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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领导和管理

  一、领导管理体制   (一)清末时期   根据《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黑龙江省师范学堂设监督、正教员、副教员、 监学、庶务员等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按《学部奏定提学使司办事权限章程》规 定:“自高等学堂以至小学堂,监督、堂长、教员等皆由提学使分别聘用,并受提学 使节制,其平日办事功过,由提学使随时详请督抚以凭举动。”学堂内部则以监督 为主,与各教员分工负责。   监督,统辖学堂各员,主持全学堂事务。主要职责为:制定学堂一切规章,核 定学生入学、上课及功课成绩和赏罚等事项;与监学、教员议定教务工作,总核学 堂经费,督促事务人员承办各项庶务,签发公文,发布告示。   教员,掌教授学生课程,并襄助监督管理学生工作。主要职责为:按课程标准 进行教学工作,填写教学要目,按时到堂授课,考察学生在课堂的行为,证明学生 本科成绩,定期向监督报告。副教员协助教员之职务。   监学,以教员或副教员充任,掌学生斋舍事务。   庶务员,管理收支及一切庶务。   (二)民国时期   监督改称校长。各师范学校设校长1人,“综理全校校务”。省立师范学校的 校长由省教育厅任命,县立师范学校的校长由县行政长官呈请省行政长官任用。 校长之下,初期设学监一、二人,事务员一人;1928年(民国17年),黑龙江教育 厅颁发《黑龙江省学校组织条例》,按规定师范学校分设教务、训育、体育、斋务、 庶务五科(住宿生未满50人者免设斋务科,设斋务员;学生未满150人者免设庶 务科,设庶务员),分管全校教学、思想道德教育和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各科设主 任1人,承校长之旨意,办理该科一切事宜。每班添设指导员1人,其职责为指导 学生读书运动及课外组织服务等事。   (三)东北沦陷时期 师道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1人。由伪省长报请伪中央“总务厅”任命。校 长多数是中国人,副校长是日本人,实权掌握在日本人手里。校长之下,初期设学 监1、2人,事务员1人;以后设教务主任1人,训育主任1人,舍监1人,庶务(事 务员)1人,分管全校教学和各项行政事务工作。   (四)解放战争时期 师范学校设校长或副校长1人,由省教育厅任命,负责领导学校全面工作。 机构设教导处、总务处。教导处设正副主任,正主任主管教学工作,副主任管辅导 工作。总务处设主任、副主任,主管学校的财务、备品、生产、生活等项事务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建国初期,全省师范学校根据东北人民政府教育部下发的《贯彻校长责任 制、教师责任制,以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实行校长负责制。各校设校长1人,设 教导、总务两处。教导处设教导主任1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管理和 检查全校教育、教学、教育实习和学生生活指导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设副教 导主任,协助教导主任工作。总务处设总务主任1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 后勤工作。1956年,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师范学校规程》,重新明确校长的职责: 负责领导全校人员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及一切有关师范学校的规定和指 示,制订与组织实施全校工作计划,检查并帮助提高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和学生 学习效果;领导全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全校人事工作;支配学校经费;指 导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工作;并设副校长作为校长的助手,负责组织全校教学工 作。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规定:一切中等学 校,应该放在党的领导之下。根据这一精神,各师范学校普遍设党支部专职书记, 实行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中的重大问题都由党支部研究确 定后,由校长执行。其他行政机构没有变化。   “文化大革命”中,全省师范学校先后成立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由工宣 队,群众代表和革命领导干部组成,设正、副主任主持学校工作。革命委员会下设 政工组、教改组、后勤组,分管学校各方面工作。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撤销革命委员会,恢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每校设专职党委书记1人,校长1人,副校长1人或2人。1981年后,按 《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规定,设教导、总务两处。教导处设教导主任1人,其职责 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管理和检查学校教育、教学、教育实习和学生 生活指导等事项;总务处设总务主任1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主持全校后勤工 作。同时,并设专人负责人事保卫等工作。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学校逐步实行 校长负责制。”