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劳动者(下称劳动者)即在业人口,由全民、集体及其他所有制职工(下称职
工)与城镇个体劳动者组成。此外,还包括临时工、亦工亦农工等人员。其中职工是劳动者
的主体成分。
一、数量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劳动者队伍与经济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壮大。1949-19
85年,劳动者由74.1万人上升到796.6万人,增加722.5万人,增长9.8倍,年均增加20.
1万人,年递增6.8%。其中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职工(下称全民职工、集体职工)由39
.4万人增加到767.2万人,增加727.8万人,增长18.5倍,年均增加20.2万人,年递增8
.6%,占劳动者总数的比重由53.2%上升到96.3%。
其它所有制职工主要是私营企业职工,人数急剧减少。1955年,黑龙江省对资本主义工
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大都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当年职工,人数由1949年的6.7万人
减到3.2万人,减少52.2%。到1959年,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大多转为全民职工。1979年起,
各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开始出现中外合资、合
营等所有制企业,到1985年职工为0.3万人。
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继续发展。由1949年的34.7万人增到1953年的38.
1万人,成为截至1985年的32年间的最高峰。此后,个体劳动者人数逐年减少。1957年,在所
有制改造过急过快的“左”的思想指导下,各地歧视甚至打击个体经济,致使当年个体劳动
者由1953年的38.1万人跌至3.7万人,到1965年降为2.1万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个体劳动者濒临灭迹的边缘,至1976年仅有0.5万人。
1979年以后,城镇个体经济迅速发展,成为解决待业人员就业的重要渠道。个体劳动者
由1976年的0.5万人增到1985年的29.4万人,增长57.8倍,占劳动者总数的比重由0.1%上
升到3.7%,年均增加3.2万人,年递增57.3%。1980-1985年,个体劳动者由4.9万人增到
1985年的29.4万人,增加24.5万人,增长5倍,年均增加4.9万人,年递增43.1%。
二、在业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恢复发展个体经济,疏通多种就业
渠道,城镇劳动力在业率逐年上升。由1979年的94.2%上升到1982年的98.7%。1983年起,
在业率稍有下降,当年由98.6%下降到1985年的97.3%。1981-1985年,城镇劳动力增加185。
4万人,年均增加37.08万人,其中就业168.5万人,占90.9%,包括新成长的劳动力和少量
“农转非”进入城镇的劳动力。
三、产业分布
城镇社会劳动者从事工作的部门分为三大产业。农、林、牧、渔业为第一产业,工业、
建筑业为第二产业,伴随第一、二产业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门类众多的行业群组成的第三产
业,包括交通运输、商饮供销、文教科卫、金融保险、城市公用及房地开发等流通与服务部
门。劳动者的产业分布,随着各时期经济与政治形势的发展出现较大变化。
1949年.黑龙江省74.1万名劳动者中,第一、二、三产业分别为1.3万人、22.0万人
、50.8万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第三年即1952年,劳动者119.5万人,第一、二、三产业
分别为21.7万人、53.1万人、44.7万人。1957年,由于“一五”计划的实施和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的建成投产,劳动者达到157.6万人,比1952年增加38.1万人,年均增加7.62万人
。
1958年起,各行各业连续三年的“以钢为纲”的“全面跃进”,导致劳动者人数骤增。
1960年达到366.8万人,比1957年增加高达209.2万人,增长1.3倍,其中以工业为主的第
二产业增加125.1万人,占59.8%,导致劳动者产业分布和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衡。随后经
过国民经济调整,大量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到1965年劳动者减为259.2万人,比1960
年减少107.6万人。充分显示各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确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
方针取得的显著成效。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者由1966年的266.5万人增加到1976年的494.1万人,增加
227.6万人,年均增加22.76万人。1976年,第一、二、三产业劳动者分别为89.3万人、2
54.1万人、150.7万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大力发展文教科卫事业,不断发展交通运输业,积
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商饮等服务业,支持发展个体经济,促使劳动者人数进入较快增长的新时
期。1985年,劳动者达到796.6万人,比1980年增加161.8万人,年均增加32.36万人。三
大产业劳动者分别为48.7万人、451.9万人、296.0万人,比1980年第一产业减少20.2万
人,第二产业增加104.1万人,第三产业增加77.9万人。三大产业的劳动者比重,由1980年
的10.8%、54.8%、34.4%,变化为1985年的6.1%、56.7%、37.2%。城镇社会劳动者的构
成中正在出现第一产业比重下降、第二产业比重增缓、第三产业比重持续上升而逐步趋向合
理协调发展的态势。
四、职工比重
在社会劳动者中,黑龙江地区全民职工的比重,由1949年31.7万人,占42.8%,上升到
1952年76.4万人,占63.9%。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其职工大都转
为全民职工。到1957年,全民职工126.万人,占80.1%。1965年,全民职工219.2万人,占
84.6%。1979年以来,全民职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态势,由当年的454.5万人,占74.7%,
下降到1985年的532.2万人,占66.8%。同时,集体职工的比重则呈逐年上升态势,由152.
8万人,占25.1%上升到234.6万人,占29.5%。
五、女职工比重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就业状况历来是社会发展
的重要指标,也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极为重视妇女就业的
法律保障。1954年,国家颁布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确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和家庭生活五方面,同男子享有“五平等”的权利。黑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
部门、各社会团体,一贯重视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关心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制定一系列保障
妇女就业的法规,为妇女就业提供训练、组织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指导妇女组织起来
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确保妇女劳动就业等各项权利的实现,促使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
加,在业率稳定提高。尤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黑龙江省进一步从政治、经济、文化
等方面,大力消除轻视甚至歧视妇女的旧观念的影响,提高女性在各级学校的入学比例,积
极发展女子成人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实用技术培训等各类教育事业,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
提高,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生活状况逐年改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继续增强
;在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第三产业的过程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由以往单纯依靠国家分配
就业变为自主多渠道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各地各单位大都认真实施女职工
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使得女职工由原来大多分布在纺织、商饮等行业迅速扩展到国民经济各
行业。
1949年,全省女职工2.8万人,仅占城镇劳动者总数74.1万人的3.8%。到1979年,增
加到224.8人,占劳动者总数608.3万人的37.0%;比1949年增加222.0万人,增长79.3倍
,年均增加7.4万人,年递增15.7%。1983年达到277.4万人,占劳动者总数738.8万人的
37.5%,比1979年增加52.6万人,增长11.6%,年均增加13.15万人。1985年达到288.0万
人,占劳动者总数796.6万人的36.2%,在适合妇女就业的商饮、轻工、卫生、金融、保险
等行业中,女职工占劳动者总数都在50%以上;在科学研究、政府机关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中
,女职工比例呈上升趋势。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各行各业
的主人,被人们誉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半边天”,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做出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