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培养目标
一、清末时期
黑龙江地区各中学堂贯彻执行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颁布的《奏
定中学堂章程》中规定的培养目标:“设普通中学堂,令高等小学毕生者入焉,
以施较深之普通教育,俾毕业后不仕者从事于各项实业,进取者升入各高等专
门学堂均有根柢为宗旨,以实业日多,国力增长,即不习专门者亦不至暗陋偏
谬为成效。”
二、民国时期
黑龙江地区各中学校贯彻执行1912年(民国元年)9月28日教育部颁布的
《中学校令》中规定的培养目标:“中学校以完足普通教育,造就健全国民为宗
旨”的培养目标和1928年(民国17年)3月10日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暂行条
例》中规定的“中学校教育应根据三民主义继续小学之基础,训练增进学生之
知识技能,为预备研究高深学术及从事各种职业,以达适应社会生活之目的。”
三、东北沦陷时期
根据1934年3月出版的第一次《满洲国文教年鉴》记载,中学的培养目标
是:“为继续小学教育之主旨,而施以较高之普通知识技能,并注重于职业的训
练、道德的陶冶,以养成健全有用之国民。”1937年颁布的《国民高等学校令》
规定,国民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以涵养国民道德,修练国民精神,锻炼身
体,置根基于实业教育,授与国民所必需之知识技能,培养劳作习惯,养成堪
为国民之中坚男子为目的。”对于女子国民高等学校则规定:“以涵养国民道德,
特别注重妇德,修练国民精神,锻炼身体,授与女子所必需知识技能,培养劳
作习惯,养成堪为贤妻良母为目的。”
四、解放战争时期
1947年8月9日,东北解放区第一届教育会议确定中学培养目标是:“开展
以解放战争和土地革命教育为中心内容的,以肃清盲目正统观念为主要目标的
思想改造发育,争取广大知识青年参加革命。”1949年9月26日颁布的《东北
区中学暂行实施办法(草案)》规定,中学培养目标是:“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培
养具有革命思想、中等文化科学知识及健康体魄的知识分子,使之毕业后具有
升学深造或参加工作的基本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中学培养目标作过多次阐述。1951年3月,第一次
全国中等教育会议中提出:“普通中学的宗旨和培养目标是使青年一代在智育、
德育、体育、美育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自觉的积极
的成员。”
1952年3月,教育部颁发《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学教育的任务
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和普通文化
知识教育青年一代,使他们身心获得全面的发展,以使为升入高等学校或参加
建设工作打好基础。”《规程》规定中学教育主要目标是:一、使学生正确运用
本国语文,得到现代科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养成科学的世界观。二、发展学
生为祖国效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养成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
护公共财物的国民公德和刚毅勇敢、自觉遵守纪律的优良品德。三、培养学生
体育卫生的智能和习惯,以养成强健的体格。四、陶冶学生的审美观念,启发
其艺术的创造能力。
1954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发展中等教育的指示》指出:“中学的
教育目的,是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学生,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成
员。中等教育不仅要供应高等学校以足够的合格新生,并且还要供应国家生产
建设以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文化教养和健康体质的新生力量。”
1963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
“中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
养合格的新生。”
1978年1月,教育部下发的《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生教育计划(试行草
案)》,1981年4月,教育部下发的《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育计划(试行草
案)》和《全日制五年中学教育计划(试行草案)》,都明确规定中学教育要完成
“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为社会培养优良的劳动后备力量”的双重任务。
这两个教育计划具体提出中学的培养目标是:“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培
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逐步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和人生观,立志为人民服务,为
实现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要使学生学好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培养能力,发展智力。要使学生的身心得到正常的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同
时,要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和初步掌握一些劳动技能。”
198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
决定》中,规定重点中学的任务是:“既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新生,又为社会培
养优良劳动后备力量。所不同的是重点中学就该办得更好,培养出来的学生应
该具有更高的质量。”所谓学生质量高,即学生具有革命理想和良好道德品质;
各科的学习达到教学大纲要求,学得扎实、灵活,能力较强;健康状况良好,体
质不断增强;有良好的劳动习惯和一定的劳动技能。毕业后升入高一级学校或
者就业,都表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