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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领导和管理

  一、领导体制
    1952年3月3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根 据《指示》的规定,黑龙江省中等技术学校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与各有 关业务部门分工领导。1981年11月5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全日制中等专业学 校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规定》的要求,黑龙江省中等 专业学校实行分工分级,按系统归口管理的制度。分工管理,即在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工管理;分级管理,即中等专业学校分 为国务院部属学校和地方学校,分别由有关部委和地方管理。
    截至1985年末,全省共有73所中等专业学校,其中国务院部委所属中等专 业学校15所,省、地(市)所属中等专业学校58所。
    二、学校机构
    新中国建立初期,中等技术学校设校长、校务委员会及校长办公室,校长之 下设总务科、教务科、政治辅导室(科)。总务科下设会计、事务室及医务室;教务 科下分设各学科委员会、图书馆、实习工厂(农场);各学科委员会下设实验室。
    1952年10月11日,教育部发出《中等技术学校(包括专业学校)试行组织 编制》。1954年7月26日,高等教育部发出《关于发布中等专业学校组织系统表 的通知》。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全省中等专业学校 将组织机构进行了适当调整。1957年,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调整后的学校机构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中等专业学校的组织机构相继陷于瘫 痪。1967年2月,各校成立了临时领导小组,接管了学校的部分权力,1967年4 月,成立革命领导组。1968年8月,各校成立革命委员会,校革命委员会行使学 校最高权力。革委会下设办公室、教改组、后勤组、武保组。1977年,校革委会撤 销,各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79年6月18日,教育部发出《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条例》(征求意见 稿)。1980年10月,教育部发出《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的 意见》(讨论稿)。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按照上述两个文件关于“学校的组织机 构力求精简,减少层次”的要求,对组织机构又作了相应的调整,一般是:校长之 下设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科)、总务处(科),教务处(科)下分设各学科委员会、图 书馆、实习工厂(农场),各学科委员会下设实验室;总务处(科)下设会计室、医务 室。有些学校还设政教处(科)等。1 984年体制改革后,一部分学校开始试行校长 负责制。
    三、招生与分配
    (一)招生
    1949-1953年,黑龙江省中等技术学校的招生工作,一般采取各校单独进 行或同一地区学校联合进行的办法。报考条件除和普通高中相同的以外,规定考 生年龄为15—25周岁,工农干部和产业工人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周岁。
    1954年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工作都是以省市为单位统一领导进行 的。招生办法分两种:一种是全省统一招生,即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由省统一计划, 分几个区办理报名手续,统一出题,统一评卷录取。另一种是联合招生的办法,即 由省统一计划、出题,而报名、考试、评卷、录取工作,分别由各考区、各招生委员 会负责处理。
    截至1959年末,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数由1949年的434人增加到 13 057人。1960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实行春秋两季招生。省组成中等专业学校 春季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招生对象为各部门、厂、矿、农场、机关职工 和一部分社会知识青年。招生方式采取省统一领导与地、市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招生办法采取两条腿走路,原则上采取各行业内部招生,为了解决内部生源的不 足,同时也采取社会招生的办法。凡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各厅、局,其所属中等专 业学校的招生工作一律由各厅、局负责办理;中央所属中专、省重点事业所属中 专和没有企业、事业归属中专的招生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招收社会青年和 退伍军人。1960年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共招生16 921人。
    1958--1960年,中等专业教育因受“左”的影响,出现了急于求成、冒进发展 的情况,3年时间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发展到132所,招生数增加到42 666人。
    1961年,根据教育部“缩短战线、压缩规模、合理布局、提高教育质量”的指 示精神,对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进行调整、整顿,到1965年共合并、撤销106 所学校,招生数减少到5 475人。
    1966--196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连续4年未能 招生。
    1972年4月4日,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教育局《关于举办中等技术学校和 1972年招生的请示报告》。根据《报告》的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具有2年以上 实践经验、年龄在20岁左右、有相当于初中文化程度的未婚工人、贫下中农、下 乡(在乡)知识青年。招生办法是本人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 取消了招生考试制度,改为推荐制度,招生对象为工农兵。从1970年到1976年, 7年内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共招收工农兵学员3 950人。
