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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成果鉴定

  1961年,省科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全省科技成果 鉴定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凡已完成研究试验、试制的计划项目和群众性科学实验运动中出现 的重大革新,都必须组织鉴定;科技成果的鉴定由研究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科 技成果的鉴定要考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实用价值,做出科学结论,并提出推广建议;科技 成果鉴定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实行领导、群众和技术人员三结合。
    省科委关于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但在“文化大 革命”动乱期间中断,至1979年国家科委颁发了《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后才得 以恢复。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的规定,制订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试行办法》 (以下称《试行办法》),使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开始走上了正常轨道。
    一、鉴定级别
    《试行办法》规定,科技成果的鉴定,按科研任务的来源和项目涉及的范围,分国家、 省部、厅局(市、地)和基层单位四级。
    二、鉴定程序
    研究项目完成后,并具备了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科技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于鉴定前一个月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三、鉴定形式
    (一)通信评审鉴定:对不需现场考察,不进行实物测试,而主要依靠论文、试验报告 、技术资料进行评审的成果,原则上采用此法。
    (二)会议鉴定:凡涉及面广、需要现场考察的跨行业、跨地区的项目,以及规模较大 的工业性试验项目,可通过会议形式鉴定。
    (三)延时鉴定:即对理论性成果,在其论文公布(或经实践验证)一年以后,再召开 鉴定会进行鉴定。
    (四)视同鉴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视同鉴定,承认为成果:科研项目依据计 划任务书或科技合同,进行验收并出具证明认为合格者;经市、地以上计量、标准、测试、 检验、考证等技术监督部门作出评价结论,并征得省主管部门审核给予证明者;已在生产( 或使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由生产或使用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 出具证明者;科学理论成果已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肯定性评 价,且有该学术会议文件或资料证明者。
    四、鉴定内容
    主要是对成果的技术性能、水平高低、应用前景、推广范围和条件及其成熟性、实用性 、创造性、经济价值、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性审查,作出恰如其分的结论,并提 出评审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