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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 生

第九章 学 生

  一、清末、民国时期 黑龙江地区高等学校一般实行单独招生。如黑龙江法政学堂招生简章(宣统 二年八月十二日公布)第四条规定:“就学资格及年限,分甲乙丙三款如左:甲、 内班学员之资格。一、充署局堂所各差现在职人员。二、投效到省未经委用人 员。三、本省土著官绅承办公益自治事务者。乙、外班学员之资格。一、现在 各署局处所供差人员。二、现在各学堂教员。三、本省咨议局常住议员总会驻 会职员、劝学所学董及劝学员各议事会董事会职员、自治宣讲所讲员。丙、内 外各班学员共同之限制:一、年在二十以上者;二、确无嗜好者;三、文理明 通者;四、曾经或现在无……破坏公益之劣迹者。凡背本款二三四等项之一者 均不录,但有普通学堂三年以上之程度者不在此限。”该学堂1910年(宣统二 年)至1912年(民国元年)每年招收内班学员100人,外班学员“为署局堂所 充差人员之便利勿须住堂,每星期领取讲义自行研究,不定额数。”学习年限本 科三年,预科二年。黑龙江优级师范学堂,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至1913 年(民国2年),按《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规定, 招生对象是“精选本省举贡生员之中学确有根柢,年在十八岁以上二十五岁以 下者",考试录取,学制三年,分文、理两科。该学堂1908年(光绪三十四 年)招生100人,1911年(宣统三年)至1913年(民国2年),共招收博物、理 化、数学、历史选科生172人。东北商船学校按1927年(民国16年)的学校 章程规定,即“凡应试入学学生必须品行端方,身体强壮,年龄在十六岁以上 二十岁以下曾在初级中学校毕业及有初级中学毕业之同等学力者",“学制三年 或三年半”。该校1927年(民国16年)招生90人,1929年(民国18年)招生 约120人。
    二、东北沦陷时期 日本侵略者为了使“满洲国高等教育的重心”转移到“以日本人为中心”, 对黑龙江地区所设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农业大学等8所主要大学的招生 对象规定为“招收日本学生或以招收日本学生为主”。据1943年统计,国立大 学哈尔滨学院共招收学生750人,其中日本人670人,中国人69人,其他外国 人11人。学制本科四年,特修科二年。北安开拓医学院和齐齐哈尔开拓医学院 招收的71人,均为日本人。
    三、解放战争时期
    黑龙江地区高校贯彻1947年8月东北行政委员会第一次教育会议提出的 “首要的是争取和培养大批革命知识分子,来为战争和建设服务”的精神,根据 当时形势的需要,以干部训练班的方式招收程度不等的学生,给以短期政治和 技术教育,学习时间长短不等,需要时即分配工作。东北军政大学1948年春在 齐齐哈尔继续招收第12期学生,其中以招收各部队的连级干部为主,排级干部 次之,极少数为营级干部,另外也招收一些地方知识青年。东北行政学院的招 生对象是中学生、社会各阶层子弟及部队和行政单位选送人员。该院从1946年 10月至1949年11月,共招收学员1 745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1949—1965年
    1949年,黑龙江地区高校实行单独招生,招生计划、条件和办法等,均由 各校自行决定,共招生1 412人。1950年,黑龙江地区高校采取联合或相互委 托招生的办法,共招生2 754人。1951年,参加东北大行政区范围内的统一招 生,共招生2 545人。1952年,黑龙江地区高校开始参加全国统一招生。黑龙 江地区成立了“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分会”,具体负责省内考生的报名、考 试、政治审查、健康检查、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1952—1965年,共计招生90 429人,除1958年以外,黑龙江地区高校都 是执行全国统一的招生制度,在执行中,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了以下措施: (1)增设考点。1954年前,只在哈尔滨和齐齐哈尔两市设两个考点。从1956年 起,开始在牡丹江、佳木斯、松花江等3个地市增设了考点,加上哈尔滨和齐 齐哈尔共5个考点。(2)扩大生源。黑龙江地区教育基础薄弱,1963年以前,每 年应届高中毕业生都满足不了高等学校招生的需要。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教育 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每年都从外省招收部分学生;同时,在省内还动员部分中 小学教师、在职干部、社会青年、转业军人及部分成绩优秀的中专毕业生报考。 (3)向工农开门。在招生工作中,强调对产业工人、贫下中农、烈属和劳模的 子女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对华侨学生、少数民族学生,采取了同等成绩优先 录取的办法。
    (二)1966—1976年
