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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体育卫生

  一、体育课   清末时期按照《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初等、高等小学堂设体操课,各 学年每周3课时;女子初等小学堂每周4课时,女子高等小学堂每周3课时。 1909年(宣统元年)《学都奏酌量变通初等小学堂章程摺》,规定完全科、简易 科四年,加开一课时,城市定为必修课,乡村不作规定。1910年(宣统二年), 小学堂开设兵式体操课。   民国时期1912年(民国元年),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提出 “高等以上体操科,应注重兵式”。同年,黑龙江省推广二分间体操法。在小学 “于讲坛无事时,学生疲倦时,功课繁重时,修身默写习字习算习画时,均可用 二分钟体操”。   1916年(民国5年),小学增设国术课。   1919年(民国8年),教育部规定初等小学一二年级体操和唱歌各半,每周 共4学时,三四年级为3学时。高等小学堂各年级每周3学时,女子小学每周 2学时。   1922年(民国11年),教育部通知将体操课改为体育课,并列为必修课,小 学体育占全部课程的12%。1928年(民国17年),规定小学体育课,一二年级 唱歌、游戏,每周180分钟,三年级120分钟。四年级150分钟,五六年级180 分钟。   黑龙江地区,多数小学按规定上体育课,配备和训练师资,整修操场,添 置器械。   东北沦陷时期1943年,将体育科改称体炼科。体炼科教学内容有军训、体 操、游戏、竞技、卫生和综合训练。   1944年,伪文教部颁发《学校体炼科教授要目》,完全照抄日本教材,藉以 深化奴化教育。 沦陷时期的农村小学多以民房或庙寺为校舍,多数没有运动场地,更谈不 到体育设备。有的乡镇10个班以上的小学也没有篮球场地。   解放战争时期 黑龙江地区各小学创造条件开设体育课。农村小学开始配 备了体育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把体育工作纳入到贯彻教育方针的高度加以落 实。黑龙江地区各小学更加重视体育课,课堂教学日趋正规。   1950年8月,教育部规定学校体育课为必修课。按此规定,黑龙江、松江 两省的小学体育课列为必修课,每周4节,每节45分钟。, .   1950年寒假,松江省教育厅组织编写了《中小学体育教材》。1951年起,在 小学中试行。   1952年,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分会编写了《黑龙江省中小学体育临时 教材》,当年在小学试行。   1952年冬季起,开设滑冰课。在哈、齐、牡、佳等市,约有1/3的小学设 置滑冰课。   1954年合省后,全省各小学试用东北区编印的《小学体育临时教材》。   1955年9月,省教育厅、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出《为贯彻“关于改 进中小学体育工作的联合指示”的通知》,提出体育课教学的教材要与劳卫制的 某些项目密切结合起来。各校参照东北地区使用教材与苏联中小学体育教学大 纲适当选配各学年教材。实行准备与劳动卫国制(简称劳卫制),在小学按“劳 卫制”少年级标准执行。1956年,省内部分市、县开始实验教育部编制的小学 体育教学大纲(第一套)。从小学高年级开始,对女生教材作适当调整,减少了 难度大的内容(如高处跳下、持久跑等),相应增加了舞蹈及平衡等教材内容。   1960年省教育厅编写了《十年制体育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小学体育教 材注意结合省情实际,富有趣味性,符合小学生的心理与生理需求。   1960年,教育部编写了《小学体育教材》(第二套),把教材和大纲合而为 一。从小学三年起,增加了体育知识。   “文化大革命”十年间,小学校的体育课改为军体课,哈、齐、牡、佳和部 分地区,先后编写了地区教材。   1978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体育教学大纲(试行 草案)》和《中小学体育教材》(试行本)各一册。省教育局于1979、1980年两 次举办新大纲学习班,有市、地教育局体育干部、教学研究人员及部分中、小 学体育教师参加。此后,各市、地、县相继组织学习新大纲,并推广使用。由 于加强了体育课教学,教学质量有所提高,但教学量大,一般小学完不成教学 计划。   1982年,齐齐哈尔铁路局教育处编辑出版《小学体育课本》,并在齐铁管区 各小学使用,成为全省第一个使用体育课本的单位。 其后全省各小学将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的《体育锻炼标准》列入 体育课教学内容。各市、地还开展了体育教学基本功表演和体育教学比赛。