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局
1949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重划东北区划及任命各省主席、副主席令》,将
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随后着手筹建省级劳动机构。9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
省工业厅劳动工资科的基础上成立省劳动局,郭芸田任局长。编制30人,设秘书科、仲裁科
、劳保科,负责管理全省企业劳动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正确处理劳资纠纷,制止资本家(
业主)无理解雇工人,组织私营企业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积极调整劳资关系,保障工人8小时
工作和工资、保险福利等,同时督导各地各部门改善工厂、矿山的劳动条件,促进机械、冶
金、轻纺、铁路、木材、煤炭等军需民用生产的发展,安定社会秩序,确保职工基本生活。
1949年11月,黑龙江省政府出自精简机构、精干组织与方便工作的考虑,决定省劳动局
与齐齐哈尔市劳动局合署办公,统称省劳动局,郭芸田任局长。编制30人,设秘书科、仲裁
科和劳保科。1950年1月,仲裁科改为调解科。6月,省、市劳动局分设,省劳动局增设工资
科、调配科。8月,工资科改为工薪科。1952年9月,省人民政府遵照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
问题的决定》,为加强对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便于协调各方面关系,成立以省政府副主席
陈雷为主任委员、省劳动局长郭芸田和省人事厅长孙子源为副主任委员的省劳动就业委员会
,该委员会办公室与省劳动局合署办公。同时,省劳动局增设劳动力调配科,撤销调解科。
1953年1月,郭芸田调离。5月,秘书科改为办公室,复设调解科。9月,薛云鹏任代局长,杨
洛文任代副局长。
1954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精简行政机构、整顿编制工作的指示》后,撤销省劳动就
业委员会,其日常工作交由省劳动局负责。同时,杨洛文任副局长。7月,省劳动局编制增为
32人。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与
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并为新的黑龙江省,随即两省劳动局合为新的黑龙江省劳动
局。编制60人,下设办公室、调配科、争议科、劳保科、工资科和培训科。中共黑龙江省委
工业部副部长肖杰任局长,杨洛文任副局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劳动局遵照政务院批准的《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
定,监督一切公、私营企业执行国家的劳动政策法规;调处与仲裁私营工商业的劳资争议,
调整公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审批、登记并组织实施公、私营企业的集体合同、劳动契约与工
厂规则;调查城镇劳动力资源、劳动就业、失业人员状况,积极安置失业与求职人员就业;
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招收工人与调配劳动力;监督落实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
资标准,调查研究、指导处理企业工资问题;组织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法规
,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技术、女工保护等项工作;制发地方性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查
处职工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督导公、私营企业实施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
工作;指导、检查并落实技工学校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在职工人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这对于促进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
,彻底完成民主改革的任务,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发挥出重要的保证与推动作用。
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劳动局
1955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改称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称省人委)。2月,经省人
委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6月呈报国务院批复同意,继续设置省劳动局。劳动局成为省人委下
设的39个委、办、厅(局)之一。肖杰为局长,杨洛文为副局长。编制65人,设办公室、调
配科、工资科、劳动争议科。
1956年5月,省人委批准,省劳动局将原内设科的建制改为处的建制,即设秘书室、劳动
力调配处、工资处、劳动保护处,保留技工培训科、劳动争议科,增设职工福利科。7月,张
明伦任副局长,列杨洛文之前。当年,全省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标志
着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发生根本变化。随之劳动部门工作的重点由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
保护、调整劳资关系和安置失业人员等扩展到劳动就业、计划、工资、调配、技工培训和保
险福利等项工作。同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劳动工作的需要,加重省级劳动部门对各
市、地、县劳动部门的指导落实责任,加强各级劳动部门对工矿企业劳动工作的监督检查责
任。当年,编制79人。1957年10月,将培训科并入劳动力调配处,锅炉科从保护处分出另设
锅炉处。