据此,各师范学校又改行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党委 对学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领导管理方式与规章制度   (一)清末时期   清末时期,黑龙江省男女师范学堂实行的管理规则有:   1.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将军衙门学务处下发的《初级师范学堂 简易科暂行章程》的《总则》部分规定:(1)本堂学生一律住堂,不准私行出入。 (2)学生凡有事件必经监督方准施行。(3)除照章给假外,不得无故告假;如有疾 病、要事,务须请假。(4)学生在堂尤宜严肃,无论何时何地不得高声谈笑,致近喧 嚣。(5)同学相处必和爱。(6)起居容服必朴雅庄洁。(7)公物宜护,毁失必认赔。 (8)课业外勿看无益闲书。(9)学生应用课本笔墨等项,按月酌数须给一次,如有 损失,概不补发。(10)学生以专心学业为主,凡不干己事不得与闻。同时各师范 学堂还制订了《礼仪规则》、《赏罚规则》、《卫生规则》、《盥洗室规则》、《养病室规 则》等,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言行等,都提出明确的要求,作了详细的 规定。   2.1911年(宣统三年),黑龙江省提学使司发布《黑龙江省女子师范学堂管 理通则》。《通则》规定:“以言语、容止、行礼、作事、交际、出游六项”作为学生品德 的考核内容,并按《赏罚规则》,实行奖罚。同时按《卫生规则》对学生个人卫生和 校中公共卫生进行管理。   (二)民国时期   1912年(民国元年),教育部发布《学校管理规程》,第二条规定:“凡关于养 成学生品格之各项管理规则,学生应遵守之”;第四条规定:“校长应按照学校种 类状况,订定管理细则。”“凡教室、自习室、操场、食堂、寝室等及其他关于学生应 守之规约,须分条规定之。”据此,各师范学校于民国初年除依据师范学校章程对 学校工作进行领导管理外,学校内部还制订了各种《条规》,以推进管理工作。   1928年(民国17年),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布《学校组织条例》,各师范学校按 《条例》规定:各师范学校开始组织师生联合校务会议和教务会议,建立了两项会 议制度。校务会议的宗旨“在谋师生精神之贯一,隔膜之铲除,对于校务一切兴革 改进事宜师生负同等之责任,共求向上的发展。”校务会议,由校长、各科主任、教 职员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校长为主席,一般每学期召开一、两次。教务会议之宗 旨在求教务之改善,教材及课目之更易,教程起止之规定,学生之奖罚及成绩之 报告等事。由校长、各科主任、各班指导员及全体教员组成,由校长召集,一般每 半月开会一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2年各师范学校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建立了下列会 议制度:(1)校务会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副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班主 任、各科教学研究组长、教职员工工会代表出席,共青团、学生代表列席,以校长 为主席,讨论与决定教育实施计划,布置与总结教育工作,审查学校预决算及解 决其他重大问题,每月举行一次。(2)各科教学会议。由各科教学研究组分别举 行,以组长为主席,讨论与制定各该科教学进度,研究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每两周举行一次,校长、教导主任分别参加指导。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师范学校从1980年贯彻《中等师范学校规程》,都 建立了校长主持的,由各有关方面负责人、教师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校务会议。它 的任务是:传达、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i讨论审查学校 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费预决算;听取和讨论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关于执行 教学计划和办学情况工作报告;研究学生的思想情况、学业成绩和健康卫生情 况;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和奖惩;讨论如何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业务水平 和学校其他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规定会 议必须有详细记录;校务会议的决定,由校长公布施行。为了沟通情况,协调校内 各部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还建立了行政例会制度。行政例会由校长召集,党政 工团负责人参加,一般每一两周召开一次。   为了保证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合理地安排全校工作,各师范学校 还建立健全了教职员学习制度,学校生活作息制度,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教职 工考核、奖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对提高领 导水平,增强管理效能,起了积极作用。   三、招生和分配   清末时期《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省城初级师范须选本省内各州 县之贡廪增附监生;州县初级师范学堂学生,须选本州县内之贡廪增附监生。” 《师范毕业生义务章程》规定:“初级师范生、简易科师范生,有效力本省职事之义 务,其年限暂定为四年。”   