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事业费是省财政用于省、地市、县所属地方独立科研单位的人员工资和日常支出的
经费。它是随着全省地方独立科研单位的增加而逐步增长的(见表9-7《黑龙江省1956~19
85年科技事业费支出》)。
长期以来,全省地方独立科研单位的科技事业费一直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即科研单位所
需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收入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这种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有利于国家
对科研单位科技事业费的监督和管理,使科研单位的必要支出得到保证;但存在着“吃大锅
饭”的弊端,不利于调动科研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为此,从1979年以后,对全省地方独立
科研单位的科技事业费逐步推行了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
一、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逐步推行
技术合同制,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二、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逐步实行科
研基金制,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科技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性经费和公共设施费用。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单位,科技事业费仍由国家财政拨给,实
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含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科研单位,科技事业费实行多
渠道解决。
1981年1月,省科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制发黑龙江省省级科研单位增收分成试行办法
》,允许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
条件,组织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的补充。同年11月,省科委、省财政厅转发了
《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的规定》,规定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留用的技术转让收入,
可视同科技事业费包干结余。
全省地方独立科研单位的科技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和增收分成的管理办法以后,增强了
科研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仅1985年,全省地市以上240个科研单位
的国家财政拨款以外的事业收入总额为28550千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拨款16%(详见表9-8《
黑龙江省1985年地市以上科研单位事业收入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