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三项费是国家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而设立的专用款项,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
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
一、科技三项费的形成
早在1954年,省财政就设立了“试验研究费”科目,1956年又设立“科技支出”和“科
学研究费”两个科目。1962年,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政部颁发了《新产品试制暂行管
理办法》,1963年,省财政在“技措费”中列支新产品开发试制费。1964年,国家计委、科
委、经委、财政部下发了《工业科学技术中间试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同年省财政列
支了工业中间试验费科目。197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科学院相继下发文件,将新产
品试验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合称为“科技三项费”,并于1973年,省财政
单设“科技三项费”预算支出科目。
二、科技三项费的使用
(一)新产品试制费使用范围:企业试制新产品所使用的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
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及试制新产品的其它费用;企业内部的研究机构
、实验室或实验基地的人员工资、管理费;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引进专
利技术诀窍及软件费用以及开展国际间的合用所需的费用。
(二)中间试验费的使用范围:中间试验所需要的土建工程、设备及其安装费、仪器购
置费及其它试验费用等。
(三)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助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
承担重大科学研究项目所需要的经费。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属于全国性的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有关部委拨款;属于地方安
排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拨款。
从1954~1985年,全省科技三项费支出总额为123920.8万元,占省财政支出总额的2.
13%。全省科技三项费历年列支情况见表9-9《黑龙江省1954~1985年科技三项费支出》。
全省科技三项费中,由省科委分管的总额为38740万元(其中包括1969~1979年国家科委
下拨科技“砍块”经费14021万元)占省财政科技三项费总额的30.8%。省科委分管的科技三
项费,除21%用于地、市、县科技“砍块”费外(见表9-10《黑龙江省1979~1985年地市“
砍块”经费支出》)均投入省的科技发展计划。从1979年起至1985年,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
的项目876个,共投入科技三项费8035.65万元。其中重大科学研究项目569项,投入经费45
56.65万元;新产品试制180项,投入经费1353.3万元;中间试验127项,投入经费2125.7
万元。(详见表9—11《黑龙江省1979~1985年专项拨款汇总表》)
三、科技三项费管理改革
长期以来,对科技三项费一直实行无偿使用的管理办法,不利于提高科技投资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科技三项
费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一)将一部分科技三项费由无偿改为有偿或部分有偿使用。主要是对科研周期短、经
济效益显著的技术开发项目,承担任务单位又具有一定偿还能力或用于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收
入能够偿还的,均使用有偿或部分有偿经费。
(二)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由省科委从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的总指标内,划
出一定数额,委托银行做为有偿无息贷款管理,周期使用,由银行负责办理发放回收等业务
。
(三)省财政厅对省级科技三项费的拨款按照年度预算安排的总指标,根据省科委提出
的项目计划(包括有偿和无偿),分次拨给省科委在银行开立的科技发展基金专户。
(四)由省科委在省级科技三项费指标内,“砍块”给各地、市、县一部分,作为地、
市、县的科技发展基金,其中大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全部有偿或部分有偿)。各地财政部
门可视财力情况,从本级财政预算计划中安排一定限额,做为本级的“科技发展基金”,周
转使用。
(五)对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或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周期长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科
研单位本身经济效益甚微而社会受益大的项目,仍实行无偿拨款办法,由省科委下达计划和
办理拨款。
(六)凡纳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的项目,均实行技术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