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学制和培养目标
一、清末时期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奏定实业学堂通则》指出:“实业学堂所以振兴
农工商各项实业,为富国裕民之本计,其学专求实际,不尚空谈,行之最为无
弊,而小试则小效,大试则大效,尤为确实可凭。近来各国提倡实业教育,汲
汲不遑,独中国工农商各业固步自封,永无进境,则以实业教育不讲故也。”
实业学堂之种类,为实业教员讲习所、农业学堂、工业学堂、商业学堂、商
船学堂。各项学堂均分三等:初等实业学堂、中等实业学堂、高等实业学堂。初
等实业学堂程度视为高等小学堂,中等实业学堂程度视为中学堂,高等实业学
堂程度视为高等学堂,实业教员讲习所,即实业教育之师范学堂。兴办实业教
育,师资难得人,延聘外国教师,而无通晓科学曾习专门之翻译,派留学生出
国,固为良策,又难解燃眉之急,办教员讲习所,实属要务。
初等实业学堂,学制均为三年,招收初等小学堂毕业生入学,教授工商业
最浅近之知识技能,以毕业后能从事简易农工商工作为培养目标。
中等实业学堂,招收高等小学堂毕业生入学。学制预科二年毕业,本科三
年毕业。教授农工商业所必需的知识艺能,以使毕业生能从事农工商业为培养
目标。
实业教员讲习所,附设于工农商大学或高等农工商学堂之内。各行省暂特
设一所,养成实业教员,以为扩张实业学堂之基。招收年龄20岁以上,初级师
范学堂、中学堂、中等实业学堂毕业程度者考选入学。以教成各该学堂及实习
补习普通学堂、艺徒学堂之教员为培养目标。农、商业教员讲习所,学制各二
年,工业教员讲习所,学制三年;简科学制以一年为限。
二、民国时期
1913年(民国2年),教育部公布之《实业学校令》和《实业学校规程》规
定:实业学校以教授农工商业必需之知识技能为目的。实业学校分甲种、乙种:
甲种实业学校施完全实业教育;乙种实业学校施简易之普通实业教育,亦得应
地方需要授以特殊之技术。实业学校之门类分为农业学校、工业学校、商业学
校、商船学校、实业补习学校等。
甲种实业学校设预科,学制一年;本科,学制三年,但延长一年以内。乙
种实习学校,学制三年。另,视地方情形可酌设别科或专修科,学制二年。实
业补习学校得附设于小学校、实业学校或其他学校之内。学制由办学管理人订
定。
甲种实业学校预科入学资格,须年在14岁以上,高等小学堂毕业或经试验
有同等学力者;乙种实习学校入学资格,须年在12岁以上,有初等小学校毕业
之学力者。实业补习学校之入学资格,须年在12岁以上,有初等小学毕业之学
力,或初等小学校虽未毕业,而已过就学年龄者。
1928年(民国17年)以后,黑龙江地区曾办过高级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
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学制四年。以养成实地开发农工商之职业家及升入大学之
预备为培养目标。不同学校有各自的具体培养目标:医学校,毕业后留官医院
或省内各县医院任职;农业学校毕业后,任农民指导员、乡村学校农业教师;商
船学校养成商船专门人材,并注意授以松黑两江需要之知识等。
三、东北沦陷时期
1937年10月,伪民生部公布《职业学校令》规定:职业学校以涵养国民道
德,授予关于职业之知识、技能为目的。职业学校学制二年或三年,但特别必
要时,得按学科种类、入学资格等为一年以内的伸缩。职业学校的入学资格,为
年龄13岁以上,而于国民学校或国民优级学校毕业者,或有同等学力以上者。
四、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关于改造学校与开展冬学运动的指示》中
指出:“我们教育工作总方针,应是进一步肃清敌伪奴化教育和蒋介石法西斯主
义教育的遗毒和影响,建立民族的民主的大众的科学的新民主主义教育,使教
育服务于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斗争,服务于东北人民的和平民主建设事业。劳
1948年10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又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教
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大批有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和革命思想的各种知识
分子,以适应建设事业的需要。”职业教育可采取“由生产部门办理,如铁路部
门办铁路学校,矿山办矿业学校,工业部门办工业学校,农业机关办农业学校
的办法”。学制要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形式“不必强求划一”。修业
期限“可伸可缩”,“为了长远打算可办长期正规学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可
办短期的训练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