1959年5月,省人委决定将民政厅掌管的移民工作交由劳动局管理,增设局属移民局。6
月,省编委基于劳动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批准省劳动局增设计划处。8月,省委调肖杰回省
委工业部工作。此后,副局长张明伦主持省劳动局工作。年底,编制93人,实有64人。
1961年2月,黑龙江省大规模接收关内省份移民工作结束,随之撤销移民局建制,其有关
善后处理工作转由劳动力调配处承担。4月,省劳动局增设技工培训处、农村工作处。1962年
4月,李大中任副局长,列杨洛文前。7月,撤销锅炉处。1963年8月,复设锅炉处。1964年1
月,撤销农村工作处。6月,邴玉书任副局长。9月,杨洛文调离。
至1966年5月,省劳动局负责贯彻党和国家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省委、省人委
的指示、规定;参与编制、下达全省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并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
各地招工、城镇闲散劳动力的管理及用工制度的改革;组织开展企业定额定员和劳动力的平
衡调剂工作;负责审批各地企业申报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事项;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审批各
地各部门调整工资方案,研究改进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会同银行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和国
家机关工资基金;监督缴纳并检查使用劳动保险基金情况;负责举办和管理技工学校及委托
培训工人工作,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培训技术工人计划;动员、安置城镇精简下放职工和社
会闲散人员,接收、安置省际移民和支边青年工作;督导企业落实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组织
开展安全检查,调查、处理与统计分析伤亡事故,协助上级劳动及有关部门查处重、特大伤
亡事故;管理、指导锅炉安全监察等项工作。
三、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劳动机构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劳动局成立“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群众成立
“造反”组织,打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机关工作受到严重破坏。10月,张维卿任副局长,列
邴玉书之后。
1967年1月,“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在哈尔滨市召开“大联合大夺权誓师大会”,宣告
成立“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取代省委和省人委领导,随即局机关群众“造反
”,组织“夺权”,局内处室机构随之解体。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称省革委)设生产指挥
部计划统计组劳动工资组负责劳动工作。局机关除留少数干部外,多数领导干部停止工作接
受“审查”,被批判斗争;许多干部被送进“学习班”参加“运动”、编入“五·七干校”
“锻炼”、下乡插队“改造”或调往外单位,劳动工作基本处于无人负责的混乱状态。
1968年9月,经省革委政治部批准,成立省劳动管理站革命委员会,负责劳动工作。站委
会20人。鲁夫任主任,林春雨(群众代表)任副主任,王文祥(群众代表)和王一兵(工人
代表)任委员。
1969年11月,在省劳动管理站革委会的基础上,省革委批准组建省劳动管理局领导小组
,鲁夫任组长,郝士俊(军代表)、王靖远、林春雨(群众代表)、杨明任副组长,王文祥
(群众代表)、王一兵(工人代表)为成员。编制40人,设办事信访组、政工组、计划调配
组、工资保护组和知青组。
1970年2月,省革委颁发《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机构、编制试行方案》,决定将省民政局
、劳动局合并,成立省民政劳动局及其革命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全省民政劳动工作。鲁夫任
革命领导小组组长,柏青(女)、张维卿、贾成文、林春雨(群众代表)、杨明、张喜山(
工人代表)任副组长,王文祥(群众代表)、王原森为成员,郝士俊(军代表)任政委。局
下设办事组、政工组、劳动组、民政组、知识青年组和信访接待组。7月,鲁夫调离。1971年
8月,李涛、陈登科(军代表)分别任民政劳动局革命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副政委。
1972年3月,省委制发《关于省直机构编制的试行方案》,确定民政劳动局分设。此后省
劳动局设秘书组、政工组、计划调配组、工资组、劳动保护保险组、接待组。3月,李涛任局
长,陈登科任政委,张维卿任副局长。8月,王振兴任副局长。1973年11月,经省编委批准,
省劳动局编制60人,并将组的建制改为处的建制,即设办公室、政治工作处、计划处、调配
处(与劳动力调配站合署)、工资处、劳动保护保险处、锅炉安全监察处和信访处。
1975年,省劳动局编制增至76人。6月,王锡戊、唐宪强任副局长,陈登科被调回军队工
作。1976年4月,卫之民任副局长。与此同时,按照省编委《关于调整省劳动局机构设置的批
复》,劳动保护保险处、锅炉安全监察处分别调整为劳动保护锅炉处、保险处。1977年12月
,卫之民调离。
1978年2月,邢予洪任副局长。8月,根据省编委《关于同意省劳动局内部机构调整的批
复》,调配处改为社会劳动力管理处,计划处改为计划调配处,劳动保护锅炉处分设为劳动
保护处、锅炉安全监察处,同时增设技工培训处。9月,唐宪强调离。11月,李涛调离,贾国
卿任局长,邢予洪、王锡戊、张维卿、王振兴任副局长。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遵照中共中
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
1979年4月,为加强在职师资培训,提高师资水平,建立培训基地,报经省编制委员会批
准,成立黑龙江省技工学校师资进修班,为县处级事业单位(以后更名为黑龙江省技工教师
进修学院)。5月,省编委《关于省劳动局机构调整的批复》下达后,省劳动局即撤销政工处
,增设国营企业农副业生产处。11月,曾藩阶、李波、张春元任副局长,邢予洪调离。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局
