育院于齐齐哈尔市着手创办,1948年建成。保育院隶属于
省民政厅,全部实行供给制。该院有行政人员6名,教师和保育员31名,管理和工勤人员9名
(1953年,教师和保育员增到60名,行政人员增到30名)。入院儿童为全托式,建院时有幼
儿59人(1953年增加到137名),根据年龄分别编入婴儿班、保育班和幼稚班。该院于1949年
8月与嫩江省保育院合并,名仍为黑龙江省保育院。1953年后,省民政厅将该院移交省教育厅
,改名为黑龙江省幼儿园。1954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该园改名为齐齐哈
尔市幼儿园。
1948年5月,松江省干部子弟保育院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号开办。该院隶属于省文
教厅,省财政厅支付经费,实行供给制。该院幼儿是从延安保育院转来的,实行全托式。有
幼儿41人,工作人员21人(1950年末有儿童51人,工作人员36人)。1952年,该院改为省政
府第二幼儿园。
1948年,嫩江省保育院建成。有幼儿163人,工作人员37人。1949年8月与黑龙江省保育
院合并为黑龙江省保育院。
上述3所保育院建立前后,一些大中城市和系统也相继建起了保育院。
1947年6月,东北铁路局保育院建立,有幼儿32人,工作人员12人(1950年发展到幼儿5
0人,工作人员25人)。
1948年2月,哈尔滨市干部子弟保育院建立,有儿童38人,工作人员17人(1950年发展到
幼儿58人,工作人员34人)。该院隶属于市教育局秘书科,市财政局支付经费,实行供给制
。1952年,该院与育才小学校幼稚班合并,改为市政府第一幼儿园。
1948年6月,哈尔滨市东北红十字协会保育院建立,由红十字协会董事会领导管理,该院
有日托幼儿73人,工作人员4人;半日托幼儿232人,工作人员15人。
1949年7月,鹤岗煤矿保育院建立,由鹤岗矿务局管理,有全托幼儿31人,日托幼儿12人
,工作人员15人。
此外,还有哈尔滨市接管的2所基督教会办的幼稚园,1所私人办的幼稚园以及1所新建的
教会办的幼稚园。截至1949年底,仁母幼稚园有幼儿150人,工作人员13人;新民幼稚园有幼
儿171人,工作人员9人;私立敏山幼稚园有幼儿92人,工作人员4人。1949年4月,基督教会
新办1所爱生幼稚园,有幼儿114人。
据统计,截至1949年底,黑龙江地区各类保育院和托幼园所共有20余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1949年10月—1957年
1950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贯彻东北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的《东北地区保育院、托儿所
暂行办法(草案)》和《东北保育工作者服务规程(草案)》,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培
训保教人员,幼教事业逐步走上正规。
1951年,黑龙江省和松江省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学制改革的规定》和东北人民政府
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决定》,将幼稚园、保育院改为幼儿园,执行全国
统一学制。入园年龄为3—7足岁,幼儿分为大、中、小三班,以全日制为原则,建立了严格
的作息时间。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逐步丰富教育内容,开始了对幼儿教育理论和教育
方法的研究工作。
1952年,中央教育部发布了《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
》和《关于幼儿园作息时间和各项活动的规定》三个文件。黑龙江省、松江省认真贯彻这三
个文件精神,幼教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哈尔滨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
文教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精神,全面接管了哈尔滨市基督教会办的4所幼稚园
:新民幼稚园、新民托儿所改为道里区尚志幼儿园,仁母幼稚园改为道外区景阳幼儿园,爱
生幼稚园改为道外区六道街幼儿园,海燕幼稚园改为道外区南马路幼儿园。另有一所私立白
云幼稚园改为道外区靖宇幼儿园。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省贯彻整顿巩固、重点发展、提高质量、稳步前进的文教工作
方针,在有重点地提高国办幼儿园(所)的同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发动群众,艰苦
奋斗,自力更生,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全省出现了工矿企事业、机关、部队、团体办幼
儿园(班),城镇街道居民办幼儿园(所),农村季节性或常年性幼儿园等幼教组织形式,
满足了各方面子女入托的需要。1956年2月,国家内务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托儿所、幼
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发出后,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对幼教工作的领导,对幼
儿园、托儿所进行了整顿,将招收3周岁至6周岁幼儿的托儿所改为幼儿园。
(二)1958—1965年
1958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工矿企业、街道、农村人民
