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与机构
(一)清末时期
黑龙江地区各中学堂的组织机构,依据学堂规模大小,有简有繁。黑水中
学堂实行二级管理制,林传甲兼任监督,统辖全学堂人员,主理一切教育事宜。
下设学监1员,负责教务和学生管理;设兼职掌书1员,专管文牍往来;设兼
职斋监1员,负责斋舍事宜。由于黑水中学堂处于初创时期,班级少,而杂役
人员较多,堂役、门役、厨役、走役等共10人。1908年改称全省中学堂后,实
行三级管理制,即在监督领导之下,设校长1员,校长之下设监学、庶务、会
计、书记、斋监、书籍议器管理各1员。教师任聘由监督负责。
(二)民国时期
1914年3月,全省中学校改称省立第一中学校(在齐齐哈尔市)在校长领
导下,设教务、管理、事务三大摊。教务又设学监1人,作为学监助手的教务
监视1人,负责编排课表、印发各种讲义、学生成绩考核、学籍管理诸事;管
理设斋务学监1人,作为斋务学监助手的膳堂监视1人,负责寄宿生之登记、房
间分配,管理斋室自习卫生、生活纪律.、膳食诸事;事务由校长兼任,下设会
计1人,庶务员若干人,文牍员1人,负责学校财会,管理学校庶务及杂役、管
理文件、图书、杂志诸事。
1926年8月新成立的桦川县立初级中学校由桦川县(属吉林省辖区)领导,
但校长由吉林省教育厅委任,其他人员由校长延聘。学校的组织机构是:在校
长领导之下,设教务处、校务处、自治会3个中层组织。教务处设学监1人,负
责教学与教务会议;校务处设会计庶务1人,书记1人,负责财会、庶务和校
务会议;自治会由全体学生及学监组成,负责召开自治会议。另外,还有由6人
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召开董事会议。桦川县立初级中学校举行4种会议:
董事会议。由富有教育经验之地方士绅及常年补助本校学款者组织之,主
席临时推定。会议主要讨论:(1)关于本校特别事项之发生;(2)关于本校预
决算之制定及审核;(3)关于本校全部教育之整理及改良;(4)关于本校之建
设变更及废止。
自治会议。每月开会一次,主要讨论和执行:(1)关于体育事宜。(2)关
于维持校风事宜。(3)关于图书报纸事宜。(4)关于卫生及消防事宜。(5)关
于贩卖团事宜。(6)关于校外联合事宜。
教务会议。主要讨论:(1)各科课程标准及教授细目之编定。(2)各项试
验细则制定。(3)学生成绩考查法及计算法之规定。(4)关于教材教法之研究
及改良。(5)其他未尽特定事项,临时由校长提出者。
校务会议。主要讨论:(1)学校行政事宜。(2)学生自治事宜。(3)学校
与校外关系事宜。(4)其他临时偶发事项。
1928年(民国17年)5月,国民政府召开全国教育会议并颁布《三民主义
教育实施原则》。省教育厅根据会议精神颁发了《黑龙江省学校组织条例》,规
定中等以上学校皆须分设教务、训育、体育、斋务、庶务五科,各科设主任1人;
每班须添指导员1人,指导员之责任为指导学生读书、运动及课外组织服务等。
训育主任的职责是“掌理全校学生指导、训练、养护和考查等事项”。根据学生
人数之多少,在训育主任领导下设置训育员若干人,辅佐训育主任分担训育事
务。关于东省特区中学校的组织机构,据《东省特别区十九年度教育年鉴》记
载:11个班级以上的大型中学,除设置会计员、庶务员、文牍员、图书管理员、
仪器实验员外,要设书记长1入,书记3人。在校长领导下,成立三个委员会,
即体育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和征收学生费用监察委员会,均由各有关人员或选
任人员组成。
(三)东北沦陷时期
公立中学校以及1938年改称公立国民高等学校统归伪省教育行政部门领
导。根据《国民高等学校规程》的规定,国民高等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校
长1人,副校长1人到数人。副校长多由日本人充任,掌管实权。学校中的教
务、训育、舍监等项工作,依据学校规模的大小,有的设专人负责,有的由教
谕兼任。
1943年,农科4个班级的宾县国民高等学校的组织机构是正校长1人(中
国人),副校长1人(日本人);校长之下设教务室、军事教官室、事务室、舍
监室等四个中层组织。教务室设主任1人,由教谕兼任,教务主任管辖6名教
谕(其中日本人1人),3名教导、2名教辅,掌管一切教学事宜;事务室设属
官1人,下设会计1人(属官兼),事务员1人,保健员1人;军事教官室实际
只有骑兵少校1人;舍监室设舍监1人(校长兼)、教谕、教导若干人,负责寄
宿生的食宿和生活纪律事宜。
(四)解放战争时期
在接收和改造旧中学时,除了佳木斯联合中学由东北大学副校长张如心直
接领导外,其余各中学(包括其他7所联合中学)均由所在省教育厅直接管辖。
哈尔滨市各中学从1947年的1月起由新成立的市教育局直接领导。铁路、矿山,
林业等一些大企业所办中学,由各该主管部门领导。
当时,黑龙江地区中学组织机构没有统一规定,根据需要自行决定。1946
年哈尔滨市各中学的组织机构是:在校长领导下,设教导处和事务处。教导处
下设注册科、教务科、教学委员会、辅导委员会、舍务委员会;事务处下设事
务员若干人。1947年佳木斯联合中学的组织机构是:在校长领导下,设立教务
处、高中部、初中部、师范部、短训班;总务处等6个中层组织。教务处下设
教务科、生活指导科、注册科、舍务科;师范部下设师范班、师范短训班;短
训班下设地干班、职业班、工农班、工读班;总务处下设总务科、财务科、供
给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在中学管理体制上,36年间(1949--1985)曾发生五次重大变化:一是从
1949年10月至1953年上半年,全省普通中学(除哈尔滨市外)由省教育厅直
接领导;二是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到合省后的1956年底止,由省教育厅直接
领导改为市县领导;三是从1957年开始到1966年上半年止,把长期实行的校
长负责制改为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四是从1966年到1976年“文化
大革命”期间,把党支部负责制改为工宣队、军宣队、贫下中农宣传队直接领
