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 师 一、教师队伍
(一)清末时期
黑龙江地区自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兴办新学堂。教师统称教员,分正
教员和副教员。正教员教授学生功课,副教员辅助正教员之职务。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提学使司统计,各类学校有教职员642
人。其中,有教员321人:专门学堂1人,实业学堂23人,优级师范学堂7人,
初级师范学堂7人,师范传习所7人,中学堂5人,高等小学堂17人,两等小
学堂76人,初等小学堂161人,女子学堂12人,半日学堂4人,官话字母学
堂1人。1911年(宣统三年),有教职员639人,其中专门学堂20人,实业学
堂71人,优级师范学堂23人,初级师范学堂24人,师范传习所12人,中学
堂12人,高等小学堂45人,两等小学堂97人,初等小学堂293人,女子学堂
42人。
1909年(宣统元年),宾州厅有教员26人,职员21人;阿城县有教员17
人,职员16人;长寿县有教员18人;职员9人;五常府有教员12人,职员7
人;方正县有教职员22人。
黑龙江省初兴新学,可供新学的师资并不具备,解决途径只有借才他省,自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起,即从外省积极咨调,主要有下列几批:
1907年,从直隶调用高等师范学生杜福坤、谢运麒、林传树、马汝郲任中
学和师范教员,其中马汝郲任教最久,教授英文。
1909年,调用大学生、师范生马效渊、缪承金、李文鼎、文启泉、程兆元、
唐春鏊、刘瀚文、陈去非、李彩章、赵绂华等10人分任师范监督、教员、学堂
堂长、中学教员等职。
1910年,直隶续派大学、师范生陈昭卓、周扬竣、张炯雷、张国威、张洽
等分任师范教员、监督及农、工科教员。
学部特派师资:陈信、郑国贤、陈祖兆、文元、易彦心。其中陈信初任高
等小学堂堂长,后擢升省两级师范学堂监督。其余不久离去。
女教员的调用:1906年,调用桂林第一女学教员祝宗梁任女学堂校长。1907
年,咨调北洋女子师范生淑酽充幼女学堂教员。1910年,咨调奉天留学日本师
范生马淑桓为女子师范正教员。
专科教员的调用:1906年,调用留学日本私立法政大学毕业生陈谟,创办
江省法政肄习所,任教员兼校长。该校曾两度停办,后复校。
1907年,南路初等农业学堂成立,咨调保定中等农业学堂毕业生陈兆梅任
校长,马维垣、奎璧任教员。1911年上半年,初等农业学堂升为中等农业学堂,
咨由直隶学司拣派高等农学毕业生孟庆麟为校长,李兆元、王善元为教员。
1907年,北路初等工业学堂成立,因校长陈谟曾肄业日本东亚铁道学校,是
以先办铁路科。聘请留日本东亚铁道学校毕业生王猷、贺林荣为教员,后辛亥
革命起,相继南归。
(二)民国时期
教师分正教员和助教员。《高等小学校令》规定:“凡教授高等小学之教科
者,为本科正教员。专任手工、图画、唱歌、体操、家事、外国语、商业之一
科目或数科目者,为专科正教员。辅助正教员者,为助教员。”
1919年(民国8年),黑龙江省有教职员1 337人,其中专门学校6人,中
学校56人,师范学校51人,职业学校70人,小学校1 154人。1930年(民国
19年),有教职员2 855人,其中中学校130人,师范学校104人,职业学校51
人,小学校2 570人。
1925年(民国14年),吉林省辖各县有小学教职员1 032人,其中初小733
人(教员605人、职员128人),高小299人(教员206人、职员93人)。1930
年(民国19年),有中学教职员133人,其中省立中学60人,县立中学73人。
1929年(民国18年),东省特别区师范专科学校有教职员27人。1930年(民
国19年),有教职员924人,其中中学校220人,职业学校22人,小学校682
人。
(三)东北沦陷时期
初等教育的教师,分教谕和专科教谕、教导、教辅;中等教育的教师,分
教谕、教导、教辅。教谕、教导为正教员,教辅为辅助教员。高等教育的教师,
分教授、助教授、讲师、助手。
1938年,黑龙江地区各类学校的教员为7 799人,其中初高等(优级)小
学校7 373人,国民高等学校186人,女子国民高等学校85人,师道学校60人,
实业学校94人。高等学校(大学)有教师241人,其中教授49人,助教授32
人,讲师65人,助手46人。
(四)解放战争时期
1948年,黑龙江地区有小学教员19 176人,其中松江省4 878人,合江省
3 170人,黑龙江省3 771人,嫩江省5 665人,哈尔滨市1 692人。黑龙江地区
有中学教员1 213人,其中松江省317人,合江省171入,黑龙江省143人,嫩
江省306人,哈尔滨市276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各级各类学校教育都有了较大的发展。1949年,黑龙江地区有教职工
26 360人。1957年,全省有教职工81 528人,比1949年增加了209.29%。1965
年,有数职工243 309人,比1949年增加了823.02%。1980年,有教职工482
982人,比1949年增加了1 732.25%。1985年,有教职工542 103人,比1949
年增加1 956.42%。

二、任免和调动
(一)清末时期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廷颁布的《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初等