公社大、小队办起了各类幼儿园和托儿所,全省幼教组织急剧增加。由于幼教组织庞杂,缺
少园舍和幼教专业人员,致使30—50%的幼儿园有园无长,只好由有关行政干部代管。为适应
“大跃进”的需要,各类幼儿园扩大招生,办园条件较差,并增设了一批寄宿制的幼儿园,
使教育质量有所下降。直到1960年,幼教机构盲目发展的势头仍有增无减。
从1961年开始,黑龙江省贯彻国家“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幼教机构进
行调整。1962年,省教育厅在《关于整顿和发展民办幼儿园和小学(包括托儿所)的初步意
见》中指出:“教育活动应根据社队生产的需求,在农忙时,幼儿入园或学前班,进行学前
教育,农闲放假。”经过调整,使各级各类条件较好的幼儿园得以巩固,民办幼儿园大量减
少,盲目发展的势头得到控制,基本恢复了正常局面。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1964年以
后,幼儿教育事业又得以稳步发展。
(三)1966—1976年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的幼教事业受到严重摧残,建国17年来形成的比
较完整的幼教体系横遭破坏。幼儿园被批判为“培养封、资、修苗子的园地”,许多幼儿园
被迫停办,园舍被占,设备被毁,领导人员被批斗、下放,幼师培训基地被砍,各级幼教领
导机关无法工作。致使全省幼儿园总数由1965年的361所下降到1971年的59所。
1972年,省教育局召开全省教育会议,批判“读书无用论”,提出幼教事业要狠抓提高
质量的要求,但很快又被斥为“教育革命倒退”,把刚刚出现的转机又压了下去。直到1975
年,中央抓各方面的整顿,全省的幼教事业才得以逐步恢复。
(四)1977—1985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成立了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幼儿园
教育纲要》。中共黑龙江省委成立了儿童少年工作委员会,恢复幼儿师范学校,发展幼儿专
业班,组建了一批幼教研究会,开展幼教学术研究工作,幼教事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1.成立儿童少年工作委员会
197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后,省教育局、卫生局、妇联和团省委联合召开会议,贯彻全
国会议精神。同年11月2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儿童保教委员会,并召开了
黑龙江省保教工作会议。随后,全省各地、市、县也相继建立了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托
幼工作会议,落实工作任务。1981年6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在原省保教委员会的基础上,
成立黑龙江省儿童少年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儿少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普及幼儿教育
1983年,中共中央发出“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后,省教育厅下
发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意见》,省儿少工作委员会提出“用三年的时间普及农村社
直联办园(所),以普及学前班为重点”的要求,还在年底制定了《农村中心幼儿园(班)
标准(试行草案)》、《城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标准(试行草案)》和《个体托幼组织管理办
法(试行草案)》等规章制度。这些指示、意见和规章制度,保证了全省幼教事业的健康发
展。
农村幼儿园(班)。1984年,全省农村学前班已基本普及,有91%的乡办起了乡直联办幼
儿园(所),合江、绥化、嫩江、松花江等地区和大庆市的乡直联办幼儿园已基本普及。
街道办幼儿园。从1982年开始,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的每个街道办
事处都相继建起一所民办中心幼儿园。截至1985年底,全省已有1/3的县镇街道办事处建起
一所合规格的民办中心幼儿园。
个体办幼儿园。个体办园,不需国家和集体投资,既安排了待业青年,又缓解了儿童入
托难的问题,各地对此都积极予以扶植。1985年底统计,全省城乡个体办幼儿园达856所,占
全省幼儿园总数的21%;在园幼儿24563人,占全省幼儿总数的4.7%。
小学附设学前班。全省各地的学前班都附设在小学校内,学校把学前班列为正规教学班
进行管理和教学,学前班没有专用课本,只得用小学一年级课本代替。为解决学前班教学小
学化的问题,省教育厅和省教育科学研究所于1982年在联合调查的基础上,编写了《学前班
教材》,并举办了有100人参加的使用该教材的培训班,为全省学前班建设做出了贡献。截至
1985年底,全省已有小学附设学前班7569个,占全省幼儿班总数的44.2%,有幼儿223148人
,占全省在园幼儿总数的44.9%。学前班已成为农村托幼组织的主要形式,为农村普及小学
教育打下了基础。
新建了一批幼儿园。1985年,省直机关召开托幼工作会议。会后,省直各机关单位恢复
和新建了幼儿园(所)47处,各系统恢复和新建幼儿园(所)7处,增收儿童1000余名。全省
各市、县以及工矿企事业单位等也都采取有效措施新建或扩建一批幼儿园(所),使日趋紧
张的儿童入托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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