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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职称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黑龙江省职称晋升工作基本上按着“又红又专”的原则,根 据科技干部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由各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任命和提拔。职称的设置大 都延续了旧中国使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如:教授、副教授、工程师、医师等。1952年7月 31日,黑龙江省开始实行国家制定的科技人员职务职称,即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技术员 、助理技术员、实习生。高等学校教学人员: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科研人员:研究 员、副研究员建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医卫人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 主任药师、药剂师;主任护士、护士;主任技师、技士等等。当时黑龙江省没有具体制定有 关科技人员职务或职名的条例。据1952年底统计,全省科技人员中有高级职称的31名,中级 职称有10名,初级职称有3112名。这些科技人员的职务,多数是在新中国前认定的,少数是 建国以后培养的。
    1956年,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规定,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定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工程师、技术员、助理技术员;农业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定为;总农业技师、副总农业技师 、农业技师、技术员、助理技术员。据年底统计,全省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 1357人;在农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农业技师职称的208人;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有主任医师、主任 药师、主任技师、主治医师职称的557人;在科学研究人员中有研究员、副研究员职称的17人 ;教学人员中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称的1394人。
    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 规定》,黑龙江省执行了这个规定,高等学校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确定助教的条件是:在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学习成绩优良,一般 经过一年见习期的考察(高等医科院校临床科教师应该有两年临床医生的工作经验),证明 能够胜任助教工作的。
    助教晋升为讲师的条件是:已经熟练地担任助教工作,成绩优良;掌握本专业必需的理 论知识、实际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讲授某门课程,并且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掌握一门 外语,能够顺利的阅读本专业的书籍(对于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 为必备的条件)。
    讲师提升为副教授的条件是:能胜任本专业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 ,成绩优良;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的业务 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 平的科学论文,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能上有较高的造诣;熟练 地掌握一门外语(对于某些学科和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的条件)。
    提升教授的条件是;教学工作成绩卓著,对本门学科有科学著作,或者有重大的发明创 造,证明在学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已经具有更高水平的副教授,可提升为教授 。另外还规定了在政治上、业务上进步特别快,在教学、生产劳动和科学研究工作方面成绩 特别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的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优先提升;对长期担任高等学校 教学工作,教学成绩卓著,并有丰富的实际经验的讲师和副教授,虽然他们没有科学著作或 重大的发明创造,由于工作需要,也可以提升。
    以上科技人员晋升职称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做到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 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 教学、生产劳动、科学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历史清楚、思想作风好,努力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和毛泽东著作,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劳动锻炼,自觉地进行 思想改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
    在进行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提升工作的时候,要在党委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为助教的,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确定或者提升为讲师的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并 且报省教育厅备案;确定或提升为副教授的,须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批准, 并报中央教育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确定或提升为教授的,须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报请省教育厅核转中央教育部批准。据统计1960年全省教学人员中获讲师以上职称的123人 。当时,黑龙江省其它各行业系统都没正式颁布职称晋升条例,各系列科技人员技术职称均 由行政领导任命。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本来不完善的科技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工作,被打入“冷 宫”。
    1978年3月,黑龙江省转发并执行了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 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明确:
    一、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 》文件的基本精神还是适用的,在国务院没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仍可执行这一规定。在执行 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升教授、副教授应注意掌握政治、业务条件,坚持又红又专。提升 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对提升对象的政治情况、教学水平和科研成果,要进 行认真考察,广泛听取意见,真正把在群众中有威望的、在学术上有成就的优秀教师提升起 来。提升教授、副教授的条件,一般应按原有规定执行。对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教学科研方 面有重大贡献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教师,可以越级提升。1960年规定,确定与提升教授、副 教授、讲师、助教,由校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由于学校的组织形式已发生了变化,应改为 由校院党委审批。”
    二、原来已经确定提升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一律有效,恢复职称,不须重新 办理报批手续。
    三、高等学校教师提升职务的批准权限,按照过去的规定,教授的提升,由教育部批准 ,现改为由省、市、自治区批准,报教育部备案。提升教授、副教授的表格式样由教育部统 一印制。提升讲师、助教的批准权限,均按原规定执行。
    1978年4月,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决定恢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工作。黑 龙江省随后召开了全省科技工作会议,会上省委、省政府根据省内情况和科技人员出国学习 、考察等项工作的需要,首先提升了8名科技人员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大庆油田召开科技大 会时,任命了150名工程师、地质师。据不完全统计1978年全省有1000余名科技人员被提拔为 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助理研究员、正副教授、讲师。
    1978年6月末~1979年末,省委组织部、省科委科技干部管理处对全省科技队伍基本情况 做了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1980年2月7日召开了全省科技干部工作负责人会议,会议传达 、转发了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 执行《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决定全省按《暂行规定》和《暂行规定》若干问 题的补充说明,进行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暂行规定》中确定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 术员。