小学堂正、副教员,暂以师范传习生充选;高等小学堂正、副教员,暂以简易
师范生充选,普通中学堂正、副教员,以优级师范毕业考列最优等及优等,及
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考列优等、中等,及得有文凭者充任;高等学堂正、副
教员,以大学毕业生及留学外国大学堂毕业生充任,暂时除选择程度相当的华
员充任外,余均择聘外国教师充选。”《章程》又规定:初等小学堂正教员,以
曾入初级师范考列中等及得有文凭者充选;副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得有修业
文凭者充选。暂时均以师范传习生充选。高等小学堂正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
考列最优等、优等者充选;副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考列中等者充选。暂时均
以简易师范生充选。普通中学堂正教员,以将来优级师范毕业考列最优等及优
等者充选;副教员,以将来优级师范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者充选。暂时均以学
科程序相当者充任,不必定在师范学堂毕业。初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曾入实
业教员传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充选;副教员,以曾入实业教员
讲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修业文凭者充选。中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将来大
学堂实业科毕业及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优等者充选,暂时只可以实业传习所较优
之毕业生充之,副教员:以将来高等实业学堂毕业考列中等者充选。暂时只可
以实业传习所其次之毕业生充之。高等学堂正教员,以将来大学堂分科毕业考
列优等及中等,暨大学堂选科毕业考列优等者充选;副教员,以将来大学堂选
科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者充选。暂时均以各学科程度相当者充任。
师资的调用。清末时期,黑龙江省的师范毕业生不敷分配。1905年(光绪
三十一年),调北洋师范毕业生2人担任高小教员。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第
一次调用师范大学生4人;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第二次调用大学师范生10
人;不久,第三次续派大学师范生4人;担任中等学堂教员。同年,学部又指
派5名教员,担任中学教员:
从外省调用女教员: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调桂林女学教员,1906年
(清光绪三十二年),调北洋女子师范生,次年,又调奉天留学日本师范生,调
上海爱国女学校师范生,调北京女子师范生和苏州女子师范生共6人,来龙江
担任女子学校教员。
从外省调用专门人员:调用法政人员4人,调用农业人员7人,调用工业
人员5人等共16人,担任专门学校和中等实业学堂教员。
本省师范生任教: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黑龙江省立师范学堂毕业生50
人,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师范毕业生100人,分别派赴全省各地担任初、
高等小学教员。同年,北洋师范6名黑龙江省籍毕业生回省担任教员。以后,又
陆续有初级简易师范生30人、优级理化选科20人以及优级数学选科、优级博
物选科毕业生,被分配担任中小学教员。
(二)民国时期
1917年(民国6年),《黑龙江省任用小学教职员章程》规定:“高等小学校
职教员,由地方教育分会公举,请由地方官呈请教育厅委任,如地方无此合格
人员,应直请教育厅拣员委任。教育分会未成立地方,即由地方官选用,呈请
教育厅委任。地方官任用教员,须随时呈请教育厅备案。”1918年(民国7年),
《黑龙江省小学教员任用规则》,对教员资格规定为:高等小学教员,师范学校
毕业或初级师范毕业;高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优级师范毕业;高等师范选科毕业
或优级师范选科毕业,小学教员讲习科毕业或一年以上之师范讲习所及简易速
成各师范科毕业,各中等学校毕业。国民学校教员,凡已具有充任高等小学校
教员之资格者,曾在师范学校或中等学校修业二年以上者,曾在师范简易科毕
业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者,现充国民学校教员其任职已在一年以上者。专科教员,
毕业于各种专门学校或某项专修科,如:体操、唱歌、图画、手工、缝纫、外
国语等科目,t得有证书者。各学校教员之任用,在各县或设治局,应由劝学所
长或校长验明证书,按其资格酌量延聘,报明县知事或设治局查核。
1926年(民国15年),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定:“中等学校教职员之任用,由
各该校长慎选合格人员,取该员履历及证明文件,呈请该管教育厅(局)长委
