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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时期学制

第三章 学 制

  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通称“壬寅学制”), 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个法定学校系统,但并未付诸实施。1903年(光绪二 十九年)又重新拟订《奏定学堂章程》(通称“癸卯学制”),以法令公布,并正 式在全国实行。   一、清政府颁行《癸卯学制》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颁布并在全国实行的《癸卯学制》是一个 比较完整的学校体系。该体系从蒙养院至通儒院,分为三段七级:第一段为初 等教育,分为蒙养院、初等小学堂及高等小学堂三级。初等小学堂分完全科和 简易科,均五年毕业;高等小学堂,学习年限为四年。第二段为中等教育,只 有中学堂一级,学程为五年。第三段为高等教育,分为高等学堂或大学预备科、 分科大学及通儒院三级。除直系各学堂外,另有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两个系统      二、清末教育制度在黑龙江的实施 黑龙江自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兴办新学堂起,开始施行1903年(光 绪二十九年)《奏定学堂章程》所规定的“癸卯学制”,儿童7岁入初等小学堂, 初等小学堂分完全科和简易科,完全科五年毕业;简易科三或四年毕业。初等 小学堂毕业生,愿入高等小学堂者,可不用考试,一律升入,高等小学堂四年 毕业。中学堂学习年限五年,高等学堂修业年限三年,修业期满后,经考试合 格可升入分科大学堂。大学堂修业年限,除政法科及医学四年外,其余各科均 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