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生学
由于国家实行“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对第一胎如出生了遗传病
儿、畸型儿或生后致残儿,要求生第二胎的夫妇,应按什么样的优生原则对病残儿及其父母
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诊断,及时控制遗传病儿和畸型儿的再生率,以提高第二胎的健康水平。
对此,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肖永义、朱文峰、白馨芝等自1981~1983年6月,在对全
省11万儿童进行遗传病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在门诊遗传咨询2061例病儿的基础上,通过分析
和随访,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第一胎是病残儿,第二胎优生学的原则。1983
年在合肥市召开的全国计划生育会议上作了报告,得到了与会专家们的好评。该研究因在全
国具有应用价值,各地迫切需要,因此《健康报》、《中级医刊》、《计划生育报》、《优
生快讯》、《浙江省科技情报》、《中国卫生画刊》、《大众医学》等报刊杂志立即给予了
报道。1983年~1984年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率先试点,在申请生二胎鉴定病残儿中,按优生学
原则有15~29%被控制下来,不准生第二胎。1983年6月,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
省内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在全省试行。同年在全国优生科学讨论会上,经与会专家学者讨
论,通过以此为规范,要求全国参照试行。1985年末,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了在
全省正式执行的决定。该优生学研究获1985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成果一等奖。并为国家
制定优生法提供了科学依据。1981~1985年,哈尔滨医科大学刘贵德等在分析913例接受遗传
咨询患者的染色体中,成功地发现了6种8例系国内外均无报导的遗传病;在染色体畸变研究
中发现4种染色体的新核型,填补了国内外遗传病学的空白,为优生学提供和充实了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