任之。教职员如有不胜任或废弛职务者,需免除职务时,须呈报省教育厅备案。
小学教职员之任免手续,与中等学校同,惟无庸报厅。”
(三)东北沦陷时期
1937年《关于初等教师之件》规定:“对于师道学校、女子国民高等学校师
道科、高级师范学校(准此之师范学校由民生部大臣指定者在内)或民生部大
臣指定之初等教育教师养成所毕业者及初等教育教谕检定合格者,授与初等教
育教谕许可状。对于师道学校特修科或初级师范学校(准于师范讲习科及师范
学校之旧制师范学校由民生部大臣指定者在内)毕业者及民生部大臣指定之初
等教师养成所毕业者或初等教育教导检定合格者,授与初等教育教导许可状。初
等教育教师许可状,依省长或特别市长之申请,由民生部大臣授与之。”
同年颁发的《关于中等教育教师之件》,对校长及教师之进退规定如下:师
道学校并公立国民高等学校及女子国民高等学校校长及教师之任用、解职之决
定,其关于教谕及教导者,受民生部大臣之认可,由省长或特别市长行之;其
关于教辅者,由省长或特别市长行之。私立国民高等学校及女子国民高等学校
校长及教师之采用、解职之决定,应受省长或特别市长认可。
(四)解放战争时期
1947年,松江省教育厅《关于国民教育工作的指示》,对于教员任免手续作
了规定:小学校长由县长任免,教员由县教育科任免。同年,中共合江省委、省
政府,对中小学教员的调动明确规定:凡中学教员的调动,要经省委批准;小
学教员的调动,要经县委批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黑龙江省按照1951年全国第一次初等教育和师
范教育会议拟定的《幼儿园工作人员服务规程》规定:幼儿园教养员应由下列
人员中选用:幼儿师范毕业者,师范学校或高中毕业,曾受过短期幼儿教育专
业训练者;具有相当于初级中学毕业的文化水平,曾受过1年以上幼儿教育专
训练者。
1954年6月,教育部通知规定:机关、部队、厂矿、企业部门办的小学和
幼儿园所需教师、教养员,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解决。
小学教师的任用,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除由
上级调派部分中等师范毕业生任小学教师外,主要从普通高中、初中毕业生中
选用。此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调派少量的初师、简师和速师毕业生充任,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学校,还任用具有同等学力的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及家
属担任教师
普通中学教师的任用,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定,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主管。以师范专科学校毕业生充任初中教师,师范大学(学院)毕业生,充任
高中教师为合格学历。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中等学校,还由主办单位选调部分
工程技术人员任教。
农职业中学教师的任用,1958年,黑龙江教育厅规定,文化课教师的任用
资格和办法与普通中学相同,专业课教师,由主办单位从有关技术人员中聘任。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任用,1954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执行高等教育部发布
的《中等专业学校章程》。该《章程》规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须具有高等
教育文化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中等专业教育文化水平并有教学经验和生
产经验者,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亦可担任。中等技术学校的技术课,应设一
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并由各主管业务部门由其企业或业务单位的技术人员中聘
请兼任教师。
高等学校的师资来源,主要由政治、业务较好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研究生
和国外培养的研究生、留学回国的大学毕业生中解决,并从在职工作人员,如
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文化艺术工作人员、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其
他人员中选调。任用教师要求注意掌握政治、业务条件,坚持又红又专的原则。
各年选留应届毕业生补充师资的计划,由学校拟定后,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
门审核,最后经分配部门审查,纳入国家分配毕业生的计划。
1956年,教育部规定,小学教员共分10个级别,即1—11级;中学教员共
分12个级别,即1—12级。同年,高等教育部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共
