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民国时期
黑龙江地区高校的学生待遇由学校自定,没有统一规定标准。优级师范学
堂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至1912年(民国元年)免缴膳宿费。黑龙江法
政专门学校1912年(民国元年)经教育总会提议,免收学费、膳费、宿费。东
北商船学校1927年(民国16年)至1932年(民国21年)除“自备膳费外,所
有制服、讲义、教科书及应用仪器等均由学校发给。
二、东北沦陷时期
黑龙江地区高校的学生待遇也没有统一规定标准,一般是自费,但日伪陆
军军医学校1935年至1945年间,学生均享受公费待遇。
三、解放战争时期
黑龙江地区高校的学生,一般实行供给制。如东北大学,1946年至1948年,
全部实行供给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人民助学金制
1949—1951年,黑龙江地区高校同全国高校一样,一般实行人民助学金制,
但也有少数学校仍实行供给制,如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学院、哈尔滨医科
大学、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等院校,从1950年开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凡在
校学生均享受助学金。而省农业专科学校的学生,则仍享受供给制,按当时的
干部生活标准,发给冬服、夏装和一定的零用钱。女学生每月还发给一定的专
用品。
1952年,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
知》,黑龙江地区高校全部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助学金分四个等级,各等级评定
办法是:由学生自报,然后民主评定,最后由学校批准。在评定时,尽量照顾
革命烈属、革命军人、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少数民族及归国华侨子女的实际
困难。从执行《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开始,助学金
由实物计发改为货币计发。
1955年,根据高等教育部发出的《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
办法》的规定,全省高校除高等师范院校外,由全体发放人民助学金制度,改
为视学生家庭生活困难情况,按级、分等部分发放,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
少补,不困难的不补。如东北农学院,国家按75%的学生发给每人每月15.5元
的助学金.由学校按学生的实际需要分五等发给学生,最高等为20元,最低等
7元。执行这种办法,每班约有10%的学生不享受助学金。
1960年,省人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关于改进工人、农
民、干部学生和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
确定了具体执行标准。

从1972年起,省内高校招收“工农兵”学员,因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
费较高,按国家正式规定,对入学时工龄满3年的国家职工,由原单位照发工
资,其余学员由学校发给伙食费。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后,全省高校均按照国务院对新招收的学生待遇的新
规定执行,即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和工龄满5年的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
学习的,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其他学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助
学金享受面规定为:研究生和高等师范、体育及民族学院的学生为100%,其他
学生为75%。
二、人民助学金和人民奖学金并存制
1983年,教育部、财政部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
办法和普通高校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根据此办法,省高教局、省财政厅
确定对全省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并存,逐步过渡到以奖
学金为主,辅以助学金的制度。执行这种制度,师范、体育、农林和民族学院
学生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的学生80%享受人
民助学金,其他院校60%享受人民助学金。人民助学金,按在校生总人数的10—
15%掌握,分等执行。新的人民助学金共分3类:普通高校本、专科一般学生
人民助学金标准为22元;普通高校工龄满5年不满7年的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
为35元;普通高校工龄满7年以上的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为40元。
1983至1985年,根据国家教委指示,黑龙江省高校又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
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院校的学生。

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
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定向
奖学金的标准一等每人每年500元;二等450元;三等400元。定向奖学金的
款额由有关部门和地区每年或一次拨付给学校。凡领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一
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实行奖学金办法后,原来加发的40%以内的特殊专业补助费和少数民族学
生困难补助费继续执行,其他待遇不变。
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各高校还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
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校实施奖学金制度的细则。如东北农学院,1982年秋
开始实行了学生奖学金办法,1983年又修订一次。凡学习优秀、被评为“三
好"的学生,或学生干部积极工作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一次可获100元奖
学金;获优秀“三好”学生称号的,一次可获150元奖学金。虽不是“三好”学
生,但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获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有
些院校仍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结合的制度。如哈尔滨师范大学享受奖学金学生
的人数,按学生总数18%的比例评定,并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120元,享
受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二等每人每年90元,享受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
的6%;三等每人每年60元,享受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9%;单项奖最高50
元,最低20元,根据获奖项目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奖学金经费来源,一般从享受人民助学金学生寒暑假期间停发的助学金中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