    1976年9月25日,省革命委员会批转招生毕业分配领导小组《关于1976 年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师范)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报告》。《报告》规 定,从1976年招生开始,农、林专业全部实行“三来三去”(社来社去、厂来厂去、 哪来哪去),农科绝大部分招收农村人民公社的社员和国营农(牧)场的职工(包 括知识青年);林科大部分招收林场(厂)职工和一部分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农、林 科还要招收少量的科研、设计单位的职工。医药卫生专业全部实行“三来三去”。 大部分从农村人民公社招收“赤脚医生”或其他社员和国营农(牧)场职工,还要 从医院、药厂、科研单位招收一部分职工。理工科专业,大部分招收厂矿企业的工 人,也招收一部分农村社、队企业的职工、国营农(牧)场职工和少量科研、计设单 位的职工。财经、文科除主要招收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和国营农(牧)场职工外,还 要从工矿、商店、服务部门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招收部分职工。艺术、体育专业 招收部分中学在校生(不包括应届毕业生)。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一般应具有 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未婚,2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25岁;具有8年以上实践经验 的工人、贫下中农和革命干部,其年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
    1977年恢复招生考试制后,全省各中等卫生学校的护士与助产士专业和个 别部、委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18岁;其他中 等专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年龄不超过22岁。国家及集体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须经本单位批准方能报考。部队军事学校、公安学校、师范 学校,优先录取。
    1982年5月10日,省农业局发出《关于改变招生办法的请示报告》。《报告》 中规定,中等农业学校面向农村实行单独招生。根据各县需要分配招生名额,主 要录取农村学生,优先录取农业科研积极分子和农业中学毕业生以及回乡知识 青年,中等农业学校录取分数线可下延10—20分。城镇毕业生录取比例不能超 过录取总数的10%。同年5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业局《关于齐 齐哈尔、海伦农机校从农村招生有关问题的报告》。《报告》规定,齐齐哈尔、海伦 两所农机校从1982年开始由农村招生。为大队农机队培养中等农机人材。实行 队来队去,挣工分,国家不包分配。招生对象是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和 大队在职农机人员,年龄在25周岁以下。报考办法,采取本人申请,大队推荐,公 社批准,参加省统一考试。招生名额由省分配到县,县直接落实到生产大队,录取 时按县分配给大队的名额,在政审和体检合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983年7月7日,省高等教育局、省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出《转发教育部、国 家计委<关于完成和扩大1983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等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根据《通知》的要求,中等专业学校挖掘自身的潜力,采取委托培养的办法, 为外系统、外地区培养专业人才,扩大招生。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 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根据需要,集体事业单位、专业 户可同学校签订合同,采取推荐与统考相结合的办法统一招生,招收由集体负担 学费和自费的学生,毕业后回本地区、原单位工作。同年,开始举办少量职工中专 班,招收在职人员入学。
    1984年5月17日,省农牧渔业厅、省高等教育局《关于省属七所农、林、水 利科类中等专业学校从农村中招生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将北安农业学校、佳 木斯农业学校、牡丹江农业学校、省畜牧兽医学校、齐齐哈尔林业学校、黑龙江省 农业机械化学校、黑龙江省水利学校等7所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分配办法进行 改革:
    1.由现行的参加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录取,改为全省单独组织考试,主要面向 公社(乡)以下农村招生。
    2.招生对象为农村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3.学生毕业后分配到公社(乡)工作。
    1984年5月25日,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普通中等 专业学校招生的补充规定》。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打开人才流向 农村和艰苦地区的路子,使学生来源与毕业分配适当结合起来,对一些学校实行 指标到县的定向招生办法:
    1.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各类学校,招生指标一律分配到县,在全县考生中择优 录取。
    2.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农场系统和大庆市的农业、农机学校,招生指标分配到 县,主要招收农村学生。对农中、农职中学毕业生和农村生(不含县城),适当降低 录取分数线,一般县份可降低20分,边境的偏僻县可降低30分。
    3.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林业、水产、供销和卫生学校,招收指标分配到县,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农村考生(包括农中、农职中学毕业生)。
