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领导和管理
一、清末时期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初,黑龙江学务处拟订《黑龙江两等学堂章程》指
出:“江省风气未开,士民向学者少,若高等(指大学)、中等(指中学)各学
堂,一时猝难举办。今先从小学堂入手,以期教育普及造成国民资格为宗旨。势
把开办小学堂视为第一要务。小学堂分为两等三类:初等小学堂、高等小学堂,
初、高等小学堂合为一校的为两等小学堂。学堂名称以某州、某县、某等小学
堂为名,不得另立名目。学堂规模为“各属小学堂学生暂以三十人或五十人为
足额”;“招收学生年格(龄)暂拟从宽,约自七八岁以上十八岁以下均准就
学”,“毕业期限缩为三年,以期从速开办中学堂”。
关于小学堂领导《章程》规定:“各属小学堂即以该地方官为总办,以专责
成。‘另选一熟悉教育及管理法者为校长代理全堂事宜,或由正教员兼充,亦可
以节縻费而符定章。”
关于小学堂教员《章程》规定:“江省科学教习,此时颇难膺选,如两等小
学堂正教员,必须由师范学堂卒业者充当。余可招本省廪、贡、监生及投效人
员,试以经史舆地(地理)及浅近算学,择其文理优长,品行端方者为之。如
有民立学堂聘用教员,亦可手此中禀请拨派,一俟本省师范生卒业有人,再行
更调。”
二、民国时期
1912年(民国元年),教育部颁发《通行改正学务九条》改小学堂为初等、
高等小学校。1922年(民国11年),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壬戌学
制)。黑龙江地区从1924年(民国13年),改国民学校为初级小学校,高等小
学校改为高级小学校。
小学设校长一人,统管全校工作。1916年(民国5年)以后,规模较大的
小学,设有教务、训育、事务主任各一人。
三、东北沦陷时期
小学设校长1人,规模大的小学下设教务和庶务主任。大城市的重点小学,
设主事1人,主事为日本人,权力在校长之上。伪满中小学校长、教师均按
“官公吏一管理。一般校长为甲或乙种委任官。市县个别规模大的小学,校长为
荐任官,通称高等官,每县只有1人。
四、解放战争时期
黑龙江地区全境解放后,各地民主政府接管了小学,采取“维持原校,逐
步改造”的方针。废除旧的管理体制,建立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城乡较大的小学设校长,负责领导全校行政与教育工作,20班以上的设
副校长。校长、副校长皆由当地市、县政府任命。
1948年6月1日松江省发出了《关于小学教育几个问题的指示》。指示中明
确提出,“小学行政组织应以短小精悍,集体领导,个别负责为原则,力求简
便”。规模较大的小学设教导处和事务处,分别设教导主任和事务主任,教导处
负责教学业务领导工作;事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小学机构日渐完善。小学校设校长1人,中型以
上小学设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并设教导处、事务处。教导处设教导
主任1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和检查全校教学和学生生活指导事项,
必要时设副教导主任,协助教导主任处理日常教务工作。总务处设总务主任1
人,在校长领导下主持全校总务工作。规模较小的小学不设总务处,酌设事务
人员办理行政事务工作。有条件的小学校设校医室。
学校以学年为单位设学年组,学年组长由有经验的教师承担。
较大的小学设有中国共产党支部,共青团支部(早期为新民主主义青年
团)。党支部书记有的专职有的兼职,团支部书记为兼职。1957’年前,实行校长
负责制,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只起保证监督作用。1958年后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
校长分工负责制。
1963年《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公布。按条例规定校长是学校
行政负责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这个条例规定实行校长负责制,加强了行政
领导作用。条例规定,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
“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有领导管理体制被完全打乱。i967年春,全省小学
校随着“造反派”夺权成立接管委员会。接着又成立革命委员会,领导学校全
面工作。“革委会”设主任一人,下设委员数人。城市小学派进工人毛泽思想宣
传队,农村小学派进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工人、贫下中农进入小学
“掺沙子”,同学校革命委员会一起工作,参与学校管理。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从各地小学撤走了工人、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
传队,撤销了革命委员会,恢复了原有管理体制。
1978年9月教育部下达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指出,全日制小学
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小学党支部统一领导学校各方面的工作,
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
1985年,各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