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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黑龙江地区仅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在1931年招收 研究生3人。这3人也是该校最早的中国学生研究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8年以前,全省有4所院校招收少量的研究 生。其中,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于1950年11月招收研究生班。1953年,学 校更名为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后,次年又招收5个研究生班,共有学生140余 名。1956年,外国语专科学校改为哈尔滨外国语学院后,开始招收副博士研究 生。哈尔滨工业大学1950年建立三年制师资研究生制度,培养研究生300余人。 1955年,学校制订了师资研究生条例和硕士研究生班条例。同时,有两名在国 内培养的教师通过苏联副博士论文答辩,获得副博士学位。到1057年,该校共 有519名研究生毕业。东北农学院于1953年至1956年,连续招收4届研究生 班,共124名学员,分布在农学、畜牧、兽医、农机等专业。学制二年或三年。 到1957年底,该院有3届68名研究生相继毕业,在校研究生55人。东北林学 院于1954年招收林工专业研究生25名,1955年又招收林业经济专业研究生16 名。
    1958—1965年,全省有5所院校招收研究生。其中,东北农学院继续在农 学、畜牧、兽医、农业机械化4个专业,招收研究生37名。哈尔滨建筑工程学 院于1959年招收工程结构研究生2名,结构学1名,道路工程1名,市政工程 1名,共计5名。哈尔滨师范学院从1960年起至1965年,先后在中国古代文学、 现代汉语、现代文学、基础数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等6个专业开办了研究 生班,培养研究生119名。哈尔滨医科大学从1960年开始举办研究生班。东北 重型机械学院于1961年在轧钢专业招收首批研究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高校研究生教育中断,11年没有招生。 1977年10月12日,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 作的意见》及其附件的规定,黑龙江省高校招收硕士研究生的院校增加到15所, 1985年又达到16所。从1981年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院校6所,至1985年增 加到8所。 (一)招生方法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考研究生的条件是: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 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努 力攀登科学高峰,身体健康。报考硕士研究生,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 学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报考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的年龄可放宽到 37周岁。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允许报考。在职人员报考,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 并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者。同等学力人员报考,必须具有三年或 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由本人填写自学情况,所在单位书面证明具有大 学本科毕业程度。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是已获得硕士学位的,或具有同等学 力,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还必须有两名与本学科有关的副教授以上专家的推荐。 考试科目:硕士研究生为政治理论课、外国语和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 业课5—6门。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招生单位 自行命题。考试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在寒假期间进行。博士研究生考试科目除 政治和外语外,业务课的考试门数由招生单位确定,考试时间也由招生单位自 行安排。 1978—1985年,全省16所院校招收研究生共3 487人;全省高校研究生、 本科生、专科生的比例为8:100:56。
    (二)培养工作
    1.严格遴选指导教师。硕士生的指导教师由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科研 工作中有成绩的副教授、教授担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由学术造诣较高,在教 学、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目前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并获得一定成绩 的教授担任。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招收硕士生不超过3人,博士生不超过2人。全 省高校研究生的课程,多半是由教授和副教授担任,教学质量基本能得到保证。
    2.制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哈尔滨医科大学从1983年开始, 改变了过去对不同专业均开设相同课的做法,规定除6门必修课(学位课)外, 其它课程实行选修,制订了《共同必修课、选修课目录》,调整教学计划,试行 学分制,使研究生的质量不断提高。
    3.行政管理。全省16所招收研究生的院校中,有1所(哈尔滨工业大 学)设立了研究生院,8所设立了研究生处(部),5所在科研处或教务处内设 立了研究生科,还有2所在科研处里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16所院校 共有管理人员101名,其中有研究生学历的9名,本科学历的71名,大专学历 的19名,中专学历的2名。16所院校的研究生院i处(部)的主要领导大部分 由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并有一部分是研究生的导师。
    (三)学位授予
    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中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 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授予分为学士、 硕士、博士三级。
    1.学士学位
    按《条例》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 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 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1978--198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东北农学院、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等24所本科院 校(其中部属10所)可授予学士学位。这些院校的毕业生99%都达到标准,被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
    1981年11月2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 科、专业名单,本省有15所院校112个学科专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这15所 院校和学科专业是:
    哈尔滨工业大学,29个:自然辩证法,基础数学,计算数学,光学,固体 力学,一般力学,机械制造,机械学,管理工程,液压传动及气动,光学仪器, 精密机械仪器,电磁测量及仪器,金属材料及热处理,铸造,压力加工,焊接, 热能工程,热力涡轮机械,电机,理论电工,通信与电子系统,电子物理与器 件,计算机组织与系统结构,计算机应用,自动控制,工业自动化,模式识别 与智能控制,飞行力学。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6个:船舶结构力学,船舶流体力学,热工学,水声 工程,陀螺导航设备,反应堆工程。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7个:结构力学,工程机械,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 设计,结构工程,市政工程,热能工程。
