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学制为小学“四二一制,中学“三三打制,师
范和职业教育三至四年,高等教育,专科二至三年,本科四至五年。
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黑龙江地区自1952
年开始施行此《决定》所规定的全国统一学制。1953--1985年又几次进行学制
改革试验或学制改革。
一、初等教育
1952年,黑龙江地区开始实行政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所规
定的全国统一学制。
初等教育包括,儿童的初等教育和青年、成人的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
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小学校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对自幼失学的青年和
成人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冬
学、识字班)。
小学修业年限为五年,实行五年一贯制,取消初、高级的分段制。入学年
龄以7足岁为标准。 。
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施以相当于小学程度的教育;业
余初等学校,修业年限不定,以学完规定的课程为毕业;识字学校(冬学、识
字班),以扫除文盲为目的,修业年限不定。
1952年11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小学实施五年一贯制的指示》,决定。全
国小学自1952年一年级新生起普遍推行五年一贯制”。并规定自1953年起,小
学一律改为秋季始业。根据上述决定,黑龙江地区所有小学全面行五年一贯
制。

实施以后,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若干困难,政务院于1953年11月26
日在《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中决定,停止推行小学五年一贯制,小
学学制仍沿用“四二”制,分初、高两级,初级修业期限四年,高级修业期限
二年。
另外,根据《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残废者的教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
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规定精神,黑龙江地区自1952年办起聋哑班后又正式成
立聋哑学校。修业年限八年的居多,少数执行九年制和十年制。八年制的前五
年学习文化课,后三年上生产技术课。聋哑学校实行半工半读教育制度,有利
于向学生进行技术教育,使学生毕业后获得谋生手段,成为残而不废、自食其
力的劳动者。
1960年黑龙江省教育厅制订了全省学制改革试验总体规划:从1960年秋
季开始,在全省进行较大规模的学制改革试验。试验的类型以十年制为主,个
别学校试行九年制。十年制以“五三二”分段为主(即小学五年、初中三年、高
中二年),有条件的学校试行“五五”分段(即小学五年,中学五年),个别学
校试行九年制的则“五二二”分段为主(即小学五年、初中二年、高中二年),
少数学校试行“五四”分段(即小学五年,中学四年),个别中小学九年一贯制。
同时,根据上述规划,对试行新学制的范围和原有年级和新学制过渡的办法作
了具体安排。
1961年9月制订的《黑龙江省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规定:小学实行五年和
六年两种学制。大部分城市小学,部分城镇小学,个别农村小学,其领导力量
较强,师资条件较好,教学设备较齐全,可试行五年制;其他小学仍执行六年
制。执行六年制的学校应逐步创造条件,争取在十年左右分期分批地过渡到五
年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学制要缩短,教育要革命”和“不破不立”的口
号下,原来实行的“六三三”学制被砸烂,随之,刮起了改革学制之风,四年
一贯制、五年一贯制、九年一贯制、十年一贯制并存。
1978年1月,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统
一规定全日制中小学学制为十年,中学五年,小学五年,中学按初中三年、高
中二年分段,统一为秋季始业制度。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
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涉及到学制问题,明确指出:“中小学
学制准备逐步改为十二年制。今后一段时期,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与六年制并
存,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农村小学学制暂时不动。“根据这一指示精神,
1982年3月18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小学学制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
今年秋季开始,将目前在校的小学一年级改为六年制,在校的四五年级不动,仍
为五年制,二三年级采取五年制与六年制两种学制并存的过渡办法。
1985年7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作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
制改革的决定>的决议》,确定全省从1985年起分两步,按三个类别,有步骤
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二、中等教育
1952年,黑龙江地区中等教育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学制。即中学修业年限
为六年,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为三年。初级中学招收小学毕业生或具有
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以12足岁为标准。高级中学招收初级中学毕业生或同等
学力,入学年龄以15足岁为标准。工农速成中学修业年限三至四年,招收参加
革命斗争和生产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并具有相当于小学毕业程度的工农干部和产
业工人,施以相当于中学程度的教育。毕业后得经过考试升入各种高等学校。业
余中学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分别招收业余初等学校和业余初
级中学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1960年,全省进行较大规模的学制改革试验。试验中小学十年制的学校,中
学修业年限为初中三年,高中二年;试验九年制的学校,中学修业年限为初中
二年,高中二年,个别学校试行初、高中四年一贯制。
1961年制订的《黑龙江省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规定:中学实行两种学制:六
年制(初、高中各三年分段)和五年制(一贯制或初、高中“三二”分段)。多
数学校仍实行六年制,在一部分领导力量较强,师资、设备条件较好的中学试
行五年制,取得经验后,再将现行六年制分期分批地变为五年制。学制改革试
验因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而停止。
1978年1月,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统
一规定全日制中小学学制为十年,其中中学五年,按初中三年、高中二年分段,
统一为秋季始业制度。全省开始有步骤地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中学学制。1979
年初中恢复了三年制,从1980年开始,高中有步骤地恢复了三年制,首先在重
点高中以及一部分基础较好高中恢复三年制,1982年暑期招收的高中一年级全
部改为三年制,1983年高中全部实现三年制。
1979年恢复试办农职业中学,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
单一的普通教育发展成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制度。
三、高等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高等学校的学制,基本执行1951年10
月1日政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所规定的全国统一学制。大学和
专门学院的修业年限以三至五年为原则(师范学院修业年限为四年),招收高级
中学及同等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1964年以后,调整了少数高校或个
别专业的修业年限,有的修业年限增至六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学制要
缩短”的思想指导下,全省高校的修业年限一律降为二至三年。1976年10月,
按照全国统一规定,重新调整了全省高等学校的修业年限,一般为四至五年,个
别专业六年。1981年起省属一些院校又设置了专科起点的管理干部本科班和教
师本科班,修业年限均为二年。
专科学校及高等学校举办的专修科、预科的修业年限为一至三年,招收高
级中学及同等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年龄不作统一规定。1958年
9月起,全省高校均停止办预科。“文化大革命”期间,1972年9月全省高校普
遍招收工农兵学员,修业年限均为三年,同时,许多本科院校还举办各种专修科
和短期速成的培训班和进修班,修业年限多者为一至二年,少者为二至三个月。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至1985年末,全省专科学校,大学专修科有
很大发展,修业年限也较稳定,一般为二至三年。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大专班
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
1950年10月,哈尔滨外国语专门学校,招收研究生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首届研究生班,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招收大学及专门学院毕业生或具
有同等学力者。“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高等院校招收研究生工作一律停止。
1978年全省有11所高校恢复招收研究生工作。1981年起开始招收攻读学位的
研究生,截至1985年,全省有16所高校265个学科招收了硕士研究生;8所高
校34个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均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