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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术团体

  学会的建立与发展
    1948年,黑龙江省面临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支援解放战争消灭蒋美统治,建设新东 北,为建设新中国奠定基础的政治形势。为团结愿为人民服务的自然科学工作者,促进科学 理论、技术的发展,积极参加新东北与新中国的各项建设事业,把科学理论、技术与广大人 民的劳动结合起来,随着“东北自然科学研究会”的成立,1948年4月28日,李范五等15人联 名发出成立“东北自然科学研究会合江分会”发起书。5月8日,发起人在合江省政府主席室 召开座谈会,到会有各界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及科学工作者10余人,根据东北自然科学研究会 章程讨论建立组织问题,决定全体15名发起人为分会筹备委员,并推选李范五、陈剑飞为正 副主任委员,陈凤歧为秘书。会议决定了办公地点、发展会员及研究会工作方向等问题。东 北自然科学研究会合江分会是新中国建立后黑龙江地区最早的科技工作者自己的组织,他既 是哈尔滨市科联组织的基础,也是省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发展的前身。1950年9月 13日,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东北筹委会和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东北区分会合并 ,成立了“科联”、“科普”东北地区临时工作委员会。
    1951年2月4日,中国农学会东北分会筹委会在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成立,推选张克威、许 振英、杨衔晋、朱明凯等7人为筹委会常委。张克威、许振英分任正、副主任委员,杨衔晋为 秘书主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在省内成立的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一个专科学会。 同年2月19日,陈康白、靳树梁、杨树棠等22人发起组织成立了省内工科的第一个专科学会— —东北冶金工程学会。同年,季仲璞等人组织成立了省内医科的第一个专科学会——中华医 学会哈尔滨分会,并召开了学术年会,选举季仲璞为理事长。
    1954年~1958年,哈尔滨科联时期,黑龙江省自然科学专科学会发展21个,共有会员21 00人。
    1958年12月,黑龙江省科协成立后,原哈尔滨科联所属专门学会经调整、整顿后分别建 为省级学会和哈尔滨市级学会。1960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科协党组《关于分 批新建省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的报告》。至1966年5月,共建省级学会32个。有的学会还建立 了数量不等的学组或专业委员会,会员1万余人。市、县级学会也发展较快。1963年统计,就 有市级学会70个,县级学会(或学组)200多个。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学术团体蒙受了一场空前浩劫。学会组织被污蔑为“ 封资修大杂烩”、“资产阶级安乐窝”,全盘否定了学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各 级学会活动完全停止,有的学会组织被迫解散。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7年9月18日,党中央在《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中 发出了“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专门学会要积极开展工作”的号召。1978年2月20日,中共黑龙 江省委在“关于改变省科委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决定省科协恢复工作,并要求“把各种自 然科学专门学会的活动恢复起来,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全省各级 科协及所属学会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并有了很大的发展。截至1980年8月省科协召开“二大” 时统计,“文化大革命”前的32个省级学会全部恢复并新建立省级学会28个。全省市(地) 、县级学会共有831个,会员达4万人。
    省科协“二大”后,特别是1983~1985年3年间,省级学会组织发展速度快,而且向多样 化发展。不仅有学会(根据已形成的独立学科或专业的需要而组成的学术团体),而且有研 究会(根据具有一定研究领域、研究课题和尚未形成的新学科而组成的学术团体)、协会( 根据某项工作所需而由若干学科和行业组成的学术团体)。随着生产的发展,科技成果的交 流推广,成立了玻璃仪器、烟草、包装、装璜等一批专业技术协会。随着科学技术高度综合 化和研究综合性课题的需要,建立了能源、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研究会。为迎接世界新的技 术革命的挑战,建立了微机、光学、生物医学工程等学会;为了推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 结合,成立了人才学、自然辩证法、技术经济与管理现代化等交叉学科的研究会。
    截至1985年末,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由“二大”前的60个发展到122个,会员由2万 人发展到101845人;市(地)、县学会由831个发展到2386个,会员由4万人发展到16.56万 人。
    
    
    
    
    