分12个级别,即1—12级。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分为:教授1—7级;副教授3—
7级;讲师6—10级;助教9—13级。
三、考核和评奖
(一)清末时期
1910年(宣统二年),清廷公布的《酌拟优待小学教员章程》规定:凡教授
一学堂,逾5年而有劳绩者,由本学堂呈明督学局或提学司,核其成绩,申报
学部,除照章请奖外,得就本堂款项之赢绌,酌量加给津贴,比每年所得薪额
多3%,其学款支绌万不能照给者,得禀请地方官,给予实力尽职之文凭,以为
荣誉奖励。
(二)民国时期
1931年(民国20年),黑龙江地区第六届教育行政会议制定的《各县优待
教职员办法》公布施行。《办法》规定:教职员成绩卓著,以局长、督学考查确
实者,应分别酌予奖励(加薪或给奖状),教职员成绩卓著,由督学呈报局长审
核确实者,按原支月薪增加,应分五级奖励之:第一级,加薪按6/lO;第二级,
加薪按5/10;第三级,加薪按4/lO;第四级,加薪按3/10;第五级,发给奖状。
教职员服务在5年以上,成绩卓著者,除加薪外,每届年终增发给月薪1个月,
以示优异;年功加俸,凡小学教职员服务在10年以上,经教育局查明,成绩卓
著,应按年加薪360元,由教育局按月支给;教职员服务10年以上,中间无间
断者,予以年功加俸。
(三)东北沦陷时期
1937年公布的《国民优级学校令》规定:国民优级学校之教师,应为有主
管部大臣之许可状者,但依主管部大臣所定,得以无状者代用之。同年,公布
的《国民学校令》,有同样的规定。
(四)解放战争时期
《东北区小学教育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小学教职员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
工作和学习成绩之考核。小学教职员成绩优良者,适当地给予奖励;凡有违法
行为或渎职塞责,品行不良,作风恶劣者,适当地给予批评、警告,以至免职
之分。奖惩皆应经过上级府核准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考核
黑龙江地区执行1949年11月8日,《东北区小学教职员暂行服务条例》的
规定,评定小学教师等级条件为:(一)须具下列第一条及其他条件之一者,为
一等教师:(1)在小学教育方面,具有创造、建树、著述或成绩卓著者;(2)能
胜任高级小学之主要学科,且富有研究者;(3)参加革命工作5年以上,或连
续工作10年以上者(注:二、三等教师条件省略)。同一时期公布的《东北区
公立中等学校教职员暂行服务条例》规定:评定教师等级标准如下:(一)须具
有下列第一条及其他条件之一者,为一等教师:(1)在中等教育方面具有创造、
建树、著述或成绩卓著者;(2)能胜任高中、中级师范或相当于高中之职业学
校的一定教科,且富有研究者(国内外正式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程度者);(3)
参加革命工作8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教育工作12年以上,并有一定成绩者(--、
三等教师条件省略)。
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发了《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暂行规定》,该规
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的暂行规定》,制定
各级教师的职责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以下三个方面:
(1)政治表现。主要看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
(2)业务水平。主要看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
及能力。
(3)工作成绩。主要看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贡献。
考核方法: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应重在平时考查,结合教学、科研和进修
等项工作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学年或学期进行1次。
通过考核,对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成绩优秀的教师,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
表现不好、工作不负责任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经过培养,仍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的,或不适合担任教学或科研工作的教师,应调整做其他工作。
1984年,省教育厅规定:对现有教师要从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业务
能力和教学效果以及文化程度三个方面进行考核。采取平时考察、书面测试和
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总结、群众评议和领导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评奖
