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各级学校管理
第二章 教育行政管理
一、初等学校管理
清末时期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廷颁布的《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
《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及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学部《奏定女子小学堂章
程》规定,初等、高等公办小学堂的设置及停止,均应禀经地方官核准;私立
初等、高等小学堂设置时须禀请地方官核准,若遇停止时应将其停止之缘由报
地方官查考;凡设立女子学堂须先将办法情形禀经地方官核准方许开办,该地
方官并应随时将办法情形禀申本省提学使以备查核。各地初、高等小学堂,每
年须将学堂所办事务、教科课程、教员名数、学生入学人数、毕业人数及出入
费用,呈报本州县官,由州县禀报本省学务处汇呈督抚察核,督抚择其要略,咨
明学务大臣察考,每半年汇咨一次。各府县官立小学堂的管理乃地方官责任,城
镇乡村应由地方官选派本处绅士予以办理学务之责任。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齐齐哈尔城始设初等小学堂,直接属黑龙江将军
衙门学务处管辖。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4月20日,清政府决定废黑龙江将
军,设黑龙江行省公署,下设提学使司,内设学务公所,掌全省学务。省城齐
齐哈尔各初等小学堂,归学务公所直接管辖。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黑水厅
升置为龙江府后,省城四乡初等小学堂才渐次移交龙江府劝学所管辖。各府县
初等小学堂由当地劝学所管辖。
民国时期 1912年(民国元年)9月,到1925年(民国14年)7月以前,
全省各地方小学校归各县劝学所管辖,民国14年7月以后,劝学所改称教育局,
小学由各县教育局直接管辖。
东北沦陷时期仍沿用事变前的学校管理制度。1937年伪满政府文教部颁
布《国民学校令》、《国民优级学校令》,将初级小学改为国民学校,高级小学改
为国民优级学校。学校的设立和废止受省长认可。依其设立管理机关分省立、市、
县立,区、村立和私立,由地方官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38年1月起,实行
“新学制”,取消省立小学。有特别市立或市、县、旗、村立小学,也有私立小
学。各市、县、旗各指定一所条件好的学校作为实验学校,各县划分学区设立
中心学校,这些学校是日伪统治者在小学推行奴化教育的重点学校,配备日本
人当校长或主事。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初等教育归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初级小学的
设立,须由村街人民代表会议决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
办理之;完全小学的设立,须由县及相当于县的市、区政府人民代表会议决定,
经省市政府核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城市小学则统一归市教育局(科)办
理之;各公营工厂、矿山、铁路等企业部门及师范附设小学,须由该主管机关
呈报所在地方政府核准备案,在业务上受当地政府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黑龙江地区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暂
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不论公办或私立的,都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统一领导。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所办小学的人事、经费等日常行
政事项,由设立者领导。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的规定》改
变过去以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
地方对教育事业的领导,扩大了地方管理教育的权限。1963年,在中共中央转’
发各地讨论试行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加强了条条的领导作
用,将某些权限适当上收。根据《条例》精神,黑龙江省全日制小学由县(市
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距离县城过远的地方,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也可以委托区人民委员会或者人民公社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农村普遍将小学下放大队管理,公社中心小学也
大都取消了。许多城镇小学由工厂接办,还有的将小学改为由街道办事处领导
管理。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省贯彻1978年教育部修订并试行的《全日制小
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在领导体制方面,基本恢复了1963年颁发的
《条例》中有关规定。
1982年2月,黑龙江省教育厅制订《全省中小学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岗位责
任制(试行草案)》。《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上级党委、教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1985年7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作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
制改革的决定>的决议》,对全省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决议》规定,基
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直属中小学由县管;
乡(镇)小学由乡(镇)办、乡(镇)管;农村中心小学由乡(镇)、村共管,
村小学由村办村管。
二、中等学校管理
清代末期黑龙江地区对中等学校的管理,按照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
清廷颁布的《奏定中学堂章程》规定,中学堂各府必设一所,如能州县皆设一
所最善;惟此初办不易,须先就府治或直隶州治由官筹资设一中学堂,以为模
范,名为官立中学。中学堂增置更改等事,应禀由本省学务处详请督抚核准,并
咨明学务大臣查考。其每岁办事人数、教员名数、学生入学及毕业人数,应于
年终散学后禀报该管省学务处,详请督抚察核,并择其要略咨明学务大臣查照,
其民立者一律遵办。省立中等学堂由学务处管理,各府州县立中学堂由地方官
管理。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全省中等学校,由提学使司内设学务公所直接管
辖。
民国时期1912年(民国元年)9月,教育部公布《中学校令》和《师范
教育令》,1913年(民国2年)教育部又公布《实业学校令》。按上述文件规定,
黑龙江地区的中等学校分省立、县立。高级中学、师范学校和甲种实业学校原
则为省立。其设立、变更及停办由省行政长官决定报经教育总长许可,教育行
政事务由教育司、教育厅管理;初级中学,简易师范学校及乙种实业学校一般
为县立或联办,其设置、变更及停办须由县教育行政机关转呈省教育行政机关
核准,教育教学管理归劝学所、县教育局;亦有乡镇或农工商会办乙种实业学
校的,其设立、变更、停办由县行政长官定之,教育教学管理由乡镇董事会或
乡董掌管。1928年(民国17年)9月公布的黑龙江省学校组织条例规定,中等
以上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务会议制度。
东北沦陷时期 1938年1月起,实施“新学制”,两级中学改为国民高等学
校,女子中学改称为女子国民高等学校,师范学校改称为师道学校。国民高等
学校,分为省立、特别市立和私立等。省长认为有必要时,亦可委任县、旗、市
长掌管。师道学校和师范讲习科一律改为国立,女子中等师范教育不再单独设
校。职业学校除省立、私立外,允许市、县、旗设立。中等学校的设立及废止
受主管部大臣认可,由地方官管理,一切教育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执掌。
解放战争时期 黑龙江江地区的公立中学、师范学校原则上由省(市)教
育厅(局)直接领导,各中学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公立中学、师范学校
的设立、变更性质或停办,须由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决定,呈报
东北人民政府教育部核准。工业、农业、行政等学校原则由工业、农业、民政
部门领导机关或企业部门领导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1年8月,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与师范教育会
