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扫除文盲的指示》,使“文化大革命”中
陷于停顿状态的扫盲教育又恢复了生机。《指示》提出了“一堵、二扫、三提
高"的扫盲工作方针。1979年1月,省工农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大力扫
除文盲的决定》指出:全省已有20个县(市)基本上完成了扫盲任务,使全省
农(市)民少青壮年文盲比例由1972年的35%下降到20%左右。《决定》重申
国务院关于扫盲的规定:要求农(市)民12—45岁的少青壮年中的非文盲率要
达到85%以上,职工青壮年中(年龄50岁以下)的文盲全部扫除,才算无盲单
位。扫盲标准是:农(市)民少青壮年掌握1 500个常用字,职工掌握2 000个
常用字,达到四会(认、写、讲、用),初步具有阅读浅近通俗书报及写简单应
用文的能力。1983年,教育部重新解释扫盲对象是12—40周岁少青壮年农民中
的文盲和半文盲。
1983年7月,省工农教育办在《黑龙江省农村扫盲规划》中指出:在全省
多数地区已经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村的生产组织、管理体制均发生深刻的变
化,扫盲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等都要适应农村新形势的特点和需要。全省
扫盲教育的奋斗目标是:到1985年,农村12—40岁少青壮年文盲率要降到
15%以下。根据各县(市)扫盲教育的不同基础,分别提出不同要求,见表5—
3。
1980年以来,各县(市)采取了动员辍、失学儿童返校学习,开办少年速
成识字班;在农民业余小学里办扫盲班;签订扫盲合同,包教保学;组织院套
组,送字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扫盲教育。1983年,在全省54个县(市)的128
个公社(乡)、460个大队(村)推广木兰县扫盲教育经验,收到很好效果。木
兰扫盲经验要点是通过签订扫盲合同,投款学习,组织民师或小先生包教保学,
邻里组识字,夫妻互教互学等形式推动扫盲教育。学习期满,兑现合同;验收
合格者,返还投款;不合格者,继续包教保学,缓期返款,直到合格为止。
1983年3月,省工农教育委员会公布《黑龙江省基本扫除文盲和扫盲先进
单位验收办法》规定,个人脱盲标准是:凡文盲、半文盲经过扫盲学习,能识
1 500个常用字,能够看懂浅近通俗的报刊,能够记简单的帐、写简单的便条,
即达到脱盲标准。基本扫除文盲单位标准是:(1)、当年农业人口12周岁至40
周岁的少青壮年中(不包括12周岁以上的中小学在校生),非文盲人数达到
85%以上。(2)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巩固率达到97%以上,基
本上不再产生新文盲(校外7—15周岁的少年儿童的文盲率不超过5%)。(3)继
续组织有学习条件的脱盲学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基本控制了复盲现象。符
合上述条件即为基本扫除文盲单位。
地、市、县符合上述条件,同时所辖县、乡有90%以上达到上述标准的,即
为基本扫除文盲的地、市、县。
凡符合上述条件而非文盲人数达到90%以上的,为扫除文盲先进单位。
据1983年统计,当年全省12—40周岁少青壮年总数为670.3万人,其中,
有文盲110.3万人,文盲率为16.5%。1984—1985年,又扫除文盲212 149人。
到1985年底,全省还有剩余文盲890 851人,文盲率13.3%,非文盲率86.7%。

注。此表根据(1949--1985年黑龙江省教育统计资料)综合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