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十章 领导和管理

   一、清末时期
    黑龙江法政学堂、优级师范学堂按照《奏定高等学堂章程》和《奏定优级 师范学堂章程》分别配置了如下各类管理人员,并要求“各员门类职守”,“不 相淆紊"。监督:“统辖学内各员,主管全学教育事务"。教务长:“以教员中有 品望、明教科理法者兼充,专稽核各学科课程、各教员教法、及各学生学业勤 惰优劣"。正教员:“掌分教各种科学”。副教员:“助教员教授"。掌书官:“掌 一切图书仪器等项"。这些人员“均听命于教务长。庶务长:“以通晓学务官员 派充,专理堂中一切庶务"。文案官:“掌握一切文报公牍"。会计官:“专司银 钱出入"。杂务官:“管理雇用人役、堂室器物,并各种杂务"。这些人员“均听 命于庶务长"。斋务长:“以深通管理法人员委充,亦可用教员兼充,专考察学 生品行及学生斋舍一切事务"。监学官;“以教员兼充,掌稽察学生出入,考察 学生功课勤惰及学生一切起居动作等事"。检察官:“掌照料食宿、检视被服,注 意一切卫生等事”。二者“均听命于斋务长"。
    此外,优级师范学堂还设有中学办事官、中学教员,小学办事官、小学教 员。黑龙江法政学堂由于担负培养行政司法人材任务,因此学堂正监督、副监 督对上要接受由黑龙江提学、提法两个使司组成的总办的领导,“统辖全堂一切 事务”。
    二、民国时期
    黑龙江地区各大学均根据教育部《大学令》要求,设校长1人,总辖大学 全部事务;各科设学长(或系主任)1人,主持一科事务。各校还普遍设立了评 议会,以各科学长、正教授及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校长自为议长,可随时 召集评议会。其审议事项有:(1)各学科之设立废止。(2)学科课程。(3)大 学内部规则。(4)学生试验事项。(5)学生风纪事项。(6)教育总长及校长咨 询事项。此外,为了加强集体领导,各校还建立管理协会或董事会。如哈尔滨 工业大学于1922年4月建立管理协会,即理事会。同时,在管理协会集体领导 下成立教学会议、学务评议会、经济委员会、教授协会等。哈尔滨医学专门学 校于1926年9月组成校董事会。这些组织的建立,对调动办学人员的积极性, 加强学校管理等都起了重要作用。
    三、东北沦陷时期
    日伪统治者对大学教育均实行“法治化”的管理,加强其对学校的控制,以 伪满洲国政府公布的《大学令》、《大学规程》、《大学官制》、《大学学则》等为 依据,对大学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例,根据《国立工业 大学官制》的要求,1943年该校配备有学长(即校长、简任)1人(铃木正 雄),受伪民生部大臣的监督,统辖全校一切事务;事务官2人(荐任)受学长 之命,承办学校总务会计工作;教授45人(荐任,极少数为简任)受学长之命, 负责学生教育;助教授21人(委任,极少数为高等官试补),受学长之命,辅 佐教授教育学生。另设学监1人和副学监2人,均是从教授或助教授中选任的, 负责学生训育和舍务工作。该校管理机构,行政科室设有庶务科、教务科、学 生科、图书馆等;专业科系设有土木、建筑、电气、机械、应用化学、采矿、冶 金及共通学科等8个学科。各科均设科长1人,主持一科事务。
    四、解放战争时期
    各院校均由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直接领导,校(院)长负责 学校全盘工作。当时党的组织虽未公开,但它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军事院校设 有政治委员。如东北军政大学校长为林彪,政治委员为彭真,副校长为何长工、 朱瑞,教育长为曾国华;东北大学校长为张学思(兼),副校长张如心兼党委书 记,教育长为张松如;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校长由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参 谋长刘亚楼兼任,政治委员由东北大学副校长张如心兼任,教育长由副校长卢 竞如兼任。在管理机构上,东北军政大学设3个部,即政治部(负责宣传、组 织、保卫等),训练部(负责战术、技术、秘书等),校务部(负责总务、管理、 供给、文书等)。东北大学设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校务处和社会科学院、鲁迅 文艺学院、教育学院、医学院、自然科学院等。东北铁路学院设有院长办公室、 教务处、总务处、政治辅导处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黑龙江地区高等学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先后形成五种领导体制。
    (一)校(院)长负责制
    1949年8月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整顿高等 教育的决定》。整顿后,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农业学院(即东北农学院)、哈 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东北铁路学院、黑龙江省农业专科学 校等6所院校的校长都是中共中央东北局任命的。东北农学院由刘成栋(刘 达)任院长;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先后由张锡俦、王季愚为校长。从1950年 起,全省高等学校普遍开始学习与推广苏联教育经验,创办新型正规化大学,在 领导体制上实行校(院)长负责制。1950年8月14日,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 暂行规程》,其中明确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采取校(院)长负责制。"从此全 省各院校又进一步完善了校(院)长负责制。这个时期,各校党的组织形式是 党组或总支、支部。1952年全国高校进行院、系调整,黑龙江地区各院校又进 一步确立了校(院)长负责制,由校(院)长领导学校全盘工作。1955年5月, 中共中央宣传部在《关于学校教育工作座谈会的报告》中提出:“学校中的党组 织和学校行政互相间都没有领导或指导关系,但应互相帮助,密切配合,为搞 好教学、办好学校而协同进行工作。劳当时,全省各高校的党组织在政治上起核 心作用,但不领导行政工作。
    这个时期,各院校的系一级领导体制是实行系主任负责制。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务委员会负责制
    1956年党的“八大"以后,党章规定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起领导作用。1958 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明确规定:“一切学校 应当受党委的领导",“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 员会负责制;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所以是不妥当的”。各校根据中共中央 和省委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校(院)务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 (院)务委员会负责制。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 做出决定,而后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同样,各校按新精神加强和改进了系一 级的组织领导,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由正副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 部门工会主席等组成系务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 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后,加强了党对高校的领导,发挥了集体领 导作用。