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哲学、逻辑学等学科
一、对真理和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
1962年2月下旬,省哲学学会召开年会。会上就当时学术界正在讨论的真理问题进行了讨
论。1963年6月,省哲学界又对相对真理是否包含错误的问题展开争论。多数人认为,不能说
相对真理包含着错误。真理之所以为真理,是因为它是物质世界及其规律性的正确反映。正
确与错误、真理与谬误是有原则区别的。真理的相对性,并不是因为真理中包含错误,而是
由于它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对客观外界的认识,在一定条件下只能达到一定的广度和
深度。也有的认为,相对真理中包含着错误,相对真理是相对正确的反映。还有的认为,不
要把真理包含错误与真理本身就是错误混淆起来,应理解为相对真理可以转化为错误。从这
个意义上说,可以认为相对真理包含着错误。
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刊登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次日,《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同时予以转载。黑龙江省理论界立即响应,开展关于真
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8月3日,新华社报道,黑龙江省委最近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真理
标准和民主集中制问题。省委书记杨易辰在讲话中说:“文化大革命”前的黑龙江省委不是
黑的,而是红的。在全国,黑龙江省最早提出为“文化大革命”前的省委平反问题,对黑龙
江省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起到动员和推动作用。
在省委的带动下,省社科联1978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代表会议上,省委常委、宣传部
长陈元直(在这届代表会议上当选为省社科联主任)作报告,主题是号召全省社会科学界进
一步开展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接着,省哲学学会在哈尔滨市召开真理标准讨论会,有40
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与会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详尽地阐述了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只能是实践。
1979年7月30日至8月1日,为了深入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
神,把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省社科联在尚志县召开委员扩大会议
。会议由陈元直主持,有80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与会者认为,开展检验真理的标准问
题的大讨论,对于解放思想,纠正“左”的错误,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民
主与法制建设,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会者在讨论中指出,讨论检验真理标准的问题
,必须联系实际,总结历史经验,敢于冲破“禁区”用实践标准去检验,正确的就坚持,错
误的就改正。要研究与探索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1980年8月21日至26日,省哲学学会在海伦县召开实践标准理论问题讨论会。来自全省1
00多名理论工作者参加会议。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怎样理解实践标准的唯一性
一种观点认为,实践标准的唯一性,正如命题指明的,除了实践标准之外,不能再立其
它标准,它是独一无二的,是排它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标准的唯一性。应当从最终的
、根本的、直接的意义上去理解,而不能从绝对的、排它的意义上去理解。在实际生活中,
并非事事都要直接受实践的检验,逻辑证明或科学理论虽不能成立为独立的或主要的标准,
但可以作为最初的、非根本的、间接的标准。
(二)如何估计逻辑证明和正确理论在认识中的作用及其与实践标准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逻辑证明与正确理论是论证和检验真理的一个间接的、辅助的标准。否
定了这一点,就会降低和抹煞理论思维在认识真理上的能动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逻
辑证明在造成理论系统、由已知探求未知上有重大作用,但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理论思维
的活力,属于主观范畴,不能与实践标准相提并论。同样,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理论,对认
识和改造世界有着重大的指导作用,但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性,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
准。
如何理解实践的涵义和结构。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把实践分为诸要素。“实践要素
说”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上没有回答和解决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任何问题。另一种
观点认为,把实践分解为诸要素有助于在更深的层次上探讨实践的概念,对于认识实践的本
质和特性有重要意义。实践与任何事物一样是可分的,实践的自身就是一个过程,实践的要
素也就是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矛盾诸方面,把实践这个内容丰富的动态体系分解为诸要素,固
然会存在许多矛盾,但为避免矛盾和麻烦而抛弃它是不恰当的。
如何理解和表达实践标准的辩证法。与会者认为,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不确定
性即相对性,是实践标准自身的两重性,而不是两类标准。对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的含义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包含有三层意思:一是实践
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切真理都能被实践证明,一切谬误都能被实践所驳倒。二是被实
践证明的真理性认识具有绝对真理的因素和颗粒;三是实践是无限发展的,实践作为检验真
理的标准是至上的,今天虽然不能被检验,将来终究会被检验的。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亦
有三层含意:一是实践是一定条件下的具体实践,因此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有条件的