1979年12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将省革委改为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随
后省政府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必要的职能部门,省劳动局成
为省政府组成序列的70个委、办、厅(局)之一。
1980年2月,李天伶、鲁夫任副局长。3月,省编委发出《关于省委知青办列入政府序列
与省劳动局合署办公的通知》后,省劳动局与省委知青办“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
公,增设动员财务处、知青场队管理处,编制123人。10月,按照省编委《关于省劳动局组织
机构调整的通知》,撤销计划调配处、国营企业农副业生产处,增设人事处、计划处和劳动
力调配处,社会劳动力管理处、动员财务处分别改为动员安置处、财务处。省劳动局和省委
知青办将合署后的15个处(室)调整为13个处室:办公室、人事处、计划处、劳动力调配处
、动员安置处、劳动保护处、工资处、劳动保险处、知青场队工作处、技工培训处、财务处
、锅炉安全监察处、信访处。12月,李天伶调离。
1981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对1974年12月成立、1976年
11月调整的局机关党总支,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改设为局机关党委。6月,张琢琨、刘绍恒任
副局长,李大中离职休养。8月,动员安置处改为就业处,保险处改为保险福利处。
1982年4月,经省编委批准成立省劳动服务公司,系(副厅级)行政性事业单位,与省劳
动局合署办公,不增人员编制。5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问题
的批复>的函》中确定,省劳动局增设矿山安全监察处。9月,省委批准省劳动局设局纪律检
查组,副局长王振兴兼任组长。当年,省劳动局下设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调配处、技工培
训处,工资处、保险福利处、劳动保护处、锅炉安全监察处、矿山安全监察处,社会劳动力
管理处、知青场队管理处、财务处、信访处。
1983年1月,省委任张琢琨为省劳动局负责人,马亚功、刘绍恒、鲁夫、李波为副局长。
贾国卿、曾藩阶、张春元改任省劳动局顾问,张维卿、王振兴离职休养。3月,中共中央、国
务院批准《黑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委、办一级领导层次,加强厅局职
责权限,省政府直接领导厅局。这次机构改革,省劳动局系省政府序列43个厅局之一。5月,
省委任张琢琨为局长,王锡戊调离,鲁夫改任省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副厅级),免去其省劳
动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职务。6月,刘绍恒调出。7月,吴忠民任副局长。8月,省劳动局撤销
人事处,计划调配处、锅炉安全监察处分别改为计划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社会劳
动力管理处、知青场队处、财务处分别改为培训就业处、企业指导处、计划财务处,列为省
劳动服务公司内设机构。
与此同时,省编委《关于省劳动局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决定,省劳动服务公司与省劳
动局分设。省劳动服务公司是省劳动局领导并受其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劳动就业服务机
构,主要负责部分社会劳动力管理工作,组织劳动服务公司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领域,
管理职业介绍,指导就业门路与项目开发,开展就业训练,归口管理劳动服务企业及其管理
部门,加强劳动就业的基础工作,为广开劳动就业服务。据此,主要行使如下职责:(1)统
筹管理、规划全省劳动就业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城镇劳动就业的政策、法规,指导全
省劳动就服务工作,负责安置和统计汇总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协同财务部门安排就业经费,
协助有关部门安置企业富余职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劳务输出工作。(2)研究广开就业渠道
,推动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指导开发新的就业门路与项目,组织劳动服务企业技术改
造,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扩大就业安置能力。(3)拟定全省职业介绍的政策、法
规,负责有关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技术工人交流工作,研究制定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
力进入城镇务工的管理办法,负责城镇待业人员、外埠劳动力和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登记、建
卡与发证工作。(4)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和统计工作,指导待业青年转业训练、技术
培训,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5)指导全省劳动服务企业及其管理部门加强经营
管理,组织劳动服务企业横向经济技术合作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
效益。(6)组织劳动服务企业产品评优工作,管理、审批新办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作。(7)
代省政府承办征用土地后从农村招工的事项。(8)负责处理已婚上山下乡知青的遗留等项工
作。省劳动服务公司内设办公室、培训就业处、计划财务处、企业指导处(保留省劳动局知
青场队工作处名义)及供销经理部。
1984年起,省劳动局进一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和开创劳动工作新局面的需要,
纵向放权,横向理顺,细化处室职责,减少具体审批事务,使职能尽快转向统筹规划、制定
政策、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信息引导和提供服务上来,继续改革高度集中的劳动工资管理