    确定和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 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中等专业学校华业,担任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历和同等 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年、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历的,确定或提升为 助理工程师的条件是: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 知识和技术知识;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提升工程师的条件是: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 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 识和技术知识;掌握1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提升为高级工程师的条件是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 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组织和指导较大的工程技 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定、审核现代化重大工程 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 较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可以提升为技师。
    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暂行规定 》若干问题补充说明”。说明中规定:关于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从事技术工作,经过相 应的技术(学术)组织从业务技术上进行考核评定取得职称的,如符合《暂行规定》中的高 级工程师条件,即可改称高级工程师,不必重新考核评定。凡未经过相应的技术(学术)组 织从业务技术上进行考核评定,而提升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称的,应重新考核评定。 凡作为技术管理职务任命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称的,职称可继续沿用,但不能作为高 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看待。
    关于一至六级工程师的职称评定是:1966年底以前确定和提升的一至六级工程师,一律 改称高级工程师,不必重新考核评定。
    关于副工程师,可直接改为工程师,不必再经考核评定。1967年1月以后确定或提升为副 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应进行复查。如符合《暂行规定》中的工程师条件,即改称为工程 师;如不具备工程师条件,可暂时保留副工程师技术职称,待考核达到标准时,再改称工程 师。
    关于工人工程师技术职称,今后不再授予。1966年底以前确定或提升的工人工程师,应 根据《暂行规定》中的工程师或技师的条件,分别改称工程师或技师,不必进行考核。1967 年1月以后确定或提升的工人工程师,应进行复查。符合工程师条件的,定为工程师,符合技 师条件的,定为技师;条件不具备的,恢复原职称。
    关于1966年底以前大学本科毕业生和专科毕业生,已定为技术员的,可直接改为助理工 程师,不必再进行考核;未定技术员现从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也可确定为助理工 程师。
    关于1966年底以前毕业的中专生,已定为助理技术员的可直接改为技术员不必再进行考 核;为干部编制,并从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虽未明确为助理技术员的,也可确定为 技术员。
    国务院《暂行规定》和《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下发后,黑龙江省相继成立了 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各级评定委员会主要由技术人员参加,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 ,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并授权评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省直各部 、委办成立高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全省各行业高级技术职称;全省各地、市、省直各厅、局 成立中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各行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各县及相当于县团级的单位成立初级评 定委员会,评定各行业及各部门的初级技术职称。对于一些科技人员较少,技术力量薄弱, 不能单独成立评定委员会的单位,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定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定。
    评定委员会通过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后,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 称。正高级职称由省委常委会授予,副高级职称由省直委、办代省委授予,中级职称由地、 市一级主管机关授予,初级职称由县一级主管机关授予。
    1980年8月1日黑龙江省转发了国家农委、农业部、农垦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执 行〈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说明》和国家农委转发《农业部(农业技术干部技 术职称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通知,在全省开始了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说明,黑龙江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 称定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艺师相当于教授、副教授 和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相当于讲师、工程师;助理农艺师相当于助教、助理工程师。这样, 使农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和其它系列的技术职称在名称等级上 相一致,农业技术干部在职称评定中便于参考借鉴工程技术干部职称评定条件和评定方法。
    农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工作,农业和畜牧系统由省农业办公室牵头,国营农场系统由省 农场总局负责,其它系统内的农业技术干部由本部门负责。
    1980年9月末召开了全省农业技术干部职称工作座谈会,根据全省农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 情况,省科技干部管理处及农业技术干部的主管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农业技术 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补充说明》和《确定或晋升农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考 核办法》。在评定中,首先将1966年底以前作为技术职称的总技师、副总技师和技术六级以 上的技师,一律改为高级农艺师,技师和九级技术员改为农艺师,技术员套改为助理农艺师 ,助理技术员套改为农业技术员,而后,进行了评定晋升工作。一年中评定晋升了一批高级 农艺师(包括高级畜牧兽医师等相应技术职称)和农艺师,其中高级农艺师35名,农艺师10 81名,取得这两级技术职称的人数相当于原来已确定技术职称人员总数的4倍,大大调动了广 大农业技术干部的积极性。一些改了行的农业技术干部也纷纷要求重新返回农业战线。
    黑龙江省在开展工程、农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工作后,又相继转发了中国科学院关于《 研究技术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国务院卫生部关于颁《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 试行)》的通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求报告》 等一系列关于技术职称套改、评定、晋升的文件,科研、卫生、高教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评定委员会相继成立。科学研究技术干部的评定工作由省科学院负责,卫生技术干部的评定 工作由省卫生局负责,高等教育技术人员的评定工作由省教育局负责,其它系列技术干部的 评定工作由各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到1980年底全省晋升了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高级工 程师、高级农艺师610名;晋升工程师、农艺师、讲师、助研等中级科技人员.5.5万人。
    为了保证职称晋升工作质量,1983年3月16日省委组织部、省科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工 程、农业技术干部职称晋升工作建立汇报制度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各单位,在评定工程师 、农艺师和相当这一级及其以上职称时,在主管机关审批之前,应向省委组织部和省科委科 技干部处作一次全面系统的汇报,经研究平衡后,方能批准,公布发证。全省认真贯彻了《 通知》精神,保证了按照《暂行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职称评定工作。
    自全国科学大会后,黑龙江省实施的自然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名称共有11种。具体见 表8—9《黑龙江省自然科学技术职称表》。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决定全国职称评定工作暂 停。至此,黑龙江省自然科学技术干部职称评定情况见表8-10《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干部职称 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