议决定,师范学校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省、市、县师范学校由省、市
县教育厅、局统一领导。1952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
《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中学由省、市文教厅、局遵照中央和大行
政区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
1954年4月,政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全国文教工作会议的报告》指出,关
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分工问题,应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
中学,省、市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更多地注意掌握政治领导与业务领导,至
于日常行政应逐步地交给专署或县(市)管理。
1956年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和《关于试行师范学校规程的指
示》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与停办,都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并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其行政与教学事宜则由省教育厅统一领导。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
定》指出,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的设置和发展,无论公办或私办,均由地方自
行决定。
1963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全
日制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管理办法(修改稿)》规定,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学,实
行分级管理。全日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一般由省教育厅管理,也可以委托所
在专区(市)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央业务部门办的中等专业学校
一般由办学单位领导与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所属管理局代管;省属中等专业
学校原则由教育厅直接原理,对少数学校直接管理有困难也可委托专区、市代
管。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调整和停办,分别由中央业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中
央教育部审批并由教育部报国务院备案。
1978年9月,教育部颁发修改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规定,全日制中学原则上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社队办的中学,可
以在县的统一领导下,由社队管理。
1980年8月,教育部《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和《中等师范学校
规程(试行草案)》对中等师范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重新作了规定:中等师范学
校的设立、变更与停办,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中等师范学校由省教育厅(局)统一领导,省、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省
直属师范学校由省教育厅(局)管理,其余师范学校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管
理。
1985年,中共黑龙江省委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基础教育实行
县、乡(镇)、村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县直中小学由
县管;农村区域性高中由县、乡(镇)联办共管;各乡(镇)初中,职业技术
中学由乡(镇)办,乡(镇)管。中等师范学校的事业发展,招生,毕业生分
配及人财物的管理权(原属省管)逐步下放给市(地)。
三、高等学校管理
清末时期黑龙江地区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创办的俄文兴育学堂,由
交涉局管理;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创办的黑龙江法政学堂,由黑龙江将军
衙门筹办与管理;1906(光绪三十二年)创办了优级师范学堂,由黑龙江学务
处管理。这些学校的校长一般兼任教师,并未形成系统的学校管理体制。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行省公署设提学使司后,各高等学校归学务公所
管辖。
民国时期1926年(民国15年)8月,东省特别区教育管理局,接管中东
铁路学务处收回中东铁路沿线教育权。先后接管了一些俄侨私立高等学校和中
东铁路办的高等学校。
东北沦陷时期高等教育分为大学和准大学(类似专科)两种,依其设立
和管理机关分为国立、省(市)立和私立两类。高等教育的学校设置和管理统
由伪民生部(文教部)执掌。1937年,公布“大学令”,各大学完全转为按日本
方式办学,行政领导多由日本人担任,各高等学校的领导权完全掌握在日本人
手中。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的高等学校,基本上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老
解放区迁来的。如东北军政大学,1946年由延安迁至东北,归中共中央东北局
直接领导。学校建制军队化,相当于一个纵队,设校长、政委、副校长、副政
委、教育长,下设团、营、连、排、班。二是接收过来的。如哈尔滨工业大学,
1945年“八·一五”后,根据中苏两国政府的协定,中长铁路由中苏两国共同
管理,哈尔滨工业大学由中长铁路管理局领导。三是新创办的学校。如东北行
政学院、东北农学院、哈尔滨外国语学院等,由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
员会领导。东北铁路学院行政上直属东北铁路总局。还有东北行政委员会、东
北军区所属业务部门办的大学,分别归各业务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关于高
等学校领导关系问题的决定》,1953年10月,政务院又公布了《关于修订高等
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根据这些决定精神,黑龙江地区的高等学校分别划归东
北人民政府教育部、中央高等教育部和中央有关部委直接领导与管理,而不隶
属于所在省。
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
见》,要求“除少数综合大学、某些专业学院和某些中等技术学校仍由教育部或
者中央有关部门直接领导外,其他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都可以下放归各省、
市、自治区领导”。根据中央的规定,设在黑龙江省的高等学校除哈尔滨工业大
学、东北林学院、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等由中央有关部委领导与管理外,其他
大学都下放归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领导与管理。
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的决定(试行草案)》中规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
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学校的领导与管理机构变动频繁,先后由省革命
委员会文教组、省文教局、省教育局、省文教办领导与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教育部党组《关于建
议重新颁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的报告》。1985年,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可划为三类:第一类是少数面向全国,具有
一定影响或为某一业务系统服务的部属高等学校,由中央有关业务部、委领导
和管理,省教委协助管理;第二类是为本省服务的省属高等学校,由省直接领
导和管理;第三类是少数规模较小,主要为某个地方服务的省属短期大学或专
科学校,由地、市领导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