1955年2月,省第一次优秀教师代表会议共评奖517人。其中小学389人,
中学182人。
1957年2月,省第二次优秀教师代表会议共评奖742人。其中小学400人,
中学236人,幼儿园11人,工农业余教育95人。
1960年4月,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召开全省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先进
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共选出代表1 600人。
在1972年度省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奖励大会上,教育系统有先进集体21
个、劳劝模范50名受奖。会上评选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标兵2个,劳动模范标
兵5人。
根据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省人
民政府从1978年开始,先后分四批,共批准79名中小教师、幼儿园教师为特
级教师。
第一批:柳玉芳 王玲云 于淑珍 (以上小学)
第二批:原祥云 莫炳慧 张 晔 王希珍 宋学敏 冀淑兰 肖明琴
杨露辉 韩贞子 韩品芳 王桂兰 (以上小学) 崔玉珍 黄庆兰 (以上
幼儿园) 常兆忠 吴凤亭 张世炬 于文刚 高义臣 于国富 金千庾
李浙潮 肖 明 田 力 史家驹 陈 健 朱及臣 周春颐 崔东春(以上
中学)
第三批:王静秋 赵维成 孙 莉 杨丽华 费淑芹 于风云 王桂云
朱惠珍 王淑珍 路 赤 李航珍 满福忠 张 凡(以上小学) 高成庆
李存业 李戈侯 朱林生 考 权 王殿启 陆拜伦 牟传会 黄继华
杨 东 田云阁 孙凤山 周雪平 丁世行 徐国敏 李金铮 钟贞一
龙涛靖 卢伯洲 黄建贞 杨伯威 杨临成 陈洪宝 于肇华 (以上中学)
第四批:栾玉先 徐松鹤 朱玉华 (以上小学) 孟宪荣 宋显彬
郑培厚 谢 飚 吴永华 朱振新 王桂英 吴加仑 (以上中学)
1983年3月14日,黑龙江省“五讲四美”为人师表先进代表会议召开,会
上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138个,优秀教师858名。大会决定出席全国
“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的先进集体有:齐齐哈尔市第八中学,
双城县万隆公社吴家学校,牡丹江市立新小学,集贤县兴安公社保胜小学,肇
东师范学校。
优秀教师:柳玉芳 马熙茹 赵玉霞 杨丽华 肖明琴 柳彼德 曹志卿
曾凡勋 赵玉英 明 辉 戴凤阁 贾淑云 张万祥 玉淑珍
王国风 黄庆兰 秦元璋 王希珍 关升太 韩贞子 金千庾
高敬芳 韩璧茹 李 坚 白秀玲 朱玉华 李连荣 李 航
户凤芹 孟庆芬 (以上30名)
黑龙江省1984年评出全国优秀班主任131名,名单如下:
赵玉霞 马熙茹 柳玉芳 程晓莉 关永海 张志勤 于淑珍 贺桂荣
程少卿 张凤芹 卢墨林 邹秋菊 王 杰 王 欣 姜翠兰 徐瑞坤
沃思勤 赵淑莲 杨纯然 吴续智 于 涛 王铁军 白俊生 金今玉
陈凤春 李淑珍 刘惠琴 姜淑兰 李建国 李柏翠 高敬芳 赵凤云
张 洁 王金格 李桂莲 金春菊 王子玉 左丽华 阎光喜 贾秀荣
明秋荧 曹勉修 高芷华 赵玉英 李桂欣 明 辉 李来兴 陈凤珍
关红霞 陈壬秋 于淑珍 肖明琴 隋忠芳 曹文光 线荣清 单玉凤
许春花 朱玉霞 孟淑清 滕佩荣 郭淑琴 刘丽芳 陈庆茹 滕克成
于致琦 李国清 许桂芝 孙淑芝 王及坤 张桂荣 何育新 姚亚平
赵春光 王凤珍 李晓光 林志芳 张万志 李德琴 王安模 周振克
杨淑霞 薛玉杰 宋学义 举文霞 田惠珍 杨国臣 王宪庭 朱惠珍
杨丽君 王秀珍 王凤兰 郑玉元 高巧云 胡淑媛 王淑珍 徐景荣
王 杨 王玉芳 孙淑荣 关玉洁 李淑贤 张淑珍 安利欣 宁荣花
李玉芝 谷秀兰 董振良 毕桂英 李舫珍 韩璧茹 靳玉荣 胡 敏
张丽贤 姜万成 常振荣 杜月芳 尹淑芳 王桂岚 孙宝成 杨 林
王承艳 李春华 罗 强 金钟锡 徐洁新 彭瑰珍 徐庭芳 教富荣
刘继荣 邰宪明 温亚娟
黑龙江省选送全国先进儿童先进工作者名单:
于淑珍 王贵荣 王 杰 张秀真 佟庆云 袁仕思 慎和纯 高芷华
龙 敏 焦淑华 举文霞 张万志 潘凤林 刘 颖 金竹姬 张淑琴
刘桂华 曾秀珍 张丽荣(以上19名)
先进集体:海沦县实验小学。
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名单:王忠湘 王桂清 张素坤 周 丽
曹淑华 何 迪 高宏岩 于 静 张国琴(以上9名)
全国先进少先队工作集体:牡丹江市立新小学。
四、职称评定
(一)民国时期
1927年(民国16年),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
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
(二)东北沦陷时期
黑龙江地区各大学的教授、助教授、讲师多是日本人。
(三)解放战争时期
黑龙江地区的高等教育有所发展,学校达到13所。到1949年,有教授50
名,副教授94名,讲师213名,助教69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80年,全省高等学校有教师9 523名,其中,教授90名,副教授921名,