民国时期省立师范学校面向全省或本地区招生;县立师范则面向本县招 生。《修正师范学校规程》规定:“本科毕业生,应在本省小学校服务,其期限自受 毕业证书之日起算,第一部公费生七年,半费生五年,自费生三年;第二部生二 年。女子师范学校本科毕业生,应行服务之期限,公费生五年,半费生四年,自费 生三年,第二部生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松江省教育厅发出通知,规定:各 师范学校于寒假期间招生。省教育厅制定统一试题和评卷标准,由各师范学校按 省下达的招生名额单独录取。1950年,黑龙江省规定师范学校的招生范围是, “在本师范学区之各县农村内,就地招生,就地分配”;招生办法:确定五个点(齐 齐哈尔市、北安、绥化、白城子、肇东),成立教育厅及五个点的招生委员会办理招 生工作;省教育厅招生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试题(分初师和中师),由各师范学校分 头录取。   1955、1956年,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仍采取组织各级招生委员会,统一进行 招生的办法。1957年,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关于1957年中学和师范学校招生 工作的通知》精神,规定:1957年的招生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掌 握,不成立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教育厅负责制定统一试题,划分考区,确定考试 日期,统一印发招生用的有关表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招生工作 规定,切实地督促检查,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师范学校基本上采取单独 招生的办法,即从评卷、录取到处理考生、群众的来信和来访,均由招生学校直接 办理。同时还规定优秀初中毕业生得保送免试升入师范,保送名额以不超过高 中、中师招生总数的15%为原则。   1963年,师范除招收初中毕业生外,还采取保送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招收 一部分学生,毕业后由原公社安排工作。1964年,中师采取“就地招生,就地分 配”的原则,并进行口试。对落后山区和少数民族考生从宽录取。1965年7月8 日,省教育厅下达了中等师范学校招生计划(各校的招生指标和在各市、县的招 生名额),同时规定考生可由毕业学校负责集体报名。1966年开始,全省师范学 校停止按计划招生,取消考试,采取推荐与选拔相结合的办法,贯彻“四个面向” (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工农、面向基层)的要求和与工农相结合的方针,学生 毕业后都必须先当普通工人或农民。   1969年秋,只有2所师范学校恢复招生。1971年,恢复招生的师范学校达到 18所。这期间的招生办法是基层推荐,不进行入学考试,学生多是工农兵学员。 1973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教育局规定:将1973年公办师范学校的6 955名毕 业生按期毕业,进行分配,以解决中、小学教师的部分缺额。分配的原则是:各地 市的师范毕业生均在各地、市范围内分配;各地、市在分配时要适当照顾边远、山 区、少数民族、编制较紧、民办比例较大的市、县(旗)区。   1977年恢复考试入学制度。省招生委员会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都要 贯彻执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地市初选、学校录取、省市批准”的原则,以保证 新生质量。部分条件较好的师范学校,办起了吸收部分工农兵学员和高考落选的 高中毕业生入学的师资专科班,为初级中学培养师资。   1980年,根据教育部《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对中师的招生办法,作 了根本改革。不仅开始从初中应届毕业生中招生,确定为小学培养合格的教师, 并且实行面向农村定向招生(农村招80%,县镇招20%)。1980年实行招生指标 下达到公社,发现少数新生文化程度偏低,1981年又作了改进,将招生指标下达 到县,在全县范围内择优录取,新生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招生办法:省教育厅要求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可以采取参加本地区高中统一招生考试,与当地重 点高中一批录取的办法,也可以提前单独招生。考务工作由地、市、县统一负责。   1985年7月16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一九八五年中师毕业生分配工作的 通知》,明确指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主要是为本地(市)培养小学师资,所以 要坚持就地分配的原则。除个别困难较大必须照顾的外,都要分配在本地区内。 分配要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并且主要要分配到 农村乡以下的学校,从事小学教育工作。”分配办法:“地方办的中等师范学校毕 业生,由省教育厅下达给各行署、市分配计划,各行署、市再制定具体调配计划, 将毕业生分配到县(区)教育局。”“为保证中师毕业生分配到小学教学第一线,各 行署、市教育局编制的调配计划要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再行调配;各县派遣 名单要送地、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另外,在省下达的分配计划中,企业列入很少, 各地制定调配计划时,可根据本地(市)企业办学的需要,适当分配给一些中师毕 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