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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地、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多数是50年代末成立的,“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撤销,70 年代初陆续恢复,至1985年,全省4个地区、10个省辖市和69个县(含县级市)均设有科学技 术委员会。
    地、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地、市、县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在科技工作方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为首 要任务,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掌握本地科技事业的发展情况和问题,向当地党委 、政府和上级科委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二、根据本地的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和科技工作的基础条件,组织科技人员开 展预测工作,研究和讨论本地的技术政策,为党政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会同本地计划部门编制科学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上级和本地确定 的重点科技项目,组织力量协调攻关。
    四、根据本地工、农业生产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科技成果应用计划和技术开 发计划,对重大科技成果组织推广应用,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组织咨询论证 或经过重点试验后,与有关部门一起组织推广。
    五、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上级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同级政府自筹科技经费,并负 责科研物资的分配和科研仪器设备的供应等条件工作。
    六、对本地科技成果负责组织鉴定、登记、评选和上报,并主持某些重大科技成果、新 产品的鉴定。
    七、管理科技情报工作,加强科技情报的搜集、研究、交流和传递,为科研和生产服务 。
    八、会同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本地科技人员的使用、培养、晋升和调动等情况,向当地党 委、政府和上级科委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本地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管理本地直属科研机构,研究科研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整顿 工作,负责新建科研机构的审查和上报。
    十、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农村的科技活动,以推动工厂企业和农村的科技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