导;五是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又恢复了校长负责制。
新中国建立后,以齐齐哈尔一中为例,各个时期学校组织机构的演变情况
如下:
1953年,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的规定,学校实行校
长负责制。在校长领导下设教导处和事务处两个中层组织。教导处下设教研组、
校医室、仪器室、图书室;事务处设会计、出纳、总务、收发等办事人员,并
管理食堂、托儿所等。党支部直接领导工会、学生会、共青团工作。党支部在
学校工作中起保证监督作用。
1957年,开展“反右派斗争”后,废除了校长负责制。
1957年—1966年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校的组织机构是在党支部领导下,设
校长室、工会、共青团三个组织。校长之下,设教导处和总务处,教导处下设
教研室、校医室、图书室、仪器室;总务处下设会计、出纳i总务、收发、食
堂、托儿所、农场等基层组织和办事人员。少先队由共青团领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宣队”和“工宣队”进驻学校,与师生代表组成
齐齐哈尔市第一中学革命委员会,领导全校师生开展“斗、批、改”和复课闹
革命。校革命委员会下设总务处和教导处,分管学校后勤和教学诸事。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
革的决定》发布后,学校组织机构适应改革开放和教育发展需要,又恢复了校
长负责制。哈尔滨市第三中学校是全省重点中学之一。其组织机构如表2—79。
二、学籍管理
(一)清末时期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钦定中学堂章程》规定:学堂对于学生学籍之
管理,应设“学生名簿履历”、“学生受学之登记簿”、“学生学业成绩之登记
簿"及“学生考试之登记簿”。中学堂各种科目,学生所学若何,均由教习按日
记录,核计分数,每月榜示于堂;修身则合数月或半年而通计之。考试形式有
四:临时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卒业考试。以百分为满格,每科满60分
为及格。凡学期、学年、卒业考试所得分数,应与平日功课分数平均核算,如
平日功课80分,而考试得60分者则以70分计算。学年考试合格者,即可升级,
卒业考试合格者,授以卒业证书。凡资性太低,难期进益,困于疾病或累于事
故,未经教习允假,不上讲堂半月以上,学期考试二次不及格,不遵定规,屡
加戒饰,仍不悛改的学生,随时剔退出学。学生中“有干犯一切条规者,查明
属实,开除学籍。
(二)民国时期
黑龙江地区各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由教务主任负责,有的中学配备
了教务干事,检查学习出缺席情况。各中学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操行成绩
考查规程》和《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民国元年10月25日部令)规定,进
行学籍管理。其内容有四:操行成绩评定、学业成绩考核、升留级制度、转退
学和复学制度。
操行成绩评定实行甲乙丙丁四等级制,废除百分制,丙等以上者为及格,甲
等者校长授予奖状,丁等者不予升级或毕业。
学业成绩考核分四种:日常考查、临时试验,学期考试、毕业考试。学业
成绩按四个等级处理:80分以上者为甲等,70—79分者为乙等,60—69分者为
丙等,59—0分者为丁等。丙等以上者为及格,丁等者为不及格。
升留级制度规定,凡操行成绩不及格、体育成绩(包括童子军成绩)不及
格、学科成绩三科以上不及格、缺课超过授课时数1/3者,具备其中某一项,一
律不准升级或毕业。学科成绩中,凡是初中的国文、英语、数学、劳作四科中
的任何二科成绩不及格或在高中的国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五科中的任
何二科成绩不及格均应留级一学期,连续留级以二次为限。
转学、休学及复学制度规定,凡是修完一个学期或一个学年课程,成绩及
格,因故转学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校核准发给转学证书。接收插班学校
验证后,经过编班考试编入适当年级就读。凡是因身体或家庭原因暂时不能继
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请求休学一学期或一年,期满后请求复学,编入衔
接班级学习。因家庭特殊原因或身体条件不允许继续求读者,持保证人或医院
证明,理由正当,可申请退学。对于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发给转学证
明或修业证书。
(三)东北沦陷时期
据1933年《满洲国第一次文教年鉴》的记载:黑龙江地区各中学学籍管理
仍沿用“九·一八”事变前的办法进行。1938年实行“新学制”后则按《国民
高等学校规程》规定进行管理。《规程》规定:新生一入学就要建立二簿(学籍
簿、出席簿)和一表(身体检查表)制度。
《规程》第47条规定,校长对于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命其退学:一是性行
为或思想不良,认为无悛改之望者;二是学力低劣或身体虚弱,认为无成就之
望者;三是无正当之情由连续缺席一个月以上者;四是出席无规律者。
为了控制学生一言一行,《规程》第49条还规定:“对于学生之惩戒分为训
戒、谨慎、停学、除名四种,停学及除名由校长行之。”
学生成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平时考查、学期考查、学年考试、毕业考
试四种。从1938年起,哈尔滨特别市和滨江省对毕业生实行“毕业程度学力检
定”制度。由主管厅长,视学官,省立学校校长等组成“检定委员会”,统一出
题,统一监考,其成绩作为毕业成绩记入学籍薄。检定考试的科目,除实习、体
