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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 费
第四章 教育经费
一、来 源 (一)清末时期 中日甲午战争后,清廷每年对外支付大宗赔款,国库空虚,财政拮据,依 靠国家拨款兴学无望。黑龙江省兴学之始,各府厅县均拨官款以为提倡。在省 城则取之于广信公司官帖余利。在各属则以指定学田为常年经费。筹划就绪而 报效银两者,亦时有所闻。统计全省岁入学款,光绪三十四年,计285 690两, 而岁出亦复相当。江省人民担当地方教育经费,其经常大宗,以垧捐(即土地税。)为最”。 1.广信公司余利 1904年11月由荒价项下借拨银20万两创办广信公司,发行货币,经营信 贷业务。 兴学当年,省城兴学经费即由广信公司上年红利拨充;州、县的兴学经费 由前将军达桂与现任将军程德全另筹银2.2万两,发放州县各属,每属2 000 两,严饬赶紧开办。后将广信公司本金分为两份,以每10万两本金一年所获红 利,以1万两归本,其余充作省城兴学经费;另10万两本金所获红利,亦以1 万两归本,余额充做州县兴学经费。预计10年荒价借款全部还清后,仍将所存 股本每年红利按原议分别充作省城及地方各属的兴学经费。这样,公司既得到 发展,学堂经费亦可保持经常。这是黑龙江筹措经费的一项有力措施。 2.学 田 兴学伊始,文案处总理宋小濂主持学务,即呈请程将军乘甘井子(甘南)放 荒之机,划留学田10万垧,做省城学校学田。经学田总办会同垦务总办勘查划 界,查明可垦者仅两万垧,不足之数以讷河讷谟尔河北段及恒升堡之地补足。后 恒升堡地段拨归青冈学田,省城学田为甘井子、讷河两地合为12万响。甘井子 设学田局招佃民开垦。 各县均划留学田3 000垧,如:海伦、拜泉、汤原、瑗珲、安达等县学田正 招民开垦,青冈恒升堡学田虽已招垦,但地薄租轻所入甚少;呼兰、绥化、兰 西等县因开垦较早并无荒地可拨,所有学田皆为当地富绅所捐献。 3.官绅报效银 江省兴学自1905年起至1911年止,省城及各县官绅在朝廷封奖的鼓舞下, 不断报效学堂经费,将军、巡抚及时上奏朝廷给与封赏。按时间先后列下: 1905年,省城清真东寺回民王宝瑞等人以清真寺公积金报效学堂经费银 1 000两;绥化府附贡生刘振镛捐银1.2万两;巴彦州文童刘钧捐银2 000两;绥 化绅商甘愿每年输纳市钱2.5万吊折银5 000两,作为学堂常年经费。 1907年,知府衔刘英报效银2 000两;同知阴春报效银1 000两;知府衔谷 柏禄报效银1 200两;儒学训导张翼南、县丞曹毓恩各报效银2 000两;五品顶 戴张殿文、秦玉泉、韦景文各报效银2 000两;附生李钟元报效银1 500两;附 生杨国瑞、附贡生李绍唐各报效2 000两;增广生孟昭汉报效银1 000两;文童 刘钧报效银2 000两;严寿臣、宋占廷各报效银1 200两;李耀纯报效银2 400 两;杨景芳报效银2 400两;王纯义报效银1 500两;张广志报效银1 200两;郭 尔罗斯公达木林札普捐助经费2 000两;蒙署札萨克艾敏萨西克奇捐1000两; 旗民台吉共捐助市钱1.6万文,折银4 000两。 1909年,呼兰府监生宋锡赓报效瓦屋21间,并家具等折合银3 500两;佃 民王有成报效学田69垧租粮70石,草房8间折合银1 500两,又现银500两共 计折银2 000两;李药山报效瓦房11间折银2 000两;东三省讲武堂学员项振 山存肇州厅报效钱6 000吊折银1 200两;巴彦州佃民张文勋报效荒地100垧折 银1 000两;余庆县佃民岳殿举报效熟地43垧,荒地8垧,草房11间折银2 585 两,拜泉县佃民省城简易科毕业生薛珠报效本籍学堂草房11间,并地基270方 丈折银1 500两,青冈县佃民吴占元报效房屋12间,地基一段折银1 200两;兴 东道庆山报效省城南园地亩一块修建省城中学堂校舍,该地亩折银2 400两。 1910年,拜泉县劝学员州同职衔德升阿报效房屋8间,地基地480方丈,熟 地20垧并炮台、水井、门楼等项折银1 267两;青冈王贵报效熟地53垧5亩4 分,房基地一块1垧6亩8分,草房10间并水井、石碾等项折银1 200两,巴 彦五品顶戴韦景文报效学堂地基825方丈,折银1 000两;佐领普恩苏克拉晋 丹,报效银1 000两;绥化贾致礼报效房屋7间,街基2垧7亩,折银800两;巴 彦州四品顶戴李长龄报效银1 000元,折银700两;巴彦州人邵庆麟报效670 两;巴彦州附贡生王允恭报效银400两;绥化府刘廷翰报效田地3垧折银240 两。 以上共计报效银84 262两,朝廷分别按捐银多寡参照原品衔,分别封赏品 级官衔。