讲师4 465名,助教2 389名。
1985年全省高等学校有教师13 445名。其中教授127名,占0.86%;副教
授1 419名,占9.74%;讲师5 722名,占38.09%;助教5 645名,占41.99%。
评定职称的教师1 253名,占总人数的9.32%”
1985年,中等技术学校有教师4610名。其中有副教授65名,占1.41%;
讲师1 105名,占23.97%。中等师范学校有教师1 174名,其中有副教授7名,
占0.6%;讲师171名,占14.57%。

1985--1988年,全省又连续4次补评教师职称,并把这几次评定的都算作
1985年批准任职。这样,截至1985年全省高等院校的高、中级职称的人数都有
大幅度的增长,其中教授达833名,副教授3 100名,讲师5 343名,教员592
名,助教6 035名。
五、工资和编制
(一)工资
1.清末时期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黑龙江省各类学堂教员的月平均薪俸如下:实业
学堂27.330两,优级师范学堂31.429两,初级师范学堂31.524两,师范传习
所16.512两,中学堂64.950两j高等小学堂38.642两,两等小学堂26.817
两;初等小学堂13.480两,女子学堂9.597两,半日学堂15.896两,官话字
母学堂10.333两。
1911年(宣统三年),优级师范学堂100两和80两各1人;60两8人,50
两1人;30两2人,12两1人,8两4人,平均月工资45。222两,初级师范学
堂,正教员1人40两,副教员1人24两,平均29.333两;满蒙师范学堂:监
督60两,教务长30两,监学2人24两,满蒙教员2人各24两,平均31.000
两,幼女学堂校长65两,教员4人各16两,平均25.800两,两等学堂堂长40
两,监学24两,教员4人各20两,平均24.000两,初等农业学堂堂长50两,
农业正教员40两,农业副教员24两,普通教员3人各24两,体操教员26两,
庶务25两,司事16两,司书2人,1人16两,1人8两,平均25.182两;初
等商业学堂实业教员30两,普通教员24两,平均23.333两。
薪水的实际收入,以银价的涨落为准。江省实银缺乏,市上通用以广信公
司钱帖作价,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每银1两,值钱帖3吊余。次年,银价
涨至4吊,后又涨至6吊、7吊,教员薪水也随之每两以6吊、7吊作价,但实
际银价已涨至13吊、17吊。各县高等小学教职员,名为月薪20两,所入不及
10两,初等小学教员月薪10余两,实际收入已赶不上一工人的收入。导致师范
毕业的教员纷纷外流他就,成为教育界的一大难题。此种现象一直沿续到民国
3年,改订地方附加税征收办法后才有所改变。
2.民国时期
1926年(民国15年)4月29日分布的《黑龙江省整顿地方教育经费暨规
定薪俸标准章程》,规定,全省各类学校的校长、教员的每月最高、最低薪俸标
准。

1930年(民国19年),吉林省、哈尔滨特别区本埠和外站,以及滨江、方
正、宾县、珠河、依兰、桦川、宝清、五常、阿城、延寿、双城、宁安、密山、
扶余、东宁县小学教员的每月最高、最低薪俸标准,以永衡号大洋为单位。

3.东北沦陷时期
1936年,小学教员的平均月俸,哈尔滨特别市;县市立64元,私立46元,
平均63元;龙江省:县市立26元,区立22元,村立18元,私章27元,平均
27元;三江省:县市立25元,私立36元,平均26元;滨江省:县市立28元,
村立22元,私立15元,平均27元;黑河省:县市立17元,私立30元,平均
17元。
1937年,《关于初等教师之件》,规定了教谕1—20级,专科教谕1—14级,
教导1—12级

4.解放战争时期
老解放区的教职工一般实行供给制,新解放区一般实行以实物为工资的制
度。1948年4月,松江省工薪分制的计算标准是;工薪分按白解放布0.02米,
高粱米0.8公斤、油0.0125公斤、煤1.7公斤换算。按松江省哈尔滨市7月
份公布之薪多计算标准,每工薪分值为东北币2 875元。这种以实物为基础的工
薪分制,对保障教职工生活起了很大的作用。同年6月21日,《松江省政府训
令》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标准为:中学校长90分,以下每类人员低5分,
但最低工薪不得低于50分。各县立完全小学的教职员薪金标准,应按中学递减
1级。
1949年7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题为《为颁发黑龙江省学校教职
员及社教人员暂行工薪等级执行办法由》的通令,规定了学校教职员及社教人
员暂行工薪等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1950年7月15日,松江省文教厅在《为中小学教职员工工薪调整请核示
由》的文件中提出:在不超过东北人民政府所规定之中、小学教职员工工薪标
准范围内,实行一般工薪调整。调整后,全省中学教职员工薪上升5.88%,小
学教职员工薪上升8.70%;农村小学教师的工资调整后,每人增加了12分,上
升了13.33%。
1951年3月15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东北区普通学校教职员工薪暂行标
准》,将中小学教职员的工薪加以调整。经过调整,黑龙江省中学教员比原分数
增加53.3%,最高分为330分,平均237.7分;高小教员增加21.9%,最
高为178分,平均136.5分;初小教员增加17.4%,最高为150分,平均121.