    东北农学院,10个:作物栽培,作物遗传育种,农业机械化,动物营养学, 动物遗传育种学,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学,畜 牧业机械化,农业机械设计制造。
    东北林业大学,10个: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造林学,森林经理学,森 林保护学,野生动物,林业经济,木材采伐运输,林业机械,木材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20个:医学生物学与医学遗传学,人体解剖学,组织胚 胎学,生理学,微生物学与免疫学,病理生理学,病理解剖学,内科学(心血 管、克山病、消化、血液、呼吸),外科学(普外、心血管、神外、肿瘤、局解 手术学),妇产科学,眼科学,耳鼻喉科学,口腔化学(口外、口矫),神经病 学,皮肤病学,放射诊断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营养卫生与食品卫生学,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
    哈尔滨电工学院,3个:电磁测量及仪表,电机,电工绝缘技术。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3个:机械学,冶金机械,工业自动化。
    大庆石油学院,1个:石油机械工程。
    黑龙江大学,2个:现代汉语,俄语语言文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3个:中国古代文学,世界古代史,动物学。
    黑龙江中医学院,6个:中医基础理论,伤寒论,金匮要略,中医内科学, 中医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基础(微生物学)。
    佳木斯医学院,7个:病理生理学,口腔颔面外科学,儿科学,生物化学, 解剖学,微生物学,生物学。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3个:农学,农机化,兽医。
    黑龙江商学院,2个:商业经济,食品工程。
    1984年1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第二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 学科、专业名单中,黑龙江省有12所院校、38个学科专业。这12所院校和学 科专业是:
    哈尔滨工业大学,7个:应用数学,计时仪器,工程热物理,电力系统及其 自动化,半导体物理与器件,应用化学(环境化工、应用电化学),高分子材料 (复合材料)。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4个:机械学,计算机应用,自动控制理论及应用, 船舶内燃机。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1个:建筑经济与管理。
    东北农学院,8个:果树学,蔬菜学,土壤学,动物生产学,动物食品科学, 兽医药理学及病理学,兽医病理学,传染病学与预防兽医学。
    东北林业大学,3个:木材加工,林区道路与桥梁工程,林木遗传育种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3个:生物化学,医学史,儿少卫生学。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2个:金属材料及热处理,压力加工。
    大庆石油学院,1个:有机化工(石油加工工程)。
    黑龙江大学,2个: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日语语言文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2个:植物学,遗传学。
    哈尔滨科学技术大学,1个:铸造。
    黑龙江中医学院,4个:针灸学,中医学史,中西医结合基础(药理),中 西医结合临床(内科、骨科)。
    到1985年,全省可授予硕士学位的计16所院校、150个学科专业点,在校 硕士生3 487人,居全国第12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硕士学 位授予的标准是: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 同等学力的人员,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 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3.博士学位 《条例》规定博士学位的标准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与 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 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 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 授予博士学位。
    1981年12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第一批有6所院校,19 个学科专业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这6所院校、19个学科专业是:
    哈尔滨工业大学,8个:光学,固体力学,一般力学,机械制造,金属材料 及热处理,焊接,电机,计算机组织与系统结构。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2个:船舶流体力学,水声工程。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1个:结构力学。
    东北农学院,2个:农业机械化,动物营养学。
    东北林业大学,2个: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4个:医学生物学与医学遗传学,生理学,内科学,营养 卫生与食品卫生。
    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第二批又有5所院校,10 个学科专业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东北重型机械学院和黑龙江中医学院是 新增加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这5所院校和10个学科专业是:
    哈尔滨工业大学,4个:机械学,流体传动及气动,铸造,压力加工。
    东北农学院,3个:作物遗传育种,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兽医外 科学。
    东北林业大学,1个:木材学。
    东北重型机械学院,1个:冶金机械。
    黑龙江中医学院,1个:中医妇科学。
    到198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全省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共有8所 院校、29个学科专业,在校博士生98人,居全国第11位。
    1978--1985年,全省高校培养的研究生质量不断提高。到1985年,在校研 究生在国内一级刊物和国外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近300篇;在国内二级刊物上 发表的论文近2000篇;在全国各种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近200篇;有近90项 科研成果获得了国家的各级奖励。
    1983--1985年,全省高校在研究生招生和毕业分配制度上,进行三方面改 革:(1)在省属农、林、医、师院校开始实行按比例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 法,逐步解决了农村和边远地区缺乏人才的问题。(2)实行由用人单位委托培 养研究生的制度,作为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的补充,在解决人才培养的供需矛 盾方面走出了新路子。(3)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扩大 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使学校有自主权、推荐权,用人单位有一定的选择权,优 秀毕业生也有一定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