;二是具体的实践不能一下子完全证实或驳倒人类一切表象;三是被实践所证明的真理性认
识只是近似正确的反映,并没有穷尽真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标准的确定性是指它的可
靠性、唯一性;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是指它的不可靠性。因此,实践不能完全证实或驳倒人
类的一切表象。
二、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讨论
1982年12月7日至11日,为了贯彻中共党十二大提出的“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精神,
省哲学学会在哈尔滨市召开“十二大报告中的哲学问题”讨论会。有100多名哲学理论工作者
参加会议,集中地讨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问题。
(一)文明范畴的本质和起点
文明就其本质来说,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一种观点认为,就一般意义上的文明来说,
指的是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它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成果。另一种观点认为,文明就是人类
进步的标志和尺度,就其本质来说,也是物质的,不能单独地用精神或物质为之定性。
(二)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与会者认为,无论是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均是实践的产物,同属意识范畴,不存在
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十二大报告中提出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指的是两项建
设工作之间的关系,不是从客观决定主观、物质决定精神这种意义上说明二者关系的。
三、对美学的讨论
1983年5月27日,省哲学学会所属美学研究会在哈尔滨市召开学术讨论会,重点探讨以下
问题:
(一)美学的本质
有的认为,美就是“人的本质对象化”的客观形象。认为这个定义不仅能说明自然美,
而且能够说明社会美和艺术美。
(二)美是属于客观范畴还是主观范畴
有的认为,美作为真正属于人的对象,固有属性与价值属性的对立消灭了,二者融合为
一,升华的更高形态的同一物,这就是美本身。美既是审美价值,又是事物的最高属性,因
而美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同一。审美意识也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会上还探讨了审美主体的深层次结构问题、艺术规律问题和美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问题
。大家认为,美育与德育尽管二者之间有比较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区别,不能互相代替
。美育与现代化建设关系十分密切,加强美育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四、对主体与客体的讨论
1963年6月7日至8日,省哲学学会在哈尔滨市召开主体与客体问题讨论会。会议中心议题
是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主体、客体范畴及其相互关系。
(一)主体与客体的范畴
对于主体的范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主体就是具有认识能力的人;二是认为主体
是社会实践基础上产生、发展,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与工具有机结合的系统。对于客体的
范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客体不同于客观物质。主、客体是认识中的一对矛盾,矛
盾双方始终是相互依存的;二是认为客观是能够被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客观实在,是整个物质
世界;三是认为前两种意见都忽视了精神客观的存在。主体不是本体论范畴,而是认识论范
畴。客体是被主体认识着、实践着的存在对象。
(二)主客体的相互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主体具有指导作用;另一种观
点认为,主体不同于意识,客体也不同于物质,主客体不是一个单方面的决定关系,客体能
够决定主体,主体也能够决定客体。
五、对异化问题的讨论
1980年8月,省哲学学会在海伦县召开的学术讨论会上,异化问题是其中议题之一。一种
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异化思想前后是一致的,马克思的异化概念在推动马克思主义的形成、
发展和成熟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异化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不可抛弃的重要概
念,是一个完整的科学学说。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最初使用异化概念而后不用或少用异
化概念,这说明异化概念对马克思来说是一个历史概念,它在马克思主义形成的不同时期起
着不同的作用,占有不同的地位。当马克思直接从事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和历史分析的时
候,异化概念就失去了先前出发点的意义。现在,异化概念在马克思主义形成过程中已经完
成了自己的历史任务,对于马克思理论来说,它只能作为历史保存在人们的记忆中。
1984年3月3日,省哲学学会组织讨论了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与会学者对马克思使用异
化概念的两种情况、异化概念的层次、社会主义异化论、劳动异化理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有些人认为。社会主义异化论,抹煞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义
制度本身不会产生异化,而且也不能说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异化。会上。多数人认为,在马克
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中,除了批判的需要,一般不应使用异化概念。
六、对哲学与改革、哲学如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的讨论
1984年至1985年期间,哲学学会密切联系中国改革的实际开展学术研讨,力求使理论研
究服务于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4年6月16日至19日,省哲学学会召开第四届年会,中心议题是哲学与改革、哲学如何
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与会者从哲学的角度就改革的必然性、必要性、紧迫性和在改革中哲学
为人们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有的认为。改革中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