    
    二、学会体制与组织管理
    (一)性质及主要任务
    哈尔滨科联时期的各专门学会作为相应全国性学会分会,根据全国科联的有关组织通则 确定自己的性质及主要任务。1950年12月9日,全国科联一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的《会员学会 通则》中指出:“各专门学会必须为全国性及学术性之专门科学团体,以提高某种自然科学 为主要目标”。“各专门学会必须做相应学术活动,如出版本科学术性之定期刊物,审查本 科专门名词、单位及标准,编著手册等”。1957年7月,全国科联对通则做了修改,在通过的 《会员学会组织通则》中规定:“专门学会必须是全国性的、专科性的学术团体,具有一定 的自然科学专门学科的范围”。“专门学会的主要目标必须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为社会主义 建设服务”。通则还明确了专门学会的6项具体任务。从此,各级学会在团结组织自然科学工 作者从事学术活动,促进学术发展的同时,注重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这一总目标。
    1961年,在深入贯彻党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形势下,省 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北京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了《黑龙江省各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当前工作的 十条意见》,重新明确了学会的性质和主要任务。《意见》指出:“黑龙江省各级自然科学 专门学会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科学技术人员、专业领导干部和工农革新家自愿结合的群众 性学术组织,是科协的组成部分”。学会的主要任务:“应积极把分布在各单位具有相当水 平的科学技术人员,按学科或专业组织起来,开展学术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地 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1963年在全省科协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的《黑龙江省省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试行条例》 中,对学会的性质有了更明确的定义,即明确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群众 团体,它是由同一学科或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技术人员自愿结合组成”。学会的主要任 务不变。
    1981年6月,省科协根据中国科协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试行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自 然科学专门学会组织通则》的基本精神,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自然科学专门学会组织实施条例》。《条例》规定:“本省各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研究会 、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 成部分”。学会的主要任务是:“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科技工 作者,为繁荣发展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加快社会主义建 设步伐,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条例》要求各市(地)、县学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地开展学会工作。
    (二)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哈尔滨科联时期的各专门学会在业务上接受全国科联有关学会指导,组织上由哈尔滨科 联负责管理。学会成立后经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
    1958年,省科协成立后,原科联领导的各学会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整顿,成为省科协领 导下的学会。
    1962年,省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工作会议精神,在《黑龙江省各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当前 工作十条意见》中,第一次对学会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省、专(市 )、市学会由同级科协和所依靠的同级业务领导部门的党组共同领导,并受上级和全国性学 会的业务指导”。学会理事会为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 学会理事会中可以建立常务理事会或领导小组来加强学会领导。理事会下设专业学组(或专 业委员会),学科较多的学会可设分科学会,并根据工作需要,按工作性质设立委员会或小 组(如学术、宣传、普及、编辑)作为理事会的职能部门,协助理事会进行各项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科学技术人员、工农革新家、专业领导干部。科技人员的数量比重 不得低于理事会人数的2/3。理事会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或筹委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送科协批准。新建的学会,可由科协和有关业务部门党组共同提名 协商产生,待条件成熟后再经选举产生。理事会每2~3年改选1次。
    1963年6月,省科协在《黑龙江省各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当前工作十条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试行条例》。条例对省级学会的领导体制、组织机 构等规定原则上没有大的变化,只是更具体一些。如有关学会接受省科协和业务部门双重领 导的问题,《条例》提出:“学会应在活动中密切配合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在有关 业务的政策方针方面接受业务部门的领导”。对于理事长的人选,强调原则上应由本门学科 中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担任。理事会理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正、副理事长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 。
    《试行条例》在明确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同时,规定了代表大会的职 责: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的理事会;制订修改学会章 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它的职责是: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领导市(地)学会有关全省性学术活动的业务;决定召开 全省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1963~1980年,省级各学会根据《试行条例》,自行制订各自的会章。市(地)科协也 参照《试行条例》,制定了本地区的学会工作条例。
    1981年6月,根据中国科协“二大”会议精神,省科协召开省第二次学会工作会议,制定 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自然科学专门学会组织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规定:省、地 、市、县各级学会均受同级科协领导,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各级学会在业务上均接 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实施条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新的理事会时,要采取不等 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 事会时,也要采取不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省级学会可设理 事30至50或20至30人;地、市级学会可设20人左右;县级学会可设10人左右。理事会可设名 誉理事长,其人选条件为曾经任学会理事长或对学会有贡献,但因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实际 工作的著名科学家或有威望的科技工作者。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各级学会可设若干候补理事 ,按理事差额选票多少依次增补。
    对于理事会的职责,《实施条例》除原有的职责外,增加了“推荐优秀论文、著作和科 研报告、优秀科普作品,建议有关部门、各级科协和所在单位给予鼓励”。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学会分别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1985年6月,为了加强对学会工作的领导,省科协“三大”提出建立学术交流、科技普及 等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科协委员和学科带头人组成,作为省科协常委会领导下的工作 机构;地、市、县科协可参照省科协做法,因地制宜建立委员会或专业组。同年10月17日, 省科协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三)会员条件
    哈尔滨科联时期,学会要求会员应具有承担学会任务和参加学术讨论的一定水平,会员 资格标准是:“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门科学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在本门科学研究工作或 生产技术工作中有一定成绩者,或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者”。
    1963年6月,省科协在《黑龙江省省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试行条例》中对会员条件作了具 体规定:学会必须有固定的会员。学会会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并 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在这一总的要求下,凡承认学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为学会会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及同等的工程师、技师、医师以上的科技人员;高等 学校本科毕业,从事本门科技工作3~6年以上,而有一定表现者或非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 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工农革新家对本门学科技术工作有一 定的成绩和贡献或有特殊的经验和见解者;热心本学会工作并积极促进学会发展的党政领导 干部。
    1981年,《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自然科学专门学会组织实施条例》将会员条件分为全 国、省、省辖市和地、地属市、县学会两种。
    全国、省、省辖市学会会员条件: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 上的科技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 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 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工农革 新家;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工作而有一定组织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 外籍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吸收为名誉会员。
    地、地属市、县学会会员条件:助理农艺师、助理工程师、医师等以上的科技人员;高 等院校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干部从事本学科工作一 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中专毕业,在上述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当 上述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但已具有同等学历、工作经验和学术 水平的科技人员,以及在科研教学、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农兵革新能手;热心和积 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
    《实施条例》还规定:地、市、县学会会员,其中符合全国或省级学会会员条件的,也 可申请为全国或省级学会会员。地、市学会为省级学会团体会员。省、地学会的会员为所在 市学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