育、音乐三科不参加考试外,其余科目均参加考试。
(四)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末到1947年底,各中学的学簿管理由教导处负责,各班配备专职辅
导员,将学生思想改造与进步情况,用个人思想总结和组织鉴定形式,形成书
面材料装入档案。后来,班级辅导员由班主任代替,则由班主任具体负责执行。
1948年到建国时止,贯彻执行《东北区中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草案),规
定学科和成绩考核分为学期、学年和毕业考试三种,其中学期考试又分为平时
考查、月考、期考三种,其成绩各占三分之一。60分及格,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应予留级。品行成绩采用甲、乙、丙、丁四个等级,以丙级为及格,其内容包
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生活作风、群众关系、劳动纪律等,以书面评定形式,
于学期末和学年末进行,班主任召开家长会议告知家长,并请家长签字与提意
见。对于品行恶劣,严重违犯校规、屡教不改者、或在学习期间有犯罪行为,受
人民政府刑事裁判者,一律开除学籍。各中学的毕业证书一律由省教育厅颁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黑龙江地区各中学贯彻执行1952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暂行规程》的规定,
学生成绩分为学业成绩、操行成绩、体育成绩3个部分。学业成绩分为平时考
查、阶段考试、(每学期举行一至二次)和学期考试。平时考查和阶段考试成绩
占60%,学期考试成绩占40%,两个学期平均成绩为该科的学年成绩。学业成
绩中如有3科不及格,虽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令留级。操行成绩实行甲乙丙丁
等级制,以丙等为及格。对于学业成绩优良、操行列入甲等或有特殊模范行为
者,由学校给予名誉或物质奖励。对于严重违反校规屡教不改者,经校务会议
讨论通过,报教育厅批准,令其退学。学生如有正当理由得请求转学、休学或
退学,经校长批准后发给转学或休业证书。
1955年下半年,全省中学生贯彻当年5月教育部下达的《关于实施中学生
守则的指示》的基础上,对操行成绩评定普遍采用了五级分记分法。凡是被评
为3分的学生,学校应向其发出开除学籍警告,并通知其家长。对于不改悔者,
经校务会议慎重讨论决定,并由校长报请省教育厅(局)批准,定为2分,予
以开除学籍。为了鼓励学生积极上进,从1955--1956年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
实行保送升学的办法,保送一批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免试
升入初中和高中,保送名额不超过毕业生数的15%。
1957年7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负担的指示》,规定
中学只举行学年考试和毕业考试,命题范围以课本和教学大纲为准,不出偏题
和怪题。
1963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当前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各
校应注重平时考查,限定每学期只举行期中和期末考试。期中考试科目,初中
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高中外加物理和化学。
1964年5月,省教育厅制订的《中小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几项规定》中指
出,学业成绩的考核可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平时记分,只限于初中语文、数学、
外语;高中外加物理、化学。二是测验,只限于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
地理、生产常识和高中生物、历史、生产常识。测验次数定为每学期一次,一
次不得超过30分钟。三是定期考试,分为期中和期末考试,不单独举行学年和
毕业考试。各科成绩评定,平时为2,期中为3,期末为5。上下学期平均分数
为该科的学年成绩。最后一个学年成绩为毕业成绩。3科不及格应留级,初中3
科和高中4科不及格者不准毕业。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中学的学籍管理混乱,学生档案丢失现象严重。
1978年9月,全省中学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
有关规定,整顿教学秩序,恢复了学籍管理工作。
1983年5月26日,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重点中学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要求新生按省规定格式,携带档案入学。
1984年3月21日,省教育厅,省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教育部
《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指出:高中生档案应包括六项内容,即学
生评语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体质测验与体育锻炼情况表、健康检查
表、毕业生登记表,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在省教育厅和省高校招生办
的转发通知中,又追加两项内容,即高中学生卡片和高中学生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