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队伍状况
1949年,黑龙江地区农村土地改革胜利结束,广大农民获得了政治上和经
济上的解放之后,出现了渴望子女入学读书、要求文化翻身的热潮。但国家教
育经费有限,一时无力解决如此巨额的教育投资,民办小学和民办教师便在这
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教育部在《关于1950年全国教育工作总结和1951
年全国教育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的报告》中反映出:1950年在农村实行鼓励群众
办学的政策,大大提高了群众办学的积极性。1950年民办小学在校生数6 623万
人,占全省小学在校生总数的22.9%。
自50年代出现民办教师以来,到1965年,全省民办教师达25 164人,占
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7.5%;1970年,达49 420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9.4%f
1977年,达到最高峰,有104 223人,突破10万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
36.2%。1979年后,采取边境县市民办教师全部转正,招收民师、中师班等措
施后,人数稍有下降。1985年,达98 775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33.8%。以
上统计不包括企业办学,只包括全省城乡教育部门办学和集体办学的数字。
民办教师主要分布在农村中小学。1985年,农村乡(镇)以下(含乡镇)中
小学,有民办教师9 157人,占教师总数的53.7%,其中,中学民办教师占教
师总数的42%;小学民办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9%。

二、任免、考核
1977年12月20日。教育部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
见》中指出:加强对民办教师的管理。选用民办教师,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
实际需要,本着节约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精神,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民
办教师的任用,要本着任人唯贤的原则。
1978年9月29日,省革命委员会批转《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
的具体实施办法》中指出:民办教师是教育战线上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教师队
伍的组成部分。选用民办教师,要严格控制,要由省教育局下达民办教师指标,
市、县教育局(科)统一管理。民办教师的选拔,要根据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的原则,选择思想觉悟高,劳动好,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有教学能力,文
化程度在初中以上(教中学的要求高中毕业水平),身体健康的人来但任。严禁
“走后门”不正之风。
民办教师采用的办法:自愿报名,群众评议,大队推荐,公社同意,市、县
教育局(科)考核批准,并办理手续,发给民办教师证书。不再适合做民办教
师的,经学校提出,大队和公社同意,‘由市、县教育局(科)批准辞退,并收
回民办教师证书。对正式任用的民办教师应建立人事档案,定期考察其思想、工
作表现和业务能力。
1978年9月,省教育局发出通知,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发给
“民办教师任用证书”

