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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科技三项费

  科技三项费是国家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而设立的专用款项,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 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
    一、科技三项费的形成
    早在1954年,省财政就设立了“试验研究费”科目,1956年又设立“科技支出”和“科 学研究费”两个科目。1962年,国家计委、科委、经委、财政部颁发了《新产品试制暂行管 理办法》,1963年,省财政在“技措费”中列支新产品开发试制费。1964年,国家计委、科 委、经委、财政部下发了《工业科学技术中间试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同年省财政列 支了工业中间试验费科目。197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科学院相继下发文件,将新产 品试验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合称为“科技三项费”,并于1973年,省财政 单设“科技三项费”预算支出科目。
    二、科技三项费的使用
    (一)新产品试制费使用范围:企业试制新产品所使用的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 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及试制新产品的其它费用;企业内部的研究机构 、实验室或实验基地的人员工资、管理费;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引进专 利技术诀窍及软件费用以及开展国际间的合用所需的费用。
    (二)中间试验费的使用范围:中间试验所需要的土建工程、设备及其安装费、仪器购 置费及其它试验费用等。
    (三)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助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 承担重大科学研究项目所需要的经费。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属于全国性的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有关部委拨款;属于地方安 排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拨款。
    从1954~1985年,全省科技三项费支出总额为123920.8万元,占省财政支出总额的2. 13%。全省科技三项费历年列支情况见表9-9《黑龙江省1954~1985年科技三项费支出》。
    全省科技三项费中,由省科委分管的总额为38740万元(其中包括1969~1979年国家科委 下拨科技“砍块”经费14021万元)占省财政科技三项费总额的30.8%。省科委分管的科技三 项费,除21%用于地、市、县科技“砍块”费外(见表9-10《黑龙江省1979~1985年地市“ 砍块”经费支出》)均投入省的科技发展计划。从1979年起至1985年,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 的项目876个,共投入科技三项费8035.65万元。其中重大科学研究项目569项,投入经费45 56.65万元;新产品试制180项,投入经费1353.3万元;中间试验127项,投入经费2125.7 万元。(详见表9—11《黑龙江省1979~1985年专项拨款汇总表》)
    三、科技三项费管理改革
    长期以来,对科技三项费一直实行无偿使用的管理办法,不利于提高科技投资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科技三项 费的管理办法进行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一)将一部分科技三项费由无偿改为有偿或部分有偿使用。主要是对科研周期短、经 济效益显著的技术开发项目,承担任务单位又具有一定偿还能力或用于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收 入能够偿还的,均使用有偿或部分有偿经费。
    (二)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由省科委从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的总指标内,划 出一定数额,委托银行做为有偿无息贷款管理,周期使用,由银行负责办理发放回收等业务 。
    (三)省财政厅对省级科技三项费的拨款按照年度预算安排的总指标,根据省科委提出 的项目计划(包括有偿和无偿),分次拨给省科委在银行开立的科技发展基金专户。
    (四)由省科委在省级科技三项费指标内,“砍块”给各地、市、县一部分,作为地、 市、县的科技发展基金,其中大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全部有偿或部分有偿)。各地财政部 门可视财力情况,从本级财政预算计划中安排一定限额,做为本级的“科技发展基金”,周 转使用。
    (五)对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或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周期长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科 研单位本身经济效益甚微而社会受益大的项目,仍实行无偿拨款办法,由省科委下达计划和 办理拨款。
    (六)凡纳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的项目,均实行技术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