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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学籍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从清末、民国初期到人民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各高等学校对学生学 籍管理都有具体规定。民国初期的东北商船学校,对学生取得正式学籍的规定 是:“学生已经录取应即照式填写保证书入学时送校备案,保证人须具左列资格 之一:(1)现任荐任以上文官。(2)现役少校以上军官。(3)各轮船公司大副 以上职员。(4)殷实铺保。东北沦陷时期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对学生成绩考核 与升留级、退学的规定是:学生考试实行闭卷百分制。凡一科不满40分,或三 科虽满40分但不够60分,即降级,两次降级勒令退学。"解放战争时期,全省 高校按中共中央东北局宣传部和东北行政委员会教育部规定的学籍管理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高等学校均按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执行。1951年,黑龙江地区高校根据教育部的通知精神,废止了过去 学生入学保证书制度以及行政机关官员、教员和殷实店铺保证人制度。1952年 6月,教育部发出指示:“为加强国家培养人才的计划性,自本年暑期起,高等 学校一律废止以往一般性的招收转学生的办法。弦根据该指示,从暑期起,黑龙 江地区各高校停止了招收转学生的办法。1958年2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处理 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问题的规定(草案)》。1978年 12月,教育部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全省各高校均按这个 规定拟定细则试行。1983年1月,教育部下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 籍管理办法》。从此,全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均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一)学籍
    关于学生学籍的规定:(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如 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 到者,取消入学资格。(2)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 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3)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 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 格一年。(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 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2周不注册者,按 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升留级制度
    1.关于学生成绩考核的规定:(1)学生每学期或学年结束,都要按照教学 计划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考查科目由各学校自定。(2)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 可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评定,试行学分制的按学分制执行。学 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列入档案。(3)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过考试,已达到教学 计划要求的,可以免修该门课程。(4)学生的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 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
    2.关于学生升留级的规定:(1)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 试、考查,成绩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经过补考仍有两 门主要科目不及格者,应当留级。(2)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过考核,达 到跳级水平的,允许跳级。
    (三)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与转学制度
    1.关于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的规定:(1)学生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 为必须休学或需较长时间治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2)学生休学期间,仍享受公费医疗,在当 地医院就诊。(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 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 原专业下届学生学习。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没有下一年级,经本人申请,学 校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的专业学习。(5)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 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6)经确诊患 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等疾病,应予退学。(7)连续留级两年以上的学生,不 宜学习的,劝其退学。(8)退学学生,原为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其他的回到. 父母所在地。
    2.关于学生转学、转专业的规定:(1)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 学,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申请转专业。(2)对于个别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 缺陷,经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或其 它学校继续学习的,可转其它专业或其它学校适当年级学习。(3)一般学校学 生不得转入重点学校。(4)须转入其它学校有关专业的,经转出学校与转入学 校联系同意后,由学校分别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5)专科学生不得转入本科, 毕业班学生不得转学。
    (四)奖励与处分
    关于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规定:(1)政治思想、学业、锻炼身体等方面表 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扬与奖励。其方式有:口头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 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2)犯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分别情况给 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6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 令退学、开除学籍。(3)给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 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4)思想反动.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 者是流氓、阿飞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五)毕业
    关于学生鉴定、毕业的规定:(1)高等学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小结,毕 业时,学校根据历年操行评定结果对学生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 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 康状况等方面,作出综合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鼓励其 走又红又专的道路。(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的学生,准予 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仍 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可在工作期间,继续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 (3)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 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 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3个月不去报到者,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