    4.商业学校和其他面向农村的专业,也可实行指标到县的招生办法。
    5.对地质学校应确定一定比例,面向野外地质队招生。当按所分配的名额, 报考地质学校的野外地质队职工和职工子女,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数量不 足时,可降低20分。
    6.兵器工业部所属学校面向庆华工具厂、华安机械厂、建华机械厂亚沟分厂的 定向招生名额,如果定向单位按当地规定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不足时,可降低20分。
    另外还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对蒙 古、鄂伦春、达斡尔、克尔克孜、鄂温克、赫哲族以及其他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考 生,可降低两个分数段(20分),择优录取。
    这种定向招生、单独招生的办法,1985年又扩大到工科、医科、商业、供销、 水产以及乡镇建筑等学校和专业,招生数占这类学校计划内招生数的30%。
    1984年,全省74所中等专业学校共招生12 954人。
    截至1985年末,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共招生246 805人。各中等专业学 校历年分科招生数如下:
    
    (二)分配
    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全部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分配的办法是在计划部 门、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谁培养谁分配”的原则,由主管业务部 门分配工作。同时,也规定一定名额由国家统一调剂。
    1952年3月3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遵 照《指示》,中等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方针,应尽先满足地方主管业务部门的需 要,必要时由中央作适当的调剂。
    1957年末,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已发展到27所,共分配毕业生28 562 人。1963年3月14日,教育部发出《关于改进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和毕业生 分配工作的意见》。按《意见》的要求,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根据需要的情况进 行分配。分配工作的毕业生,按照规定进行见习,见习期间也可以从事基层工作 或者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再正式确定工作;对不能分配工作的毕业生,可以安 置做工人,或者推荐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录用;凡安置作工人的,需要时再择优提 拔作技术工作;原由公社保送并为公社培养的各科毕业生,仍由原公社安排从事 基层工作,或者参加生产;内招职工,毕业后由有关部门分配工作,或者返还原单 位。
    1963年7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准报 户口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属中央部 门主管学校毕业生,由部门直接分配,属地方主管学校的毕业生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委员会分配。委托代培或者订有毕业生分配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中央部门主管学校中主要为地方需要培养毕业生的(如粮食加工、汽车技术使用 与修理等专业),由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毕业生情况和地方有关厅局的意见,进行 分配。
    1964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高等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 业生分配统筹规划问题的报告》。按照该《报告》的要求,每年从各部门和地方所 属各科中专学校毕业生中,抽调不超过15%的名额(代培的毕业生由委托部门 分配,不在此数),由国家统一掌握,调剂余缺,用以解决各部门和地方的临时需 要。并建议各部门对于使用不合理的中专毕业生,在可能情况下,首先要自行调 整和妥善安排;确有困难的,建议由内务部协助各部门调剂解决。截至1965年 末,17年内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共分配毕业生72 639人。
    196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1966年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毕 业生统一调剂方案的报告》。根据该《报告》的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本着“培 养部门、地区自行分配和国家统一调剂相结合”的分配方法,对社来社去的和代 培的毕业生均不抽调,仍回原公社、原单位工作。
    1970年2月7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关于1969年、1970年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分配的通 知>的通知》。按该《通知》的要求,毕业生分配去向,必须贯彻中央提出的“到农村 去,到边疆去,到基层去,当普通农民,当普通工人”的原则。医疗卫生专业的毕业 生,除给三线安排部分外,一律分配到农村,充实农村医疗卫生力量;农机、农 学、畜牧、兽医、水利学校毕业生,适当照顾所学专业,一律分配到农村基层企业、 事业或社队。
    1967—1971年,5年内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共分配毕业生16 523人。
    1973年8月4日省革命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 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各个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中等 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一律返回原单位、原地区工作。原来非国家职工的学生毕业 后,应根据当年劳动指标的需要和可能分配工作,可以分配到全民所有制的企事 业单位,也可以上山下乡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