3分;村小教员增加22.1%,最高为140分,平均114.6分。
1952年4月9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职工工资的决定》,同年4
月14日,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职工工资中几个问题
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制定了新的工资标准,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法及实施津贴制
办法。按规定,一般人员(受行政处分者在外),采取原等级套原等级,或原职
套原职的评级方法,即将原分数改为新分数分别评定之。教职工在工作上有显
著成绩,或技术上有重大进步,或有重要贡献者,可分别根据其贡献与成绩之
大小予以晋级。评定后,中学教员原最高330分的可以套到420分,提高了27.
3%;高小教员可由最高178分套到230分,提高了29.2%;初小教员可由最
高150分套到200分。提高了33.3%。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
命令》,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先后于1955年10月和11月发出通知,将高等
学校、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教职工的工资标准修订为货币工资标准,从1955年
7月起执行,并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加发物价津贴。另外,有10%的教职工提升
了工资级别。
1956年,全省的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已达到35.89元,高出全国原平均数
5.87元。本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不平衡”的原则,全省的小学教师只能在原
有的工资基础上提高24.5%,调整后达到44.68元,仍高出全国平均数4.55
元

1959年和1960年,对少数教师中工资偏低的人员调整了工资。1959年的
升级面,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为50%,普通中学为4%。1960年,高等学
校为40%,普通中小学为25%。
1963年。教育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决定,安
排了各级学校的工资调整。党政干部相当于国家机关17级到14级的干部升级
面为25%,13级到11级的为5%,10级上以的不升级。相当于国家机关17级
以上的教师和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其余人
员的调级面为40%。
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里,广大教职工的工资基本上没有调整。只是在
1971年,对少数工龄长、工资低的教职工做了个别调整,调级面只有2%。
1977年到1981年,先后4次给教职工调整了工资。
1977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以相当于国家机关18级以下干部的教职工,
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级别。同时,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及其相似的教职工提升了工资级别。
1978年12月,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
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按教职工人数的2%提升了工资级别。
1979年,国务院规定,从11月起调整40%职工的工资级别。为了“鼓励
先进、督促后进、赶超先进”升级面可以区别对待。这次升级,要真正体现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规定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作为主要
依据。根据教育部1979年11月通知规定:这次学校升级的重点是在教学、科
研、党政和后勤工作中,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人才做出贡献的教职工。在高等学校尤其要注重任务重、贡献大、职级不
相称的中年骨干教师。为了照顾高等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的知识分子,国家
给高等学校另外增加了8%的升级面,主要用于讲师以上人员的升级。针对中小
学教职工工资待遇偏低的状况,要求各地从所掌握的机动升级面中,适当照顾
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1981年11月,国务院
批发了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办法》。《办法》规定,从1980年
10月起,进一步调整中等和初等学校、幼儿园等教育事业教职工工资。这次调
整工资的主要内容,一是补齐由于1977年升级人员受增加5—7元的限制而未
长满1个级差的人员的工资;二是提高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小学教员部
分级别的工资标准;三是普遍提升了1级,对其中少数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贡
献较大、教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优秀骨干可以升两级;四是调
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同时,增加了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平均每人每
年增加50元。
1985年8月31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高等
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正式颁发了国
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等专业学校教职
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
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全省各级学校教职工,除按国家统一规定,在1979年执行副食品价格补贴