体制,为政企分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同时,按照干部队伍
的“四化”(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干部
的培养、使用、调整和交流,制定不同职务的岗位责任标准、各项制度及有关措施,促进局
机关工作趋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机构改革后的省劳动局成为内设机构比较健全、
运行比较顺畅、实效比较明显的政府部门,成为能够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发
展生产服务的领导机关。4月,王原森任局纪律检查组组长(副厅级)。8月,按照省编委《
关于省劳动局增设人事处的通知》,复设人事处。
1985年,省劳动局机构编制与实有干部同为145人,其中局级干部8人(含顾问3人),处
级干部51人,科级及其以下干部86人,分别占干部总数的5.5%、35.2%、59.3%;党员90人
,占干部总数的62.1%;文化程度:大专以上69人、中专15人、高中40人、初中21人,分别
占干部总数的47.6%、10.3%、27.6%、14.5%;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以上55人,初级33人
,分别占干部总数的37.9%、22.8%;干部年龄:35岁以下29人、36-45岁38人、46-55岁
49人、56岁以上29人,分别占干部总数的20.0%、26.2%、33.8%、20.0%。各级干部队伍
的文化素质和年龄结构趋于合理,政治素质与专业素质逐年提高,成为积极推进劳动、工资
、保险三大制度改革和继续做好各项工作的骨干力量。
省劳动局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劳
动部的指导下,主要负责管理城镇劳动就业、职工工资、保险福利、技工培训与劳动保护监
察等项工作,拟定有关劳动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改革方案,指导、推动劳动制度、工资制度
和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并搞好综合平衡、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建设。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行使如下主
要职责:(1)负责贯彻并监督检查国家劳动管理、劳动就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技工培
训、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护监察等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按省政府的部署和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汇总编制全省劳动工资建议计划,经国家批准后,按着省政府
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加强
工资基金管理,负责分管的劳动工资统计与信息工作。(3)统筹管理全省社会劳动力和劳动
就业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力管理、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法规及劳动制度
改革方案与实施办法,规划和指导劳动服务企业及其管理部门的建设,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城
务工的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固定工制度。(4)综合管理全省企业工资、社会保险和
职工福利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制度、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协调企业和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保险、福利政策,组织、指导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有关工作,指导管理
中外合资等“三资”企业的劳动工资工作。(5)统筹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和城镇待业人员的就
业前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学徒培训、在职工人技术培训及劳动部门干部培训,协同地方政
府加强劳动部门干部队伍建设。(6)综合管理并依法实行国家监督全省劳动保护、矿山安全
卫生、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制订和检查有关法规、细则和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安全审
查、考核、检验和认证工作,参与组织查处重特大伤亡事故,综合统计分析伤亡事故,提出
预防对策,管理全省安全卫生重点技措项目,提取与分配安全技措经费。(7)会同省财政部
门管理和使用就业经费,负责收缴、使用和监督检查各项规定的费用。(8)组织推进有关劳
动、工资、保险福利、技工培训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9)检查、指
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10)对有关部门拟定的行
业特殊性劳动、工资、保险制度、办法、标准与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平衡、协调,报省政
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11)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12)做好直属单位的
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动局内设办公室、人事处、计划处、技工培训处、工资处、保险福
利处、劳动保护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矿山安全监察处、信访处及纪检组、机关党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