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计量
据《渤海国史稿》记载,唐朝时居住在黑龙江地区的诸部进行商品交换时已使用尺、斗
、秤等计量器具。在唐代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今属黑龙江省宁安县渤海镇),曾出土过
3种不同规格的“铁权”。到了辽、金时期,度、量、衡制度和中原地区已基本相似。至明、
清时期,设立度、量、衡机构,并有专人执掌度、量、衡事务。据吴承洛编著的《中国度量
衡史》记载,1704年(清康熙四十三年),清廷议定斛式,停用金斗、关东斗。将新制的铸
铁斗、铁升,发到黑龙江布政司粮道,各府、州、县仓官通用。但后来边境人民开展易货贸
易时,又将俄制、英制、日制等计量器具引入区内使用。至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
政府颁发《推行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四十条》。推行“营造尺库平制”。
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权度法》。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度量衡法》和《中华
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同年,黑龙江省实业厅制定《权度局组织章程》和《划—量器暂行章
则》及《划一量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当年,虽设立权度局,但由于南北各省军阀割据,
兵连祸结,以致度、量、衡的制式处于混乱而无法统一的状态。
日寇侵占东北的沦陷时期,日伪于1934年,颁布了《度量衡法》及《度量衡法实施细则
》,1935年,颁布《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实施“米突法”及“尺斤法”。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仍沿用以往的市制和公
制。1959年,黑龙江省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按《命令》要求
,采取了积极推行公制、保留市制、限制英制、淘汰旧杂制的措施,使全省的计量科学技术
得到迅速发展。截至1985年,黑龙江省的标准计量科研和检定机构有省计量科学研究所(省
计量检定测试所)、哈尔滨计量科学研究所以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
、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大庆等10个市的计量检定测试所。全省共有计量科技人员
74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4人、工程师154人。先后取得科技成果148项,其中获省和国家奖励
的科技成果有20项。全省已建立起长度、温度、力学、电磁学、无线电、时频、物理化学、
声学、辐射等10类43项109种计量标准器具,形成了较完整的量值传递网络,能够开展300余
种精密仪器的测试。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贸易、医疗卫生
以及人民生活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