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和学会的经费来源,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渠道,大体可分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
纳的会费;个人和团体(单位)的资助和捐赠;政府和挂靠单位的拨款;自办事业的收入。
经费的支出由单纯学术活动、科普活动费用扩大到科技培训、咨询、青少年科普活动、报刊
印刷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它事业活动费用。
一、解放初期学会的经费
解放初期的学会经费来源主要依据《东北自然科学研究会章程》精神,分3种:
1.向会员收缴会费;
2.自愿捐助;
3.政府补助。
经费的支出为学会开展的各项学术活动费用。
二、科联、科普时期的经费
哈尔滨科联、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科普时期经费的来源为:
1.政府财政拨款;
2.举办事业收入;
3.出版事业收入;
4.个人和团体会费;
5.个人、团体单位捐赠。
哈尔滨科联会员学会的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科联补助,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单位补助
。
哈尔滨科联、省及市科普的经费支出主要是用于开展科技讲座,学术交流和各种科普宣
传、展览等活动费用。
三、省科协成立后的经费1958~1963年期间,省科协的经费均由省地方财政拨款。1964
~1966年期间,省科协业务活动经费改由中国科协下拨,其它费用仍旧由地方财政拨款。19
58年~1966年,省科协每年的经费约50万元,经费的支出主要为四项:下拨地、市、县科协
15万元;学术活动(包括补助省级学会活动的费用)10~15万元;用于科学普及活动2~4万
元;其余为科协召开的工作会议、资料印刷等活动费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科协业务活动费停拨。
1978年,省科协恢复,经费由省财政拨款,直至1985年。
1980年,中国科协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明确各级科协经费
来源为国家拨款;科协举办的各种企、事业收入;单位或个人捐赠;会费收入。
1983年1月12日,省财政厅、省科协联合发出《关于全省自然科学专门学会、协会、研究
会活动经费收支的几项暂行规定》,第一次对学会的经费来源、支出、管理等问题做了明确
、细致的规定。《规定》指出:
1.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收入。个人会员会费由本人承担;团体会员会费,属于行
政事业单位的从预算外收入或预算包干经费结余中开支;大专院校从自己支配的资金或学校
基金中开支;企业单位依次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超支或减亏分成或税后利润
中开支。(2)国家拨款补助。由科协根据学会的活动情况酌情给予补助。(3)国内、国外
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4)学会其它收入。包括出版刊物、编印资料、科技展览、科技咨询
、专业培训等收入。(5)依托单位资助。
2.经费开支:(1)学会如召开年会、综合学术讨论会、专业或专题学术讨论会、学术
报告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经验交流会、编委会、科学考察、科普会议等
,应事先编造预算,报请科协或依托主管单位审查批准。(2)各学会邀请科技人员讲课,可
参照有关规定,由邀请单位支付报酬。邀请国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课等,按有关外事
规定及协议办理。(3)经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刊物和资料编印费。(4)经科协和依托部门批
准主办的科普活动、科学竞赛活动的开支。(5)订购业务必需的书籍、杂志、资料和小型仪
器设备的开支。(6)学会所需行政经费开支。(7)学会日常学术活动等开支。
3.经费管理:(1)要有预决算的编制,审批制度。(2)要有人专管或兼管财务工作,
也可委托依托单位代管。(3)定期向学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随着科协事业的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科协工作更加重视和支持,科协系统的活动经
费不断增加,由单纯依靠国家拨款,逐步增加自收比例。据1984年全省88个地、市、县(区
)科协(包括农场、铁路系统科协)统计:行政事业费拨款2097350元;自办事业收入38510
0元;其它收入43920元;全年经费共计2526370元。地(市)级科协行政事业费拨款最高为6
8.6万元(大庆市),最低4000元(鸡西市);县级科协行政事业费拨款最高为37000元(北
安市),其次34700元(依兰县),最低2000元(抚远县、五常县);友谊县、呼玛县、漠河
县、新林区经费尚未解决,呼兰县仅拨专职干部工资。经费在万元以上的有38个单位;5000
元以上的有66个单位。哈尔滨、阿城、克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牡丹江、宝清、依兰
、汤原、桦川、饶河、鹤岗、大庆、伊春、海伦、青冈、绥棱、北安、德都、嫩江等19个市
、县科协有事业收入。
1978年~1985年,省财政给省科协的经费拨款逐年增加。8年共拨款6546135元,是“文
化大革命”前8年科协经费的1.6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