:创新与继承的关系,实际经验与现代科学知识的关系,内与外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要推动当前的改革,还必须树立科学的思维方式,要有系统理论观点,时间与事业的观点
,效益观点,科学、知识、人才的观点。
1985年1月10日至13日,省哲学学会召开认识论与改革专题学术讨论会。与会者就改革的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改革成败的标准、思维方式的改革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有
的提出,改革中要用十字形的思维方式去克服过去片面的思维方式。所谓十字形的思维方式
,就是纵向与横向结合的思维方式。以往多侧重于纵向思维方式,忽视横向思维,重演绎,
轻归纳,线性思维,缺乏纵横交错的完整的思维体系,对指导实践是非常有害的。有的认为
,思维方式不能单从“纵向”上去概括,思维方式的本质是辩证思维方式,它的具体表现是
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的思维方式。有的还提出,要改革必须打破传统观念,加强对社会
主义社会的再认识;第一,要破除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单一公有制和越大越公越好的社会主义
观念;第二,要打破所有权与经营权不能分开的传统观念;第三,要打破认为社会主义国家
可以以政代企、包办一切的传统观念;第四,要打破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
来,把实行计划经济同价值规律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第五,要打破把计划经济等同于指令
性计划的观念;第六,要打破把自力更生看成是闭关自守的传统观念;第七,要打破把竞争
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的传统观念;第八,要改革领导机关的思想作风;第九,要改革
生活方式和精神状态。
七、对逻辑学的学术讨论
省逻辑学会成立于1961年10月。在成立大会上,即讨论形式逻辑的对象、形式逻辑有无
阶级问题。有的认为,形式逻辑是以思维形式结构为对象的,它是有阶级性的。有的认为,
形式逻辑的对象是无阶级性的,但作为一门思维科学,从观点上看,不能说没有阶级性。
1979年7月4日,在哈尔滨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及学术讨论会。有30多名逻辑学工作者
参加会议。会议对“传统逻辑的改造”这一专题所涉及的“概念分类”、“确定判断词的周
延性的标准”、“直言三段论的规划”等问题争议很大。有的认为。传统逻辑直言三段论的
规划应该修改,直言三段论有级式应该增加,确定直言判断谓项是否周延的标准不是判断的
质,而是主谓项概念间的关系。许多人对此持有异议。
1980年5月15日,在哈尔滨市召开逻辑证明与实践检验的专题讨论会。会上,一般认为,
实践是把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统一起来,因而可以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而逻辑证明则是属
于主观思维的范畴,不能作为检验主观领域的真理标准,二者之间,实践检验是逻辑证明的
基础,逻辑证明还需接受实践的检验。有的还提出,决不能否定逻辑证明对实践的反作用,
不能否认逻辑证明对认识的逻辑检验作用。
1981年11月24日至27日,在哈尔滨市召开学术讨论会。有40名逻辑学工作者与会,收到
论文23篇,讨论会就传统形式逻辑理论体系中的某些弊端与缺陷,研究讨论如何丰富和发展
形式逻辑的内容。主要讨论3个问题:
(一)逻辑科学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方向问题
一种观点是,设想综合形式逻辑、辩证逻辑等有关研究成果,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
方法论指导下,建立一门揭示人类抽象思维本质和规律的综合性的基础理论思维科学。对此
观点多数人表示异义,认为这只是一种非常朦胧的设想,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实现。第二种观
点是“取消论”,即认为,以传统逻辑为体系的形式逻辑已陈旧过时,高校教学应代之以现
代形式逻辑。对此观点多数人持否定态度。认为这是脱离实际与不可能做到的。第三种观点
是“合取论”,即高校文科应合并开设逻辑课。普通逻辑课与符号逻辑课二者不能偏废。第
四种观点是“溶合论”(将普通逻辑溶于数理逻辑两个演算之中)与“改革论”(以数理逻
辑方法改造普通逻辑体系)。多数认为,这种设想一时难以实现。
(二)形式逻辑概念形成的特殊性问题
有的认为,从形式逻辑概念看,多数形式逻辑著作对概念所下定义是不确切的。大形式
逻辑中不能把概念定义为“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按新定义将在形
式逻辑概念论的内容体系中会形成不少逻辑矛盾。因此,在形式逻辑中必须把概念定义为: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区别属性的思维方式。有的认为,绝不能把形式逻辑讲的“事物的本
属性”与哲学中讲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混为一谈。可以把概念定义作这样的表达:形式逻
辑研究的概念是一定领域内的反映思维对象具有区分功能属性的思维方式。有人认为,形式
逻辑概念论里讲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就是“事物的本质”,与认识论中讲的概念的本质
是一致的。如果把概念看作仅有区别作用,而反映事物的本质,那么,概念就达不到理性认
识的高度了。
(三)三段论规则的简化问题
有的提出,三段论规则具有两个明显的缺点:一是过于烦琐,难于记忆;二是学习费解
,用时不便。他们主张运用数理逻辑演算的方法,把形式逻辑的四种直言判断改用谓词逻辑
公式表示,然后运用数理逻辑演算方法提出两条三段论的基本规则:第一条,可传规则;第
二条,分令规则。有的认为,由于形式逻辑要用自然语言,而数理逻辑用的是形式化的语言
,二者不可能完全一致,从而用数理逻辑方法来论证传统三段论格式,必然会产生不相适应
的矛盾。其中全称量词,在数理逻辑中表示的不一定都存在,其中可能有空集存在,而在传
统形式逻辑中,则表示都存在,无空集。
1983年3月29日至31日,在哈尔滨市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会议收到论
文52篇,有45名逻辑学工作者参加会议。会议主要研讨的问题是:
1.概念的虚实、真假问题
主要观点有:概念只有虚实之分,而无真假之别;概念既有虚实之分,也有真假之别;
虚实是从外延方面讲的,真假是从内涵方面讲的。
2.形式逻辑原理问题
有的认为,“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这种国内流行的提法是准确的,容易和
认识论相混淆。有的提出,演绎推理是“由反映一般性的知识的前提得出有关特殊性知识的
结论的推理”的提法也不够确切。科学的定义应当是:演绎推理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着必然
联系的推理,或称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完全归纳推理不是归纳推理,而是演绎推理。有
的认为,矛盾律不适用于反对关系的两个判断,应当在普通逻辑中引入“反对律”这一基本
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