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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镇劳动就业

  城镇劳动就业是城镇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某种社会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 济活动,这是牵动千家万户的经济问题和事关全局的重大社会问题。
    清朝后期及民国时期,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进城的破产农民和手工业者及其他失业工 人自谋生计,有的被沙俄、德国等帝国主义国家开办的制粉、酿造、油坊业雇用,所得工资 微薄,苦不堪言。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在黑龙江地区疯狂推行“勤劳奉士”制度,繁重的苦役和 恶劣的生活条件,造成大批劳工死亡。许多工厂、店铺倒闭,工人、店员大量失业,到处是 疮痍满目、民不聊生的凄惨景象。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 期。各级政府组织工人和各族劳动人民全力医治战争创伤,迅速发展军需民用生产。大中城 市相继成立劳动就业管理组织,对旧公教人员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对失业人员负责安置 就业。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复员 转业军人等实行统包统配制度;1953年起,松江、黑龙江两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明确的“政 府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同时采取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居民下乡等政策措 施,通过国营企业招工、私营企业雇用、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安置失业人员。到1957年,黑 龙江省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累计23.1万人,大体解决东北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问题。 此后,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追求“一大二公”,过快地改变生产关系,基本堵死在集 体与个体就业的门路。尤其“文化大革命”期间,累积的大量城镇待业人员急切要求就业, 上山下乡的大批知识青年陆续返城待业,酿成严重的劳动就业问题。
    1979年以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遵照中共中央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前 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的战略决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扶持发 展个体经济,积极落实中共中央确定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 、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合”(下称“三结合”)的方针,全党动手,齐抓共管, 广开门路,多方安置,劳动就业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到1985年,全省城镇待业人员就业29 5.0万人,年均安置42.14万人(含临时性安置,下同),待业率由5.8%下降为2.7%。劳 动就业扭转以往多年的被动局面,开始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