    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直到1969年,全省高校招生中断了4年。 1970—1971年,省内部分院校,如黑龙江大学、佳木斯医学院等经基层推荐,招 收了部分“社来社去"教育革命试点班学员。1972年起,全省高校普遍招收 “工农兵学员",招生对象规定为:“具有二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优秀工农兵",不 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文化条件规定为:“具有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的实际文化 程度,”取消了文化课考试,实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 审”的办法。到1976年为止,全省高校共招收五届“工农兵学员”,共计32 021人。
    (三)1977—1985年
    1977年,在恢复全国统一的高考招生制度以后,恢复了省招生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高等学校的招生事宜。
    1977--1985年,全省高校共计招生130 299人。(1)1979年,黑龙江省在 全国首先进行了招生预选试验。预选办法是: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招生办),按地区和市分配一定的名额,规定主要考试科目,然后由各地区和市 的招生办公室按要求实施预选。实行预选,减少了统考工作量,提高了大学选 拔新生的准确性。与此同时,从1978年起,实行了全省集中评卷的办法,成立 了省高考评卷委员会,下设5个评卷点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下发的参考答案 和评分标准,认真执行一评二复三总查,努力做到不宽不严,不错不漏。(2)定 向招生。根据1983年全国高校招生工作会议确定的招生工作要进行改革的要 求,从当年起,省属农、医、师院校大部分实行定向招生,定向招生的人数占 招生计划数的60%。其中,本科院校中的哈尔滨医科大学30%,佳木斯医学院、 黑龙江中医学院50%,哈尔滨师范大学30%,齐齐哈尔师范学院、牡丹江师范 学院50%,东北农学院60%。定向招生的招生办法是,把定向招生数分配到地 区与边境县份,然后由这些地区或边境县采取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录 取。其中专科学校中的师范专科学校和专科班,主要面向本市、本地区,实行 按地、市划线录取,就地培养,就地分配。齐齐哈尔医学专科学校、牡丹江医 学专科学校等,80%实行定向招生,分片录取。(3)委托招生。即在完成国家 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接受地方各单位委托,代培各类人才。代培生除了 在统一考试的考生中挑选外,也可由委托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统考,适 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委托生、代培生的学业结束后,一律到委托单 位工作。(4)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优秀青年入学。1983年,在黑龙江大学的 哲学、经济、法律三个专业招收占招生总数50%的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在 职优秀青年。录取在职人员入学,年龄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同时适当降 低分数要求。(5)改进录取办法。凡报考农、林、水利、矿业、石油、地质、师 范、军事院校以及海洋运输等各类院校的考生,达到省最低投挡线的,按第一 志愿一次投档,择优录取。同时,对全国重点院校和省外本科一般院校,在省 招生办确定的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由学校自行决定调阅学生档案并在投档 范围内对考生进行录取。(6)为保证少数民族考生录取人数,除按政策在录取 时予以适当照顾外,1983年起还与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协商,为黑龙江省培 养部分蒙古族和朝鲜族学生,黑龙江省也相应为内蒙古、吉林培养数量相同的 汉族学生。(7)招收走读生。1983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哈尔滨大学、牡 丹江大学、佳木斯大学、鸡西大学等校为招收自费走读生的学校,学生毕业后 国家不包分配。同时,也允许城市大专院校,在完成计划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 招收一些自费走读不包分配的学生。(8)试行推荐报考和保送免试入学。从1983 年起,在省属部分重点中学试行推荐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由学校推荐德、智、 体较好的学生,报考自己有特长的专业,使选拔人才和输送人才更好地结合起 来,尽量减少因一次统考的偶然性因素使部分全面发展的学生落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