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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培养目标

  一、清末时期   清政府在钦定的《小学堂章程》中规定:“小学宗旨在授以道德知识及一切 有益身体之事”。《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培养目标是:“令凡国民七岁以上 者入学,以启其人生应有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 令其发育为宗旨。”《奏定高等小学堂》规定培养目标是:“以培养国民之善性, 扩充国民之知识,强壮国民之身体为宗旨,以童年皆知作人之正理,皆有谋生 之计虑为成效。”   1907年清政府学部在《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中规定其培养目标是:“以养 成女子之德操与必须之知识技能并留意使身体发育为宗旨”。1906年黑龙江省 创设幼女学堂时,以“创树家庭教育之基为立学纲要。”   二、民国时期   1912年(民国元年),黑龙江地区依照国民政府颁发的《小学校令》规定, 初、高等小学校以“培养民主共和国的国民道德为基础,教给儿童初步作人的 道理和方法”为培养目标。   1928年(民国17年),大学院《小学暂行条例》规定:“小学教育应根据三 民主义,按照儿童心身发展的程序,培养国民之基本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生 活。”这是三民主义影响小学教育宗旨的开始。1929年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三民主 义教育宗旨,其中涉及小学教育的是:“普通教育,须根据总理遗教,陶冶儿童 及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国民道德,并养成国民之生活技能,增进国民生 产之能力为主要目的。”   三、东北沦陷时期   1938年日伪推行“新学制”,在《新学制之概要》中规定初等教育“以实行 一般国民之基础教育及其实务教育,而涵养忠良国民之性格,提高其资质为宗 旨。”在《国民优级学校令》中规定:“以留意学生心身之发达,涵养国民道德, 注意关于实务之普通知识、技能之授与,培养劳作习惯,提高其为忠良国民之 资质为目的。”   在《国民学校令》中规定:“以留意学生心身之发达,培植国民道德之基础, 授与国民日常生活所必要的普通知识、技能,培养劳动习惯,育成忠良国民之 性格为目的。”   四、解放战争时期   1948年8月东北解放区第三次教育会议制定的小学教育目标是:“为中等 教育打下基础,为新中国培养新国民,为民族教育新后代。”1949年9月修订的 《东北区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其宗旨为培养具有初步革命思想、 文化教养、健康体魄、劳动习惯的新国民。”施教的具体标准是(1)文化教育 目标:在于培养儿童具有实用的读、写、算及艺术的基本能力,浅近的自然与 社会常识。(2)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在于培养儿童具有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 的与爱国家、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纪律及为人民服 务的思想。(3)健康教育目标:在于使儿童获得初步的卫生体育常识,养成卫 生习惯,锻炼健康体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智育方面, 使儿童具有读、写、算的基本能力和社会自然的基本知识;德育方面,使儿童 具有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优良品质;体 育方面,使儿童具有强健的身体,活泼愉快的心情以及卫生的基本知识和习惯; 美育方面,使儿童具有爱美的观念和欣赏艺术的初步能力。   1955年1月,《人民教育》发表社论《积极地稳步地提高教育质量是今后普 通教育的中心任务》。社论提出:中小学必须遵照全面发展的方针,贯彻智育、 德育、综合技术教育、体育和美育,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   1963年3月,中共中央颁发《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小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 财物等品德,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使学生具有初步的阅读、写作和计 算的能力,具有初步的自然常识和社会常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生身 心得到正常的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   “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反革命集团鼓吹“头上长角、身上长刺”以及 “白卷英雄”、“反潮流勇士”等,对小学产生了极坏影响。   1978年9月,教育部发出《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恢复 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小学培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