外,还实行了下列各项津贴制度:
(1)自1965年起,对盲聋哑中、小学的教员、校长、教导主任、在等级工
资外加发15%的津贴。
(2)1978年12月,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决定在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盲
聋哑学校的教师中试行特级教师制度。对那些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教学
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特别显著的优秀教师,评为特级教师。在工资改革前,对
特级教师采用补贴的办法,每月贴补中学特级教师30元、小学特级教师20元。
(3)从1979年1月起,在全国公办中、小学班主任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制度。
规定班主任达到工作要求和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每月津贴中学班主任5—7元,
小学班主任4—6元。1981年3月,教育部通知,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
校),盲聋哑学校的班主任也试行津贴制度。
(4)从1978年起,在高等学校及其它各级各类学校还试行了“兼课教师酬
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制度。1981年4月,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师中,
试行超额酬金制度
(二)编制
1.解放战争时期
1949年2月25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对中等学校的
编制规定如下:中学教员,一般为每班2人;师范教员,每班5人。职员、校
长、教导主任、事务主任(校长、主任有副职者,2人仍以1人算),10班以上
者,平均不超过10名,10班以下者,平均不超过7名。工友,平均每校不超过
5名。伙夫,每40名住宿生1名,但住校学生愈多或酌量减少,锅炉工,1个
锅炉2名,两个锅炉3名,3个锅炉5名,依次酌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1957年1月8日,省教育厅在《关于1957年教育事业编制规划方案》中,
对编制规划如下:
高等师范现行编制。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为3.10 :1,其中教学人员占职工总
数的40%,教学辅助人员占10%,职员占25%,勤杂人员(包括炊事员)占25%。
拟从1957年第一学期起,将学生与教职员工比例降为4:1,各类人员比例,再
作具体安排。
中等师范现行编制。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为10.17 :1,其教学人员占50%,
行政占24%,勤杂工占26%。拟在1957年第一学期由原10.17:1降为11.41
:1,其中教学人员占47.5%,行政占21.4%,勤杂占31.1%。
普通中学现行编制。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为15.22 : 1,其中,教学人员占
55.5%,行政占22%,勤杂占22.5%,拟从1957年第一学期起降为15.9 l:1,
其中,教学人员占57.4%,行政占27.3%,勤杂占15.3%。
小学现行编制。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为34.10:1,其中,教学人员(包括校
长、教导主任)占总人数92.5%,职员占2.5%,勤杂占5%。1957年仍按34.10
:1执行,只将人员比例稍加调整。
1963年7月10日,省教育厅在《关于对我省各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意见
的报告》中,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
(1)高等学校
由于省内各高等学校规模较小(多数学校尚不具规模),基础薄弱,师资水
平不高,校舍分散,一般执行下列编制标准:

(2)中等专业学校
一般应按教职工与学生1:4.5—6定编,其中,教师与学生按1:8—10定
编。
(3)师范、普通中学、小学
根据省内居民点分散,学校网点也分散,教育基础薄弱,城市二部制又较
多的情况,为了合理使用编制,又区分城市、县镇、农村、重点与一般,学校
规模大小不同等情况,具体的编制标准如下:

六、福利待遇
1952年8月14日,《松江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公布。《办法》规
定:凡在门诊、住院期间所需的诊疗费(包括各种检查及接生、输血等费)、手
术费、住院费及经公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药费等,均由医院拨付。
1952年9月12日,开始执行松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
作人员在患病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1953年10月29日,松江省人民
政府在《松江省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福利问题的几项原则的决定》中规定:凡
小学、幼儿园的女教职工;分娩后给产假56天。小产:怀孕在3个月以内者,
给假15天;3个月以上满7个月者,给假30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
暂行规定》,公办学校的教职工,执行这一规定。
1981年,开始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1984年6月2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强
普通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在未评定职称前,凡中教1级和中、小学
特级教师,可享受相当于高级知识分子的待遇;中教5级、小教3级以上的,可
享受工程师、讲师的待遇;中教8级、小教6级以上的,可享受相当于技术员
的待遇。各市、县每年有权批准一定比例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晋升1级到
2级的工资。对教龄在20年以上的教师,要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
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