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会的建立与发展
1958年省社科联成立之前,全省没有建立过哲学社会科学类专业学科的学会组织。1958
年上半年,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努力和工作,省社科联筹委会发展了个人会员1500人。同年7月
19日起到年底,省社科联又吸收了一批个人会员入会。直到1959年2月6日,我省才组建起第
一个社会科学类的专业学科学会——省历史学会。
我省社会科学学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随着我省社会科学各专
业学科人才的成长、素质的提高而建立、发展的。省社科联在大力开展学术研讨活动的同时
,进行了学会的组建工作。从1959年2月起到1966年1月止,先后组织建立了省历史学会、省
自然辩证法学会、省外国语学会等共9个学会。通过这些学会组织,更广泛地团结全省社会科
学工作者,在马列主义的指导下,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开展了大量的学术研究和
普及宣传工作,为促进我省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966年夏季至1978年4月,由于发生“文化大革命”运动,特别是由于林彪、“四人帮”
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致使我国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及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出现了大混乱、大倒退、大破坏的局面。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性群众团体,同样也遭受到
破坏与摧残,一切学术活动被迫停止达11年之久。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学会
组织也未立即恢复。
1978年5月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下达了龙办发[1978]34号文件,“决定恢复省哲学社
会科学学会联合会及所属各学会的活动”。据此,省社科联于1978年8月9日至15日,在哈尔
滨市召开第三届代表大会,恢复了省社科联的组织,并选举了新的领导成员。与此同时,恢
复并改选了省哲学学会、省经济学学会、省中共党史学会、省历史学会、省语言文学学会共
5个学会的领导机构。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使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面发展的新的
历史时期。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类的
各学科和专业学会,也进入大发展的新时期。
从1979年开始到1985年底为止,省社科联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协作之下,又恢复并改
选了省教育学会、省逻辑学学会、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省外国语学会等4个学会的领导机构
;新组建了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省财政学会、省高等教育学会、省商业经济学会、省职工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省企业管理学会、省农业经济学会、省家庭教育学会、省文学学会等
65个学会。在这期间,学会组织的发展出现了三次高潮:第一次是1980年,全年共建立省文
物博物馆学学会、省统计学学会等15个学会;第二次是1984年,全年共建立省民族学学会、
省经济地理学学会等12个学会;第三次是1985年,全年共建立省婚姻与家庭研究会、省乡镇
企业研究会等17个学会。到1985年底为止,省社科联所属学会总数已达74个。
省社科联在初创阶段,主要组建了文史哲经等基础学科的学会;1979年以来,则着重发
展了应用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学会。现在,省社科联所属74个学会中,有文史学科
类的学会12个;哲学思维学科类的学会4个;语言学科类的学会6个;教育学科类的学会5个;
政治学科类的学会7个;社会学科类的学会7个;经济学科类的学会33个,使省社科联初步达
到所属学会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组织结构比较合理的程度。省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
会,还下设有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207个;市、地级学会、协会、研究会360个;专业系
统学会、协会、研究会252个;团体会员(单位)856个;县级或市属学会317个;乡、镇、街
研究会或辅导站28197个。全省个人会员总数(据不完全统计)已达75128人。
二、学会的性质与任务
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是依据黑龙江省社科联的组织章程,参照省内自然科学专业
学会有关组织法规来确定自己的性质和任务,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省社
科联章程》规定:“本会是由全国社会科学各学会、研究会和协会联合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
体。”“本会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省社会科学各学术团体,在马列主
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因此,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的性质都是:全省性的社会科学某一专门学科的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它们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
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团结与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某一学科的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
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普及宣传工作,为促进本学科的发展和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它
们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学术研究、普
及宣传、调查研究和人才培训工作,出版学术刊物和编辑学术著作等。
1982年11月22日,中共中央颁发中发[1982]48号文件《关于转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之后,省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立即按照文件的精神修订了自
己的章程,将“开展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和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
任务补充列入章程之中。
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在确定任务时各有
侧重:有的是学术研究与科普、咨询并重;有的是以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为主;有的则以开展
科普、咨询为主。
三、学会的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是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它在学术活动上和组织上,接受省社
科联和所属依托单位的双重领导。有一部分学会、协会、研究会,既是省属学会、协会、研
究会,又是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省级分会,因此,它们在学术活动上和组织上,还
要接受其所属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指导。
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会议,由它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确定学会的工作任务和选举产生学会理事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
由代表会议选举组成的理事会,作为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代表的决议。省级学会的理事
会,设理事30至65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理事会的
职权。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有的设名誉理事长或顾问若干人)、副理事长2至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理事
会的组成人员,在知识结构上,应包括本学科有较高成就、有较高威望的专业理论工作者、
实际工作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者在内;在年龄结构上,要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中
青年的比例要占多数。理事会的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提出推荐名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会议选举产生,报送省社科联批准。新建立的学会理事会的人选,由省社科联在本学科成员
中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有关部门党委协商之后提名,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选
举产生,报省社科联批准。理事会每届任期为2至4年,期满改选。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学会理事会之下,大多不设职能部门,只设1至2名专职或兼职秘书,在学会正副秘书长
领导之下承担日常会务工作;但也有少数学会,由于会务工作的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如:办公室、组织部、培训部、咨询服务部、学术刊物编辑部等。
大多数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为了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和促进本学科理论的发展,
又按专业或专题,下设若干个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在其直接领导下,开展学术活动;
有些则在省内各企事业单位中建立本学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这些专业系统的学会、协
会、研究会,则在省属学会和它所属单位的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学术活动;有些则协助省内
各市、地、县(少数还在乡、镇、街)党委建立本学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这些学会、
协会、研究会,既接受所属地方党委和当地社科联的领导,又接受省属学会的业务指导。
四、学会的会员
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有两种:一种是个人会员;一种是团体会员。在1958年
至1966年省社科联初创阶段,省属学会,只有个人会员,没有团体会员;在1978年8月省社科
联恢复活动之后,有不少学会不仅有个人会员,而且还发展了大批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的条件:在1959年至1966年期间,要求会员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的文
化程度,从事本学科或专科的理论研究、教学、实际工作二年以上,或对本学科、本专业的
理论研究有一定兴趣,并有一定成绩,赞成学会的宗旨,承认学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
有关单位的组织介绍,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即可加入学会,成为会员。同
时,省社科联在它建立伊始,就曾提出:“将来学会不仅(要)继续吸收从事理论工作的同
志为会员,而且还要吸收工人、农民以及其它劳动人民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积极
分子为会员。”
1978年省社科联恢复之后,学会对会员条件的基本要求大体相同,即:承认会章,由本
人提出申请、有会员介绍(有的还要求经有关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但具体条件有异
。一些基础学科的学会,要求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现正从事本学科、本专科的理论研究
、教学或实际工作,对本学科、本专业的理论研究有一定成绩;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的研究
生,并有一定研究成绩者;自学成才,对本学科、本专业有一定研究成绩者。一些应用学科
的学会对会员具体条件的要求是:从事本学科、本专业的理论研究、教学、实际工作,具有
一定的理论水平研究、写作能力,热心于本学科、本专业的理论研究。
团体会员的条件是:凡省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设置的本学科、本专业的工作机构
,其成员中有一部分具有相当的研究能力,承认学会章程,有志于组织起来开展本专业的理
论研究与专业理论实践,由该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本单位党委同意和支持,经省属学会、协
会、研究会理事会批准,即可建立专业研究组织,成为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
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是: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
4.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学术资料的权利;
5.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6.有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