例如知府衔刘英,报效银2 000两,奖给三品封典;文童刘钧报效银 2 000两,仅奖给同知职衔。 4.地方(府厅县)学款 《黑龙江志稿》载:江省兴学,至U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已初创就绪,今 后按年添班,所需常年经费,令外府厅县就地自筹。以垧捐(即土地税)为大 宗,每垧岁征江市钱二三四百不等,由地方绅民议定,禀地方官呈报立案。其 余根据地方情形可从粮捐(对城镇粮食交易的征税。)、车船捐(对过境车马所征的 交通税,每车驾几头马,则收几百钱,以运粮车马为大宗。)、山货捐、网摊捐(对 沿江捕渔户所征的捐税)、护照捐(护照费,指黑河、瑷珲对赴俄华侨,出入关口办 理出国护照所征的捐税)、报效学费(即“报效银”。)、罚款等各项捐税收入中, 酌筹教育经费。林传甲在《黑龙江教育状况》中曾记:“地方学费按垧(指垧捐)征收 之始,与警察费同征,然所征费每垧或一吊,或一吊有奇,大致警察费居其七八,而 学费居其二三,各县情形不同,故不一律。”可见清廷虽兴新学,但对教育的重 视,实远不如警察重要。 (二)民国时期 黑龙江地区教育经费以省、县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学田收入。黑龙江省 辖区的财政收入,仍以清末实行的垧捐、粮捐、车船捐、网摊捐、护照捐、捐 资兴学款、以及收缴学费等为来源。学田经营分为包垦和佃种收租两种方式。 1915年(民国4年),黑龙江省巡按使公署颁行了《黑龙江省学田局招垦章程》, 计20条。 吉林辖区教育经费来源,和黑龙江省大同小异。《吉林省桦川县民国17年 度教育经费岁出预算书》如下:全年教育经费106 000元,其中,垧捐13 300元、 粮捐60 800元、营业税30 000元、木拌和木排捐1 140元、木炭捐380元、鱼 捐380元。 (三)东北沦陷时期 黑龙江地区教育经费来源:普通教育经费由省、市、县政府财政拨款,不 足部分向群众摊派或收缴学杂费,作为补充。高等教育经费,由伪文教部或民 生部直接拨款。 (四)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区教育经费来源:市、县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城市和县镇的教育经费。 以粮代款,翻身农民出钱、出物、出力办学校,解决农村乡以下的教育经费。高 等学校的教育经费来源不一:各大部门(军队、铁路等)办学,各部门自行筹 措;地方政府办学,由东北行政委员会补贴一部分,省市政府财政划拨占主要 部分,自力更生,生产自给·部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教育经费由国家财 政、省县财政和地方粮分别负担。1954年5月1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 于处理小学教育经费的指示》,从1954年度起,教育经费采取国家补助与地方 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加以解决。1960年3月21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出《关 于人民公社办中小学经费补助的规定》:(1)人民公社举办的中小学应力求自力 更生。经费筹措办法,可以多种多样。(2)对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或严重遭灾 地区和一般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公社所办学校,其经费经公社和群众积极筹措 后还有困难的,可根据情况给予临时性或一定时期的经费补助,以扶持其发展 巩固。(3)补助的款额,以补助解决教师工资、专职教师的集体福利(如医疗 费等)为主,对新举办的学校,也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基本建设费或教学设备 购置费。(4)补助、奖励费的经费来源,国家预算中适当编列公社办学校的补 助、奖励费,不足时可在地方自筹经费中,酌拨一部分款项。 1961~1963年国家财政十分困难,在教育经费短缺情况下,省委、省政府 本着依靠群众、挖掘潜力、精打细算、开源节流的精神,安排全省教育经费。