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省劳动机构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广大军民在中共中央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的统一领导
下,迅速清除国民党反动派及日伪残余势力与封建势力,陆续建立黑龙江、松江、嫩江、合
江和牡丹江省人民民主政权。1949年4月,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并为黑龙江省。9月,在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工业厅劳动工资科的基础上成立黑龙江省劳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设松江、黑龙江两省,分设劳动局
。1954年8月,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松江省与黑龙江省两省并为新的黑龙江省,
随即两省劳动局合为新的黑龙江省劳动局。从此,在黑龙江地区建立一个统管全省劳动工作
的国家行政机关即黑龙江省劳动局。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劳动部门大都处于瘫痪状态,劳动工作受到严重
破坏。省劳动机构几经变动后,于1972年3月成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
1979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随后省劳动局为其重要职能
部门之一。
伴随政治形势与经济发展全局的变化,劳动机构的名称虽经多次变更,劳动、工资、保
险福利和安全监察等项工作,却大体保持相对独立性和运转的连续性。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来,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劳动机构担负发展生产力与保
护生产力、调节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双重职能与繁重任务,积极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逐步加大改革力度,开创性地探索前进,劳动、工资、保险三大制改革
及其它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较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振兴、繁荣黑龙
江省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