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领导和管理
1979年,哈尔滨市教育局制订公布《哈尔滨市私立文化、技术学校(班)暂
行管理办法》。1981年5月,哈市教育局、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社团、机关、
学校、事业单位开办对外招生各类业余院校(班)暂行管理办法》,从此,哈尔
滨市的社会力量办学,正式纳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系列。
1982年7月,省工农教育办召开9市2个地区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座谈
会,传达教育部成人教育司长春会议精神,推广哈尔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
经验。会议就办学方针、原则、范围、审批程序、收费标准、播发广告等10项
内容提出初步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会后,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鸡
西等市结合本地情况,由市工农教育办、物价局、工商局等联合下发有关社会
力量办学暂行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初步理顺了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程
序。
1985年1月,正式公布《黑龙江省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文件由中共省委宣传部、省工农教育办、教育厅、物价局、公安厅、劳动
局等6部门联合签署。《规定》对社会团体办学的定义、条件、审批手续、办学
方向、方针、学校管理、招生、经费等重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要点如下。
凡民主党派,学术团体,工、青、妇群众组织,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学
校举办超过本部门业务范围,面向社会招生,不由国家下达招生计划,不包分
配的各种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的学校(班),均属社会团体办学。
个人单独举办或多人联合举办的学校属私人办学。
社会团体的办学条件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
会主义方向,以培养提高职工、农民、待业青年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水平
和专业技能为宗旨;办学单位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担任学校负责人,并设若干
专职负责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要有一定数
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必要的教学设备;要有切
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私人办学的条件是:办学人员必须是本市、县有正式户口的守法公民,经
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属思想品德端正,历史清楚,身体健康的离退
休干部、职工或其他非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能办学。办学
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办学人员和任课
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教学水平;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包括租借校
舍,每名学员不得少于0.5平方米)和必要的教学设备;要有切实可行的教学
计划和教学大纲。
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必须履行登记、审批手续:办学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
地的工农教育办提出申请,由工农教育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办学人员进行考
核,经批准发放办学许可证(原则有效期一年)后方可开班,并报省工农教育
办备案。凡未经批准的办学或开设的新专业一律无效,所在地工农教育办有权
令其停办,并没收其非法收入。
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遵
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接受当地工农教育办的领导和管理。坚持为生产服务,为
生活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要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的原则。
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经费,一律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