1984年3月,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调整整顿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队伍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教育局从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
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文化程度三个方面,对每个民办和顶替代课教师进
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考核。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顶编
代课教师发给“聘用证书”。凡业务能力和文化考试两项,只一项合格者,发给
“试用证书”,试用期一年,经过复考合格者发给任用或聘用证书,仍不合格者
予以解聘;凡业务能力和文化程度均不合格者一律解聘;凡政治思想、工作态
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论文化考试是否合格,应一律解聘。对被解聘的民办教师,
规定了相应的安置办法。1985年,在教育体制改革中,开始试行县、乡、村三
级办学,三级管理的办法,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权下放到乡、村两级。在乡、村
学校,实行了“乡办乡管”、“村办村管”,其中包括管理民办教师和统筹其工资
及其它福利待遇。三级办学的试行,使民办教师的管理逐渐走向规范。
民办教师的迅速增加,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据调查,1965年,全省每个生
产小队负担0.5个民办教师;1978年负担1.7个,1979年负担2个。从负担的
民办教师工资看,1965年每个劳动力负担1元左右;1978年增加到5元;1985
年,嫩江县按全县农村人口计算,人均负担6.53元。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稳定教师队伍,1979年全省边境19个市、县1万余名
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录用办法:本人提出申请,在政审、业务考核、文
化考试、体检合格后,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同意,提出采用
意见,经地、市教育及劳动部门批准。被录用的教师,按国家干部管理。工资
待遇:1976年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小学教师一般定为小教8级,中学教师一般
定为行政25级;1966年底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小学教师一般定小教7级,中
学教师一般定为中教10级,1957年底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小学教师一般定为
小教6级,中学教师一般定为中教9级。
1980年,全省17个边境市、县,共有民办教师11 282人,经过全面考核,
分两批有10 811人转为公办教师。到1985年,全省利用国家和省下达的专项指
标、补充自然减员指标以及中学师范学校设内招班的办法先后把2.3万名民办
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全省各系统企业办学也采用大量民办教师(顶编代课),企办校民办教师的
任免权,由该系统的教育科任免,报人事、财务部门审核批准。林业系统办学
在林场一级学校,通常有50%左右的民办教师。
三、工资待遇
1958年,人民公社化之前,多数县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为每人每月30元左
右的现金工资。人民公社化之后,农村地区逐步实行了工分制,企业办学和个
别农村社队实行工资制。
1973年10月,教育部在《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定:
“民办教师的报酬形式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农村民办教师报酬一般应
略高于所在社队中等以上劳动力的实际收入水平。采取工分加补贴办法的,应
按照中等以上劳力评工记分,国家安排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可划出一定比例,直
接补助教师本人。”“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全国平均计算,暂按每人每年,小学
170元,中学210元”发给。
1980年,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民办教师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今年
起从国家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中拿出一部分,按月发给民办教师本人。中学民办
教师每人每月6元,全年72元;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5元,全年60元。民
办教师实行这一补贴后,原工分照记。据统计,当年全省民办教师收入在600元
以上的占20.4%,300元至600元的占65.3%,300元以下的占14.3%,从总
体水平计算,低于全省农村中等劳动力和公办教师的收入。
1981年,国务院在《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的附件《关于
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中规定,从1981年10月1日起,中小
学、农(职)业中学民办教师补助费,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
每人全年增加50元。具体分配和使用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将这次增
加的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5%一15%,集中掌
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
必须按规定发给本人。1983年,省教育厅在《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增加补助费
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从新增加50元民办教师补助费中,平均每人提取30
元,用于民办教师特殊困难补助和福利事业。其余20元连同原定民办教师补助
费全部发给民办教师本人。
1984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广泛推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实行记
工分的办法,已失去存在的条件。6月,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强普通教育工
作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由于各地经济
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国家对农村民办教师工资标准不做统一规定。允许富裕地
区解决得更好一些,其工资多少,由乡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1985年,全省民办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600元一800元的已占多数,五常、
肇州等县民办教师收入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达到千元左右,但和公办教师年
收入在1 200元左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民办教师工资形式大体上有四种: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基本工资加奖金;
根据年限和不同岗位,划分3—5个档次;部分乡实行了结构工资制,即基本工
资、职务(岗位)工资、教龄工资、奖金。
民办教师工资筹集办法有两种。一是村筹村发,占全省的60%;二是乡筹
乡管,乡政府一次拨给乡中心校,由乡中心校发给民办教师。据调查,村筹村
发办法有一定弊端,由于各村民办教师人数不等,经济条件不同,致使部分乡
村民办教师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乡筹乡管的办法比较稳定,能
够保证级内民办教师工资大体平衡,可以及时兑现。
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存在的问题有二:一是和公办教师的差距。民办教师工
资偏低,同时又享受不到公办教师的一系列福利待遇,主要是民办教师没有公
费医疗和退休养老金,其次是没有书刊费、取暖费、病假、事假、伤亡等于部
福利待遇。
二是拖欠民办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依兰县土城子乡54名民办教师,
人均被拖欠1 800元,最多的达5 000多元。到1985年,全省46个市、县,385
个乡镇计拖欠民办教师工资达591万元。拖欠民办教师工资,主要集中在绥化
地区和齐齐哈尔所属的部分市县,占全省拖欠总金额的68.6%,拖欠比较多的
有海伦县、兰西县、庆安县和绥化市。

四、师资培训
民办教师大多数是农村土生土长,在当教师之前,没有受过专训练,文
化程度参差不齐。在教学中“现买现卖”现象比较普遍。从50年代起,县市教
育行政部门就着手解决农村地区民办教师的培养提高问题。采取系统提高与缺
啥补啥相结合,在职提高与离职进修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民办教师的师资培训
工作。
50年代,有的地区成立师范学校函授站,定期组织农村小学教师(多数是
民办教师)学习教育方针政策,研究教材教法,交流教学经验或补习进修文化
课。
80年代,教育体制改革后,各地以县教师进修学校和乡(镇)中心校为培
训基地,本着“以在职进修为主,以业余为主,以进修教材为主刀的师资培训
工作方针,组织广大民办教师参加电大,高师函授,中师函授学习。还组织教
师进行教材过关考试,参加“专业合格证书”的学习活动等。
从1979的起,根据教育部有关中师可以招收民办(或顶编代课)教师的有
关文件,每年在中师招生计划内,招收民办教师中师班。招生对象和条件:
(1)招收农村乡以下小学在编的有培养前途的民办或顶编代课教师,实行定向
招生,毕业后仍回原单位任教。(2)有初中或中函毕业的文化程度。(3)有3年
以上教龄。(4)参加普师统一招生考试,按民办教师招生单设指标,择优录取。
实行统一管理,分散办学体制。民办教师中师班,单独编班,不单独设校。分
别附设在各市县有条件的师范、重点中学、县教师进修学校、农村建设学校
(后改农民中专)或其它合适处所,执行教育部制订的中师教学计划。
1985年统计,全省民办教师大专学历的占0.5%,高中(中函)学历的占
65.2%,初中学历的占33%,初中以下占1.3%。以正常授课为标准,有24.5%
胜任,57.7%基本胜任,17.8%不胜任,民办教师队伍的素质得到了很大程度
的提高,各地基本杜绝了“初中毕业教初中,小学毕业教小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