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36年间的小学体育教学,发展是健康的,但其间有过曲 折,如1958年,一度曾以劳动代替体育,“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军训代替体 育等。   目前,农村有些小学缺少体育教师,有的不经常上体育课,还存在“一堂 课,两个球,教师学生都自由”的现象。   二、课外体育活动   清末时期黑龙江地区各小学课外体育活动多为学生自发的游戏活动,在 课间及课余进行。   民国时期1912年(民国元年),教育部公布学校管理规程,提出“学生在 校得于课余设游艺体育音乐等有益身心之会,但须得校长允许,并由职员督率 之。”   1914年(民国3年)9月25日,省城举行第三次学生运动会,有高等小学 和初等小学学生参加。   东北沦陷时期 多数小学进行有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如作建国体操,召 开运动会等。   解放战争时期各地小学因陋就简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有条件的小学开展 球类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遵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指示,各小学有计划有组 织地开展了课外体育活动。有球类运动,田径运动,跳绳,踢毽,跳皮筋,游 泳及冰上运动。   每年,有条件的小学都举办春季或秋季运动会及单项比赛,高年级之间举 办球类比赛。   在大、中城市及一些县镇,成立少年业余体校,吸收部分小学生参加,进 行业余训练。   “文化大革命”初期,课间操停止,课外体育活动被取消。1975年,恢复了 课外体育活动。   1977年,各地小学依据省教育局“积极开展各种群众性的体育、文娱活 动”的指示意见,加强了课外体育活动。   1980年1月8日,省教育局、省卫生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试行 “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的通知》,要求教育学生经常锻炼身体。各 小学普遍执行这一规定。坚持眼保健操、间操等活动。有些小学组织了课余体 操队、田径队、各类球队。   1981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继续 开展“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当作全省体育战线一件 大事来抓”。   1982年6月26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保证中小学生每 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通知》。照此通知,小学课外体育活动较普遍地开展起 来,有的还自编了健身操等。哈尔滨铁路局第四小学还开展了“男拳女舞”活 动。同年,全省小学将《体育锻炼标准》作为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内容,有组 织、有计划地开展“达标”训练活动。不合格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自60年代起,在省内小学开始设立体育基点校。1980年,有经省体委和省 教育厅批准的省级小学体育基点校32所,分布在全省各地。训练项目有速滑、 冰球、田径、排球、乒乓球等。各基点校为省和国家培养了一批尖子运动员。1983 年,五常实验小学、哈尔滨市清滨小学、齐齐哈尔市东路小学等4所省小学体 育基点校,被评为全国体育基点校先进集体。   1984年10月25日,省体委和省教育厅联合发出《关于评选和奖励1984年 度“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先进集体的通知》。据此,评选出先进集体并给予 奖励。同年,小学体育基点校改称为体育传统项目小学校。   1985年,省体委、省教委评选出20所体育传统项目小学先进集体。   三、卫生保健   清末时期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两等学堂章程》中提出:“学 堂建设之地以爽垲而适于卫生为宜……每堂可容学生五十人,尤以光线合度为 准。”《黑龙江省官立幼女学堂章程》在管理规则中提出:“学堂张贴地图博物图, 学生不得污染。凡有不洁处,教习随时责以洒扫。” 民国时期小学校只进行一般卫生知识教育。要求学生清扫教室。1923年 (民国12年),教育部规定初等小学设卫生科。从此,首次将卫生列为正式课程。   1923年(民国12年)至1931年(民国20年),黑龙江地区小学还通过教 师检查小学生个人卫生,或通过洒扫校园、教室等,进行养成教育。黑龙江地 区各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要求:选择校地校舍,宜无害于卫生,便于 儿童通学处。校舍要质朴坚固,适于教授管理卫生。教室备有洒扫用具。