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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制和培养目标

  一、清末时期
    清末,根据《奏定学堂章程》,黑龙江省将师范教育分为“初”“优”两级,创办 了两级师范学堂。另有简易师范科,师范传习所等。初级师范学堂设预科半年本 科一年的简易科,后开设了五年制的本科。招收高等小学堂毕业生,以造就高等 小学堂及初等小学堂的教员为目的。   女子师范学堂根据《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修业年限为四年,招收女子高 等小学堂毕业生,以造就女子小学堂教习为目的。   二、民国时期   1912年(民国元年),教育部颁布《师范教育令》,规定高等师范学校以国立 为原则,撤销省立优级师范学堂;初级师范学堂改为师范学校,以省立为原则,以 “造就小学教员为目的”;“专教女子之师范学校称女子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校 教员及蒙养园保姆为目的”。师范学校分预科、本科,又分第一部与第二部。第一 部预科招收高等小学毕业生,修业期限为一年;本科以预科毕业生升入为原则, 学习四年毕业。第二部以招收中学毕业生为原则,学习一年毕业。女子师范学校 得附设保姆讲习科,修业期限为一年或二年。   1913年(民国2年)8月,黑龙江省行政公署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师范学校规 程》第65条,制定与公布了《小学教员讲习科规程》,规定:小学教员正教员讲习 科修业期限二年,招收身体健全、品行端正、有初等小学校副教员许可状或具有 同等学力者入学;副教员讲习科修业期限一年,招收高等小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 学力者入学。   1922年(民国11年),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规定师范学校修业年 限为六年,以提高师范学校程度,造就胜任的小学级任教员与科任教员。黑龙江 省师范学校据此对学制进行了改革。省城的师范学校改为六年一贯制,各县的师 范学校则按《改革案》规定,办二年至三年的初级师范学校或师范讲习科。   三、东北沦陷时期   1934年,伪文教部公布《师范教育令》,将师范教育分为高等师范和师范两 个阶段。师范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培养小学教师。中小学可附设师 范讲习科、师范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为农村小学培养师资。   1938年,公布“新学制”,将师范学校改称师道学校,分为师道高等和师道两 个阶段。师道学校设特修科,学制2年,招收高小毕业生;设本科,学制二年,招收 初中毕业生。1941年,伪民生部发布修正《师道学校规程》,规定:师道学校设本 科、特修科和训练部,“以养成及再训练初等教育教师为目的”。本科又分两部:本 科一部招国民优级学校毕业生,学制四年;本科二部招国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 制一年。特修科招国民优级学校毕业生,学制二年。训练部培训现职小学教师, 学习期限六个月。   1939年(伪康德6年),伪民生部发布《临时初等教育教师养成所规程》,规 定:“临时初等教育教师养成所之修业年限为一年,但民生部大臣认为有特别必 要时得延长为二年。”修业年限一年之养成所,招收国民高等学校第二学年修了 者及国民优级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以上者;修业年限二年之养成所,招收国 民优级学校(高级小学校)毕业者,或国民优级学校毕业程度学力检定合格者。   四、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9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在《关于改造学校教育与开展冬学运动的指 示》中提出:“中等以上学校应适应当前斗争需要大批干部的情况,以训练政治、 经济、文化、军事、建设人材为主要任务。”规定:“师范学校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 是三三制师范,即初级三年,招收高小毕业生;高级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一种 是短期专修班,期限是半年到一年,招收初中毕业生或相等程度者,给以政治和 业务的训练。”   1948年10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规定:师范教 育的宗旨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总方针,培养小学师资。“师范学校四年,简易 师范二年,前者主要培养高小教员,后者培养初小教员。必要时可设半年到一年 的短期教员训练班。”   1949年9月,东北解放区第四次教育会议讨论和修订了《东北师范学校暂 行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师范学校分初级师范学校与中级师范学校。初级师范 学校以培养初级小学师资为目的,招收高小毕业生或同等学力的青年,学习期限 三年。中级师范学校以培养高级小学师资为目的,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同等学 力的青年,学习期限三年。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师范学校的 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法,培养具有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基础,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全心全 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师资。”“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 三年,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初级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三至 四年,招收二十五岁以下的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还规定:师范学校与 初级师范学校都可以附设短期师资训练班。   1956年3月,教育部重新制定了《师范学校规程》,提出:“师范学校的任务 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共产主义的道德、中 等文化水平与教育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健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 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师资。”规定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为三年,招收初级中 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青年,入学年龄是15足岁至25足岁。并提出:为适应 地方初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各地可以设立初级师范学校。招收15足岁至25 足岁的高小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青年,修业年限是三至四年,任务是培养初 等学校一至四年级的师资。   1961年10月,教育部召开了全国师范教育会议,总结了建国后师范教育的 主要经验教训,进一步明确中等师范学校应面向小学,为小学培养合格师资。要 坚持中师三年这个基本学制。此外,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办一些简易师范和乡村 师范,这类学校的课程可以简单些,要求可以低一些。   “文化大革命”中,1969年秋季师范学校恢复招生后,普师班招收初中毕业 生或具有相当于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入学,修业年限为一年,为小学培 养师资;专科班以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民办教师、工农兵为招生对象,修业年限为 一至二年,为初中培养师资。   1980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和《中等师范学校 规程(试行草案)》规定:中等师范学校是培养小学和幼儿园师资的中等专业学 校;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和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辩证唯物主义世 界观,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从事小学或幼儿园教育工作必备的文化与专业知识、 技能,热爱儿童,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身体健康的小学和幼儿园 师资;中等师范学校的学制定为三年和四年两种,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 力的社会青年。省教育厅决定全省师范学校一律实行四年制,并从1980年秋季 招收新生班级开始,执行四年制的教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