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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视察制度

  一、清末时期教育视学制度的建立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省始建视学制度,分省、县两级。提学使 司下设省视学,定额6名,各府、厅、州、县劝学所设县视学1人。   (一)省视学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颁布了教育官制章程。黑龙江省行省公署 提学使司下设省视学。学部要求设省视学6人,初期仅委2人。   省视学由提学使考选品学兼优、热心教育者充任。其资格则以举贡生员、学 堂毕业者为宜,其考选则以国文、经学为重,并令入本省教育练习所三个月,将 学部颁发各项章程规定制度及本省学务情形详加研究,查其确有心得再予派充。 曾习师范者给以正七品虚衔。省视学受提学使之命视察各府、厅、州、县的学 务事宜。对于地方官绅阻挠学务者径禀提学使司核办。   (二)县视学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省提学使司在建立省视学制度的同时,各 府、厅、州、县劝学所分别设县视学1人。   各属视学曾习师范者给以正七品虚衔。劝学长得兼充县视学,劝学员不必 皆由师范毕业,县视学一职往往由各县高等小学校长或两等小学校长兼任,亦 有边僻地方未设校长者,即以小学正教员兼之。   二、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教育视学制度   1913年(民国2年)3月1日,黑龙江省提学使司改为黑龙江省行政公署 教育司,额定视学4员,各县视学1员。   1914年(民国3年),遵照中央规定的官制,裁撤教育司,在政务厅内设教 育科,设立省视学2人,各县视学1人。   1917年(民国6年)3月1日,成立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视学改称省督学。   1926年(民国14年),县劝学所改为教育局,县视学改称县督学。   (一)省视学(督学)   1913年(民国2年)6月,颁行《黑龙江省视学规程》和《黑龙江省视学 细则》,设立省视学4人,将全省视学区域划分为四区:   第一区视学胡占恕,视察区域:龙江、大赉(“大赉”,今属吉林省。)、肇 州、海伦、拜泉、龙镇、三蒙(“三蒙”。指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后旗(今肇源、肇 州、肇东一带)、依克明安旗(今富裕县、依安县))   第二区视学朱殿文,视察区域:呼兰,巴彦、兰西、安达、青冈。   第三区视学薛殿萁,视察区域:绥化、庆城(“庆城”,今庆安县)。木兰、汤原、铁骊、通河、 东兴(“东兴”,即东兴县。1947年并入木兰县。)   第四区视学邹召棠,视察区域:讷河、嫩江、布西(⑤“布西”,即西布特哈(嫩 江以西,今属内蒙古自治区)、瑷珲、黑河、呼玛。   1917年(民国6年)9月6日,教育部公布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教育厅 设省视督学4人至6人,由厅长委任并呈报省长查核备案,掌管全省教育事宜。 省督学也是地方学务委员会的委员。民国初期黑龙江的省视学,留下了为数可 观的视察报告。这些报告有时用省视学名义,有时也用学务委员名义,为黑龙 江地方教育史保存了珍贵史料,引人注目。略举部分目录如下:省视学邹召棠 视察郭尔罗斯旗公立第一初等小学学务情形报告书(民国3年8月);省视学邹 召棠视察泰来镇学务情形报告书(民国4年10月);省视学薛殿萁为答复筹设 库玛尔路第四鄂伦春学校情形呈(民国6年8月);监察鄂伦春学务委员邹召棠 为请示筹设库玛尔路第一第二国民学校及任用教员事呈(民国9年4日);监察 鄂伦春学务委员邹召棠调查内兴安岭北麓鄂族情形报告书(民国9年11月)等。
    1931(民国20年)6月16日,教育部公布省市督学规程,规定各省教育厅 设督学4—8人,由省政府荐任,承主管长官之命,视察及指导各该管区域内教 育事宜。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任为督学:(1)国内外大学教育学院或文学院教 育学系毕业任教育职务2年以上著有成绩者;(2)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毕业曾 任教育职业3年以上著有成绩者;3、高中师范科或师范学校毕业曾任教育职务 7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二)县视学(督学)   1913年(民国2年)3月,教育部在额定省视学4员的同时,规定各县设 视学1员,由县知事提请道尹委任。   1917年(民国6年)12月15日,颁行《黑龙江省县督学任用规则》和 《黑龙江省县督学服务细则》,规定各县或各设治区域设县督学1人,由省教育 厅长委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任用为县视学:(1)师范学校毕业曾任小学 校长、教员1年以上者(2)中等学校毕业曾任小学校校长、教员2年以上者; (3)曾任教育行政职务3年以上者。   1930年(民国19年)5月,颁发《黑龙江省县教育局暂行组织条例》。《条 例》中规定,县教育局设县督学1人至2人,秉承局长旨意视察并指导全县教 育事宜。各县县督学由教育厅委任。县督学以合于下列资格之一者充之:(1)高 级师范学校毕业曾任教育职务1年以上者。(2)旧制师范学校毕业曾任教育职 务2年以上者。(3)中等学校毕业生曾任教育职务3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县督 学以本省人充之,但须回避本籍。县督学应视察及指导事项包括:关于教育法 令之推行事项;关于地方教育经费事项;关于学校教育事项;关于社会教育事 项;关于义务教育事项;关于地方教育人员服务及考核事项。   三、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教育视学制度   1932年,黑龙江省公署教育厅内设督学科,东省特别区教育厅内设督学处, 置主任1名,督学6至9名,各县教育局设县督学1至2名。   1934年,黑龙江地区行政区域几经变迁。先后成立了龙江省、三江省、黑 河省、哈尔滨特别市,北满特别区、牡丹江省、北安省等。各省教育厅分别设 督学科、督学室和视学官,市、县、旗置视学,省、特别市还设置辅佐省视学、 市视学之视学委员。   1935年,颁布《黑龙江省视学暂行规程及视察各县标准》,规定设省视学4 人,在教育厅办事,承主管长官之命视察及指导省、县教育事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教育视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松江省、黑龙江省教育厅设视导科,秉承厅长 之命视察和指导普通教育事宜。1950年7月,省教育厅改称文教厅,机构设置 执行新编制,取消视导科,视学分别归中教科和初教科直接领导。1954年3月,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与改进小学教育工作的指示》,为了加强对 城乡小学的领导,逐步提高教育工作水平,县旗文教科添设专职视导员。两省 教育厅分别制订了《县旗小学教育视导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条例》规定, 视导员应由有一定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大体上能胜任完全小 学校长工作,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干部充任。视导员在文教科统一领导 下,根据县、旗城乡小学分布情况,按地区分片掌管。视导员是政府的代表,其 责任是检查、监督学校的工作。视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得根据工作需要 和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分为一般视察与专题视察。一般视察,检查所属小学 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决议、计划的执行情况;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工作; 教学计划、教学研究、教育质量、学生质量;教师学习,学校团、队、学生会 活动;家长工作t学校卫生、教学设备、行政经费等学校全部工作。专题视察 检查教育工作中某一二项工作或某一二专门问题。每名视导员在一学期内,一 般应对所担当区内所属小学校,普遍进行一至两次视察指导工作。视导员视察 工作结束,经过研究整理,写成书面报告。1956年5月,黑龙江省教育厅整编 后机构编制方案:中教科设视察员9人,分别为各地区中学视察员、体育卫生 视察员、军训指导员和行政视察员。师范科设高师视察员、中师视察员、中级 速师视察员各1人。初教科设视察员8人,其中负责提高教育质量、普及义务 教育、社会办学和教育行政领导事项各2人。民族教育科设视察员2人。工农 业余教育处设视察员17人(其中有2人,占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