    1972—1978年,7年内全省各中等专业学校共分配毕业生36 439人(缺 1972年数字)。
    1979年7月16日,省计委、省人事局、省教育局、省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 一九七九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要求,分配工 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必须贯彻适当集中、重点配备、保证 特殊急需、兼顾一般需要的方针,注意专业配套,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把毕业生 分配到国家最需要的岗位上去。根据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 农业和支农重点项目及轻纺工业、煤、电、油、运、建材、国防等方面的需要,要优 先安排。在保证重点和专业对口的前提下,要首先解决农村、基层、生产第一线和 边境地区的需要。省直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要求选派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及 本校留选师资,要保证质量,控制比例;向各级行政机关派毕业生,要严格控制。 凡分配给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有编制,不准超编派遣。1977 年以来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学生,要按国家需要有计划地分配。毕业生的去 向,必须服从国家的需要和计划。在这个前提下,注意就地就近分配。毕业生分 配计划的制定和派遣要按照需要制定分配方案。省直各主管局,应提前将所属学 校的毕业生(包括省外毕业生)的专业用途和使用方面,函告各地、市、县需要毕 业生的业务部门及有关单位。由各地业务部门或有关单位提出地、市、县或部门 的毕业生需要计划(地区只报直属单位),征得当地计划、人事部门同意签署意见 后,上报省主管局。各主管局,在综合平衡各地部门上报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分配 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省计委、省人事局同意后,以各主管局的名义下 达给各地业务部门,抄送当地计划、人事和劳动部门。毕业生由各主管局根据分 配方案直接派遣。一般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持省人事局印制的《中等专业学校 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加盖各主管局印章)到各级人事部门报到。
    截至1985年末,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共分配毕业生189 377人。
    
    
    四、设施(校舍、图书、设备)
    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省仅有5所中等专业学校,其设施均较简陋。随着 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到1955年末,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发展到22所,办 学条件也逐步改善。例如省交通学校(当时称东北河运学校),1952年创建时校 址设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松花江的江心岛上,借用一座供船员冬季养护船只休息 的木板房办学,既当教室,又作食堂兼宿舍;后迁至哈尔滨市太平区小北屯新校 舍,办学条件才有所改善。省机械制造学校(当时称松江省工业学校),1952年5 月初建时于两地办学:一处位于呼兰县麻袋厂旧址,教室是大厂房改成,学生宿 舍是土产公司的大车店;一处借用哈尔滨市解放小学的教室上课,直到1963年 12月学校迁至哈尔滨市顾乡屯新校舍,办学条件始得到改善。
    关于图书与仪器设备,1952年黑龙江省交通学校有图书2 400册,仪器设备 费2.8万元,一般设备费1.7万元;1958年图书增至2.4万册,仪器设备费增至 57.4万元,一般设备费增至20.8万元。黑龙江省机械制造学校,1952年有图书 资料1 500册,1958年增至2.4万册。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部分中专学校校舍被占用,大量图书丢失,设备损坏。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各类中等专业学 校将学校工作转移到以教学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学校设施不断完善,办学条件进 一步改善。例如省交通学校,校舍面积由1966年的2.2万平方米增加到1985年 的3.2万平方米,图书由1966年的5.3万册增加到1985年的12.5万册,仪器 设备费由1966年的101.2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481万元。省建筑工程学校建 校初期(当时称哈尔滨工科高级职业学校),校址在南岗区中山路212号(原哈三 中),教学楼2 000平方米,礼堂400平方米,学生宿舍800平方米,工厂300平 方米,校舍总面积3 500平方米。1985年末,该校建筑总面积增为36 833平方 米,其中教室7 380平方米,实验室2 328平方米,图书馆880平方米,学生宿舍 4 960平方米,学生食堂683平方米,教工宿舍13 156平方米;藏书近10万册; 主要仪器设备有:50万吨万能试验机、150吨压力机、自由落体试验器、微型计算 机、全自动交流稳压器140台(件),价值150万元。省农业机械化学校占地总面 积为450亩,建筑总面积为45 722平方米,有附属工厂、实习农场和农工商联合 企业公司。实习工厂设有7个车间,有各种车床46台(件)。实习农场有耕地190 公顷,有各种实验室33个,还有用“苹果I”等3种型号共14台微型电子计算机 装备起来的微机实验室。
    截至1985年末,全省73所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实习工厂24处,总建筑面积 为25 860平方米;实习农场(林场)11处,土地总面积为14 735.2亩;校舍总面 积为112 557平方米,其中实验室面积为8 772平方米,图书资料室面积为 32 409平方米;图书资料总数为236万册(据67所学校统计);实验、实习设备费 为5 066万元(据54所学校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