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毕业生
一、清末、民国时期
黑龙江法政学堂,按《黑龙江法政学堂遵照部定新章改定章程》中关于
“本学堂内外班学员毕业以后各按其等第及身分品秩为任用之秩序"的规定,毕
业生的就业是委任、聘任并行。委任、聘任都有年限,从半年到三年四年不等。
优级师范学堂按《奏定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办理,即“优级师范学堂分类科毕
业生,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职事之义务,其义务年限暂定为六年";“毕业生
有不尽教育职事之义务,或因事撤销教员凭照者,当酌令缴还在学时所给学费
以示惩罚”。东北商船学校的规则规定:“学生于毕业后分派各轮船公司充当练
习生,一切待遇由各轮船公司按照帮舵或与帮舵同等资格办理。
二、东北沦陷时期
黑龙江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由伪满政府安排工作。哈尔滨学院的学生毕业
后,80%被安排到伪满政府和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任职,20%被安排到关东军和
伪满的外事部门工作。哈尔滨农业大学的毕业生,2/3被安排到东北地区各市县
农业行政部门或农事试验场工作,任“甲种委任官"(技士);1/3去县兴农合作
社、棉花株式会社任职;各学科的前两名优秀毕业生,经过考试推荐,可到大
同学院学习深造,毕业后任“高等官试补”。佳木斯医科大学的学生毕业后,由
伪满政府安排到“满洲开拓区”任医师。
三、解放战争时期
为适应战争、土地改革以及民主政权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学生随时由当时
的军政主管部门安排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直至“文化大革命"前,黑龙江省对高等学校毕
业生均按国家政策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制度。
1949—1952年,黑龙江地区高校毕业生计5 129人。除充实本地区革命和
建设队伍外,还有一部分支援了全国和东北地区。
1953—1957年,高校毕业生计12 327人。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及东北行政区
的安排,对这些学生,本着“集中使用,重点配备"的原则,统一分配和调配。
1958--1965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共计44 527人,继续实行统一分配的办法。
从1958年至1960年,全省高校毕业生计10 252人,采取用人单位与学校直接
联系派遣的办法。1961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共4 157人。从黑龙江省高、中等
学校缺乏师资的实际出发,重点满足了教学人员的需要。1962年至1965年,全
省高校毕业生共计30 118人,分配原则是保证重点,压缩非生产部门的需要,以
使更多的毕业生能充实到教学、科研和工农业生产的第一线去。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毕业生分配中断一年,1967年分配1966年的
毕业生,1968年安排了一部分1967年的毕业生到解放军农场锻炼。
1973—1976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共计17 417人。这些学生的毕业分配,按
招生时已明确的“一般回原单位、原地区工作"的原则办理,特殊需要的由国
家统一分配或择优录用。
1977年起,全省高校恢复了国家统一分配毕业生的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学
用一致的原则,努力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当,对毕业生分配工作做了一些改
进,主要做法是:(1)为加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所需要的科技力量和充
实专门人才,农科、林科、医科、师范和有关专业的毕业生,多数分配到县镇
和广大农村。家住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的医科、师范院校的毕
业生,也有35%(含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15%)分到县和县以下农村基层。
(2)对能源、交通、轻工、纺织、建材等部门的急需,给予重点保证。特别是
对轻纺、食品工业所需要的人才,作为重点给予照顾。凡轻纺、食品专业的毕
业生,一律分到轻纺、食品工业单位;其它专业,凡属轻纺、食品工业所需要
的,也尽可能给予照顾。(3)为了适应智力开发,培养专业人才,实现干部革
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需要,继续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对
要师资的党校、干部管理学院、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广播、函授、电
视教育等部门,补充一些条件适合的毕业生。.对综合性大学理科、文史专业以
及工科院校中某些专业的毕业生,也根据需要分配一部分到上述各部门。(4)积
极支援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对应分配到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切实
按计划派遣。凡自愿要求去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不受分配计划的限制,并
给予鼓励和表彰。从边远地区招收的学生,毕业后除留校做师资的外,凡专业
对口,均按国家规定,派回原地区工作。(5)为了使毕业生得到基层工作锻炼,
从1984年开始,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再选留新分配的毕业生。
此外,本省部分高校毕业生除分配省内,还支援了外省的建设。如哈尔滨
师范大学建校30多年,为国家共培养了专科与本科程度的中学师资18 750人,
其中有299名毕业生被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云南、贵州、广西等20多个
省、市、自治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