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卫生保健
一、清末、民国、东北沦陷时期
清末制定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规定:“保育教导儿童,当体察幼儿
身体气力之所能为,身心知觉之所能及,断不能强授强记难解之事,或使之疲乏过度之业。
”还规定“保育教导儿童每天不超过4小时”。
民国时期,基本沿用了清末的规定并有一定的发展。
1930年(民国19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会议提出:“若幼稚园者,其组织之
形式与学校相同,其保育之方法与家庭无异。故急应设立幼稚园,以调和于学校与家庭之间
,使儿童还于自然之发展,保护幼儿身心之健康。”
1931年(民国20年),中华慈幼协济会拟定4月4日为儿童节,获教育部及炮政部批准,
继之教育部发布《儿童节纪念办法》。黑龙江省教育厅为贯彻《办法》,举办了各种有关幼
儿卫生与健康方面的比赛会、运动会和讲演会,印发《儿童卫生》及《保育幼儿健康》等书
刊,提倡开展放风筝、踢毽子等活动,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东北沦陷时期,除为日本人和伪满上层人士服务的幼稚园卫生保健条件良好以外,各类
幼稚园条件均较差,没有严格的要求和制度,很难控制疫病流行。哈尔滨基督教会办的新民
幼儿园疥疮流行,幼儿几乎无人幸免。1942年流行霍乱,哈尔滨市所有幼稚园曾一度全部关
门停办。
二、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
彻“保教结合”的方针,把儿童健康放在第一位。规模较大的幼儿园和托儿所配备卫生保健
人员,建立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制度。黑龙江省保育院为儿童统一制作服装鞋帽,全院工作
人员动手植草树、种蔬菜、养奶牛,调剂儿童营养,增进了儿童身心健康。
在经济困难的条件下,各幼儿园千方百计保证孩子们有宽敞的活动场所,坚持每日进行
户外活动,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0年,贯彻东北教育部制定的《东北地区机关保育院、托儿所暂行办法(草案)》和
《东北保育工作者服务暂行规程(草案)》。全省保育院、幼稚园、托儿所根据各自实际情
况,编制了适当的活动日程表,实行幼儿每学期进行一次体检的制度,对幼儿普遍接种牛痘
和麻疹疫苗,加强了幼儿的饮食营养和体育锻炼,并注意改善幼儿园的环境卫生,加强了疫
病的防治工作。
1951年,黑龙江省教育厅、卫生厅对儿童卫生保健队伍进行整顿,培养了一批卫生保健
员,充实幼教队伍。各地幼儿园建立起严格的生活管理制度,训练幼儿养成有规律的生活的
习惯。
1953年,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暂行规程》,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幼儿园的生活设
施。一些幼儿园修缮或扩建了房舍,拓宽了活动场地,增添了体育器材和卫生设备,加强了
伙食管理,制定了膳食检查制度。
1956年,全省幼儿园、托儿所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幼儿园作息时间制度和各项
活动的规定》,保证小班幼儿每天睡眠包括午睡在内12至14小时,中、大班12至13小时。制
定科学的作息时间,安排合理的体育和游戏活动,促进幼儿正常发育。同年,省教育厅发出
《保护学生视力、防治学生近视眼与弱视力》的通知,各地幼儿园采取做眼保健操、医疗矫
正、改善采光条件、指导科学用眼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幼儿视力下降的趋势。
1979年至1985年间,全省贯彻教育部发布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
通知试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积极执行《幼儿园教育纲要》规定的日常生
活和卫生保健教育内容。各地幼儿园普遍加强和改善了卫生保健工作,落实责任,建立了幼
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科学常规,并在改革中逐步完善。科学常规有以下五点内容:(1)建立专
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安全和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按时为幼儿
接种疫苗,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幼儿沙眼、斜视、龋齿、佝偻病、肠道寄生虫等常见病。(2)
逐步改善幼儿伙食,定期轮流培训伙管人员,严格饮食卫生管理,制定日、周食谱,按照中
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编著的《食物成分表》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量。(3)坚持“预
防为主”、“治疗和护理相结合”的方针为幼儿防病。哈尔滨市尚志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成
绩突出,1978年,受到联合国妇幼卫生保健考察组的赞扬,1982年1月,国务院托幼工作领导
小组向全国托幼机构转发了他们的经验。(4)坚持个人和环境卫生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
生习惯。保持冬季采暖设备完好,室内空气流通,使幼儿安全越冬。(5)1981年,全省各地
幼儿园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中对培养幼儿生活习惯的要求,除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外,还针对一些幼儿性格孤僻,不愿和小朋友集体活动,或过度地依赖他人等情况,通过开
展各种丰富多采的活动启迪他们的心灵,培养他们的群体意识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各地幼儿
园还重视开展对幼儿家长、幼教工作者的卫生保健和心理保健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的认识
,更新其教育观念,使幼儿的家庭教育和幼儿园的教育有机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