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伪大同元年),伪民政部卫生司保健科曾对全国学 校卫生情况作过调查。其中,有关校舍的情况是:“采光,窗户设备较少,不用 玻璃,多用纸糊,以(已)经过日久,又加煤烟尘垢等之污染,光线毫不透入。 采光一事,几等如(于)无。”“教室因系土地,儿童出入,往来动作,致尘土 飞扬,别有一种恶劣空气充溢室内。”“关于温度,教员及学生虽在教室中,亦 皆着防寒外套及棉靴等。”关于饮水情况是“大部分使用井水,又加其水质不良, 不适饮用。”关于传染病预防情况是“满洲小学儿童年年发生猩红热、麻疹等疾 病,甚为猖獗,儿童健康颇堪忧虑。自夏令以至秋初,儿童最易感染赤痢。对 于预防天然痘一事,各学校每年仅种痘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根据毛泽东主席“健康第一”的指示,普遍重视 小学卫生健康教育。1 950年,小学一二年级通过语文课及其他课进行卫生保健 教育。三四年级开设《常识课》,五六年级开设《自然课》,两门课中都有初步 的生理卫生常识。   1952年,小学卫生保健教育通过自然课、语文课、班会及课外活动进行。   1954年,省卫生厅、教育厅在学校卫生工作计划中,提出:“有步骤、有重 点地搞好小学沙眼、白癣、蛔虫等病的矫治工作。除药物治疗外,要重视宣传, 同家长配合。”   1956年5月,省教育厅发出在全省中小学“推广沈阳南昌小学保健班健康 教育经验”的指示。   1962年,贯彻教育部、国家体委发布的《关于试行中小学校保护学生视力 暂行办法(草案)联合通知》的精神,各校普遍实行一律左侧采光,坚持每周 轮换一次座位,注意学生桌椅高低的调换。看书写字与眼的距离要适当:眼睛 距离书本一尺远,胸距书桌一拳,握笔的手距离笔尖一寸。光强、光弱不看书。 躺着不看书。1963年,高年级通过自然课进行生理卫生和保健教育。   1965年,各校普遍健全卫生组织,制定“三坚持、五要、六不”的卫生制 度。三坚持:(1)按规定时间、地点倒垃圾、废纸。(2)保持每天湿式扫除。 (3)坚持三带:手帕、抹布、水碗。五要:(1)要定时作息。(2)要每天刷牙。 (3)要勤理发。(4)要勤剪指甲。(5)要勤洗衣服、勤洗澡。六不:(1)不喝 生水。(2)不吃不洁食物。(3)不吸烟。(4)不用公共毛巾、水碗。(5)不乱 扔果皮、纸屑。(6)不随地吐痰。   1964年5月,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在《关于在中小学校开展大骨节病治疗 工作的联合通知》中指出:大骨节病表现为关节增粗、弯曲、疼痛,手指脚趾 畸形,严重者身材矮小,甚至成为残废。据调查,富裕县富路公社中心小学和 大岗小学,172名5—15岁学生中,患不同程度大骨节病的76名,占44.18%。 五常县胜利公社小学,89名学生中有40名患者,占40.9%。治疗办法是服用 “大骨节防治片”,每月药费不足1元,有效率达90%以上。   “文化大革命”初期,学校正常的卫生保健工作秩序被打乱。70年代后,各 地小学已经复课,卫生保健工作也随之渐趋正常。   1980年1月,省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发出《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 案)。   1980年8月,省教育局、省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黑龙江省青少年 近视眼防治方案》的通知。1981年12月,省教育厅转发了关于《学生课桌卫生 标准》(草案)的通知。1981年,省卫生厅、省教育厅下发关于《一九A-”年中 小学校防治近视眼工作方案》的通知。这些文件对小学生近视眼、脊柱弯曲的 防治都有推动作用。   1979—1985年,全省进行三次中小学生体质调查。第一次是1979年5—7 月,在哈尔滨市、绥化县、双城县80所中小学校的7—17岁部分男女学生中进 行;第二次是1983年9—10月间,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鹤岗、双鸭 山、大庆等部分中小学的7—18岁学生中进行。1985年4月,省教育厅、高教 局、省体委、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体质健康卡片”及“体质健 康观测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于5月中旬至6月中旬完成了第三次调查。根 据国家调查研究办公室的选片布点要求,选择能代表好中差水平的哈尔滨、牡 丹江、双鸭山、阿城、绥化、富锦等6个城乡片,每片选3所小学为测点校。调 查结果表明,形态发育上符合一般规律,城市比乡村早1—3年。发育水平居全 国中上等,但城市胸围发育稍有落后。机能发育上,肺活量比解放初期明显上 升,比1979年有所上升,但七八岁城乡女生肺活量有下降,脉博频率下降。城 市学生血压有增高趋势,身体素质城市优于农村,.柔韧与耐力农村学生强于城 市。总体素质在全国居中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