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培养目标
一、清末、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中规定
:“保育教导儿童专在发育身体,渐启其心智,使之远于浅薄之恶习,习于善良之规范。”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校令》中指出:“小学校教育以留意儿童
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蒙养园亦如
前条之规定。”
1915年,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的《国民学校令》中指出:“国家根本教育以注意儿童身
心发育,施以适当之陶冶,并授以国民道德之基础及国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识技能。”“
蒙养园亦如前条之规定。”
1937年东北沦陷后,日本帝国主义利用其一手扶植的伪满洲国,向幼儿渗透法西斯奴化
教育,妄图把幼儿培养成信奉“日伪亲善”的“第二代国民”。
二、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没有统一的幼儿教育管理部门,当然也没有统一制定的幼儿
培养目标。但是,由于战争的需要,各地建立了一批干部子弟保育院。这些保育院参考老解
放区的经验,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幼儿保育目标。这些保育目标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把培养
新道德观点做为重要内容。例如松江省干部子弟保育院把守秩序、爱劳动、讲卫生、培养新
道德观念、启发智慧做为培养目标;东北铁路干部子弟保育院把爱祖国、爱领袖、爱人民、
爱劳动、爱护公共财产做为培养新道德观念的内容,更主要的是必须使儿童求实认真、讲道
理、不野蛮、不自私、不迷信,并自觉地遵守纪律和秩序;哈尔滨市干部子弟保育院把启发
儿童新的道德观念、启发儿童智力、使儿童身体健康做为培养目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没有关于幼儿培养目标的统一要求,黑龙江地区基本上沿用解放
战争时期在幼儿培养目标方面的一些提法。
1957年10月,省教育厅通知全省试行中央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
该《暂行规程》中规定幼儿园对幼儿进行初步的全面发展的教养工作。其主要目标是:(1)
培养幼儿基本的卫生习惯。(2)培养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语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
认识,以发展幼儿的智力。(3)培养幼儿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友爱、
守纪律、有礼貌等优良品质和习惯。(4)培养幼儿爱美的观念和兴趣,增进幼儿的想象力和
创造力。
“文化大革命”后,教育部于1981年10月颁发《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其中
提出向幼儿进行初步的体、智、德、美全面发展教育的具体目标:
保证幼儿必需的营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发展他们的动作,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提高机体的功能,增强体质,以保护和促
进幼儿的健康;
教给幼儿周围生活中粗浅的知识和技能。注重发展幼儿的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思
维力、想象力以及语言的表达力,培养他们对学习的兴趣、求知的渴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向幼儿进行初步的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教育,培
养他们团结、友爱、诚实、勇敢、克服困难、有礼貌、守纪律等优良品德,使他们具有文明
行为和活泼开朗的性格;
教给幼儿音乐、舞蹈、美术、文学等的粗浅知识和技能,培养幼儿对它们的兴趣,初步
发展他们对周围生活、大自然、文学艺术中美的感受力、表现力、创造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