采 取统一城乡小学杂费标准,增收中学生寄宿费,减少招生,动员初师学生提前 1年毕业,缩小人民助学金的享受面,适当降低教学行政费开支标准,精简人员, 削减临时项目开支,压缩县镇公办中学重点修缮费,压缩城乡公办小学和农村 公办中学重点房屋修缮费,以及削减二部制中小学的修缮费和桌凳费等措施,解 决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1984年6月22日,省委、省政府公布的《关于加强普通教育工作的若干规 定》指出:要逐年增加普通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普通教育经费以1982年为基 数,今后每年最少递增6%,有条件的地方争取达到10%以上。省、地、市、县 的农业税附加以及地方机动财力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事业。根据中央关于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精神,省、市、县都要从地方机动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 经费作为职业教育费,并随着事业的发展而逐年增加。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要 从边境事业补助费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中尽量多拿出一些钱用于资助普通教 育。教育基建投资,今后视财力情况,应逐年有所增加。各地自筹基建投资用 于中小学部分也要逐年加大。为解决全省二部制授课率高的问题,各市、县要 从机动财力中拨出专款,用于修建或扩建中小学校舍,争取在1985年基本解决 全省二部制授课问题。 要积极发动群众,动员各种社会力量集资办学。各企业单位要努力办好自 己的职工子弟中小学。暂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办学经费。农 村教育要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 取多种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收缴学杂费也是教育经费来源之一。1955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 《关于中小学杂费缴收标准、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初、高中全省一律按每生 每年8元;小学,原龙江地区,农村高小4元,初小3元,原松江省辖区,农 村高小5元,初小4元。 使用与管理:中学所收杂费,留原校50%,做体育、卫生、图书等方面的 补充开支,其余50%上缴教育厅(局),集中掌握。小学所收杂费,应按特种资 金管理办法管理,首先解决小学公务费,代课费开支,其余由文教科(局)统 一掌握。 1956年3月24日,省人民委员会对中、小学杂费缴收标准和使用办法又做 新规定:高、初中每年收10元;小学,城镇小学每年收8元,农村小学收6元。 已由教育部门接管的原各企业部门举办的学校,统一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民办 (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小学,参照农村小学标准执行。 减免比例:全省总的减免比例为,中学不超过30%(包括享受助学金学 生),小学不超过15%,严重受灾地区例外。 1985年5月24日,省教育厅给省政府的《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的 报告》提出:在现行的学杂费收缴标准的基础上调增50%,即城镇中学每生每 年15元,小学9元;农村中学每生每年12元,小学6元。 省、市重点中、小学,其收费可略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学 杂费标准的70%。 二、使用 (一)清末时期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省城学务经费开支,计278 143两。地方各府、 州、县学务经费开支,计212 853两,全省合计496 996两
(二)民国时期
(三)东北沦陷时期 伪满时期,教育经费无系统资料,仅存1939年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