但是,随着1957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左"的错误思想滋长起 来,对校(院)长负责制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把一部分领导干部和知识分 子不适当地当作资产阶级对待,致使校(院)务委员会有名无实,党委包办了 行政工作,削弱了行政领导,对高校教育质量的提高,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三)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1961年,在中共中央和省委的领导下,全党总结和吸取了正反两方面的经 验教训,特别是批判了“左"的错误思想危害,执行了“调整、巩固、充实、提 高”的八字方针。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教育部于1961年9月颁布了《教 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其中规定“高等学 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工作 的集体领导组织,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该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作 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正副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高 教六十条》公布后,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省属哈尔滨师范学院和黑龙江 大学试行,其它各校,也按照“高教六十条’’要求,整顿学校工作。这样,在 领导体制上,各校普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明 确了校务委员会的职责,强调了校长的作用,纠正了党组织包办一切的做法,进 而调动了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教学和科研工作有了明显的发展和提高。如东北 林学院根据“高教六十条”精神,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院长为 首的院务委员会负责制,由院长、党委书记、各系主任、教授、讲师的代表、各 部、处、工会、团委负责人共26人组成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在院长主持下, 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该院还根据“高教六十条”精神,认真总 结了前一段的经验教训,纠正偏差,改进工作,确定学院必须以教学为主,发 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好功课。这样,学院建设 又开始走上正轨,教学秩序又趋稳定。但是,因为当时对“左”的错误思想没 有从指导思想上得到清理,而且在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重提“阶级斗争 为纲”,此后“左”的指导思想日益严重,高校领导体制上的问题也没有真正得 到解决。
    这个时期,全省各高校系一级的领导体制,也按照“高教六十条”精神作 了调整和改进,确认系是按照专业性质设置的教学行政组织;系主任是系的行 政负责人,系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主持系务委员会和系的日常工作;系的党 总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和监督系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本系各项工作 任务的完成,系的党总支委员会可以对本系的工作问题,向系主任和系务委员 会提出建议。
    (四)“文化大革命”中的“革命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中,全省高校的党政领导均被夺权,成立了由工(军)宣队、 革命领导干部、革命群众三结合组成的“革命委员会”,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 如哈尔滨师范学院,1967年3月15日,3026部队的军训团进驻学校,4月22 日成立了有革命干部代表、红卫兵、军训团参加的院革命委员会。在院革命委 员会下设立了各专业连队,由军(工)宣队及革命干部、革命师生、革命工人 组成三结合的领导机构,肃清了所谓“专家办学"、“教授治校”的“余毒"。1971 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提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要长期留 下去”,并在“工人阶级领导一切"的口号下,由工人群众管理学校,工农兵学 员“上、管、改",把原来的领导体制当作“修正主义"的黑货彻底“砸烂”和 取消,使各校领导体制遭到严重破坏,高教事业遭到严重损失。
    (五)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教育部于1978年10月重新修订了《高教六十条》(试行草案),规定“高 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并强调指出:“学校党 委会要支持以校长为首的全校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并督促和检查他们的工 作"。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全党实行工作重点转移,开 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省委、省政府分别于1979年4月和1980年 4月召开全省高等院校教学工作座谈会和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把学校 工作重点转移到教学和科研中心上来,坚持在整顿中前进,在前进中整顿。这 样,各校都先后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在实行过程中,由于不 少院校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的含义不明确,工作实践中出现了正副 校长都对党委负责,正副校长把各自分管的工作都提到党委会上讨论的现象,以 致造成党委不得不讨论大量的行政事务问题。这既不利于加强学校党委的领导, 也不利于发挥校长的作用,给解决党政分工问题带来不少困难。因此多数院校 改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如东北重型机械学院,1983年根据机械 工业部和黑龙江省高教局的有关改革的指示精神,把院系两级领导体制改为党 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院长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党总支起监督保证作用。 哈尔滨师范大学在1982年9月还制订了《关于系一级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党总 支委员会起保证监督作用的实施办法》。
    这个时期,各校系一级的领导体制,都实行校长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
    (六)校长负责制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决定》中 明确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据此,经省委批准,当年在东北农学 院、哈尔滨师范大学试行校长负责制,摸索党政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 高工作效率的经验。其他院校继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