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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学制

   1912年(民国元年)1月,中华民国成立。同年9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 学校系统,即《壬子学制》。1913年(民国2年),又将《壬子学制》改称《壬 子癸丑学制》。1922年11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颁行《壬戌学制》。1928年5月 15日南京国民政府召开全国教育会议,对《壬戌会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 制称为《戊辰学制》。   一、《壬子学制》和《壬子癸丑学制》   1912年(民国元年)9月,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了教育会议决定的学 制系统,即《壬子学制》。1913年北京政府又将《壬子学制》与一系列“学校 令”总成新的学校系统,即《壬子癸丑学制》,也称1912m1913年学制。   《壬子癸丑学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系统是:第一段为初等教育,分初等小 学和高等小学两级。初等小学修业年限四年,为义务教育,学生毕业后可进入 高等小学校或乙种实业学校;高等小学修业年限三年,毕业后可入中学、师范 学校或甲种实业学校。   第二段为中等教育,设中学校,不分级。学习年限四年,毕业后可进入大 学、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   第三段为高等教育,设大学本科三年或四年,预科三年;专门学校本科三 年毕业(医科四年),预科一年。除上述小学、中学、大学直系教育外,还有师 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两个系统。   儿童从6岁入学到23或24岁大学毕业,整个学制十八年。比清末颁行的 《癸卯学制》缩短了四年。      二、《壬戌学制》   1915年7月北京政府公布,《国民学校令》和《高等小学校令》规定:国民 学校修业年限为四年,儿童自满6周岁之翌日始,入国民学校。高等小学校修 业年限为三年,高等小学校之入学儿童,以曾经国民学校毕业者为合格。学龄 儿童到满13周岁,高等小学毕业才算完成初等普通教育。   1922年11月,北京政府教育部以大总统名义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令”,亦 称《壬戌学制》。该学制规定:初等教育为六年(初级小学四年,高级小学二 年),中学教育六年(初级中学三年,高级中学三年),除特殊情形外,高级中 学应与初级中学并设,高级中学分普通科和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与 中学平行的有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六年。大学四至六年: 医科大学校,法政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师范大学修业年限四年。大学院为 大学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不定。   《壬戌学制》比原来《壬子癸丑学制》有较大的变动:它缩短了小学修业年 限,有利于初等教育的普及;延长了中学年限,(由原来四年延长为六年),有 利于提高中等教育水平;中学“三三”分段,初中可以单独设立,高中增加职 业科,有利于初级中等教育的普及和满足对中等教育人才的需要;取消了大学 预科,使大学不再担负普通教育的任务,有利于大学集中精力进行专业教育和 科学研究;实行选科制和分科教育,兼顾学生升学和就业两种准备,能较好地 体现社会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   三、《戊辰学制》   1928年5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教育会议。对1922 年北京政府颂布的《壬戌学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制称《戊辰学制》。在 《戊辰学制》的学校系统中,初等教育没有变化,对师范教育和实业教育作了部 分修订。课程设置增加“党义”课,在小学及初级中学设童子军制度,高中以 上有军事训练,女子有急救看护法等,把这些编入正式课程。《戊辰学制》虽然 未正式公布,然在实际上已先后逐步实施,产生一定影响。   《戊辰学制》规定学校系统为:   初等教育修业年限六年,分初、高两级。初级小学四年,定为义务教育期 限,高级小学二年。小学以下设幼稚园,收受未满学龄儿童,小学内得设幼稚 园。   中等教育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三年。初中施行普通教育,但根据地 方需要,得兼设各种职业科。高中废除文、理分科制,走向职业化、多样化,分 为普通、.师、农、工、商、家事等,可酌量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   高等教育阶段分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3种。分别为国立、省(市)立 和私立。大学分文、理、法、商、教育、工、农、医八类学院。医大、法大修 业年限至少五年,医大还得实习一年,其余大学一般均为四年。专科二至三年 分农、工、商、医、艺术、音乐、体育等科,专科学校可附设职业性质的高中。 大学及独立学院可设专修科,大学及独立学院均可设研究院或研究所,为大学 毕业生而设,研究期限一般为二年。大专院校一律实行学分制,规定大学生应 修满学分标准,始准毕业。   四、民国新学制在黑龙江的实施   《壬子癸丑学制》公布后,黑龙江地区各学堂一律改称为学校,初等小学许 可男女同校,同时废止了读经讲经学科。初等教育分两级七年:初等小学四年, 为义务教育;高等小学三年。1916年(民国5年)初等小学改称国民学校,高 等小学的称谓依旧。民国时期,政府宣称“锐意兴学”,为推进义务教育,1920 年(民国9年)在省城成立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委员会。1921年,制定了《黑 龙江省义务教育章程》和《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施行程序》,《章程》以实行普及 教育于全省为宗旨。儿童自满6周岁之次日起至满13岁止凡七年为学龄期,儿 童达学龄期后应受国民学校之教育,其未受此项教育者得依本规程督促之。   中学修业年限,从1913年(民国2年)起由原来五年缩短为四年。中学初 办时,亦有一些高i]、--年修业生考入的,在实施中稍有变通。 1922年(民国11年)11月,民国政府颁布新学制“壬戌学制”。黑龙江依 据“新制”初级教育,把国民学校高等小学的七年制改为初级小学四年,高等 小学二年的六年制。初高级小学合为一体的称为完全小学。初级小学四年入学 年龄为6周岁。初级小学定为国民义务教育。在高等小学里,得设职业教育课。 为了对初小毕业后的学生以及年龄大的失学者施行补习教育,设有补习学校。   中学教育。废除中学四年一贯制,实行初级中学三年,高级中学三年的 “三三一分级制。初级中学主要实施普通教育,高级中学通常分农、工、商、师 范、家事等各科,可单开一科或兼开几科。   实业教育。把乙种实业学校改为职业学校,甲种实业学校根据其程度改编 为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职业科。以吸收高级小学校的毕业生为原则,也可以吸 收初级小学毕业生。   师范教育。把师范学校学制延长一年,使前后期各三年,共六年学制。前 三年为公共普修制,后期的三年可进行分组选修制。入学资格,为年龄在12岁 以上、20岁以下高级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程度者。另外设有招收初中毕业生 的后期师范,修业年限为二年或三年,还设有师范讲习所。   高等教育,大学不设预科;学习限四至六年。特殊情况可以设学习期限三 年以上的专科学校。另外,大学及专科学校可设专门科、专修科。   1912年(民国元年),将设在省城齐齐哈尔的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 (预科二年,本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