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成果登记上报
1963年,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登记上报科学技术成果的若干规定》,开始进行省
科技成果登记上报工作。
一、登记上报范围根据国家科委的规定,科技成果的登记上报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
术成果;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
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成果。
(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的新的成果。
(五)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登记上报内容
科技成果登记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科学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成果技术鉴定书(或审评证书)。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
(四)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三、登记上报程序 (一)省属或省与国家有关部门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单位,直接
报送省科委,同时抄报国家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单位,直接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科委。
(三)对于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任务取得的成果,除按上述规定报送外,还同时
报送委托研究单位。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按上述规定联合上报主
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它有关部门,其中可以独立应用的单项成果不得单独上
报。
(五)国防系统所属单位取得的民用或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也按上述规定上报。
四、成果公报
省科委收到的科技成果报告,经审查登记后,编印《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公
报内容包括:成果名称,登记号,分类号,研究单位及主要人员,主要协作单位,研究起止
日期,主持鉴定单位,鉴定意见等。
从1980年以来,已编印《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6期,899项,其中:
1980年度(公报第一期)91项;
1981年度(公报第二期)121项;
1982年度(公报第三期)134项;
1983年度(公报第四期)179项;
1984年度(公报第五期)169项;
1985年度(公报第六期)20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