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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统包统配

  统包统配是将所有需要就业的人员,由国家包下来统一分配工作的制度。这对于有计划 地统筹劳动就业,确保国家重点建设的用工需要和社会稳定产生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 、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普遍推行,这种制度堵塞多种就业渠道、制约 劳动者积极性的充分发挥等弊端渐趋突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积极稳妥地 改革统包统配制度,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沿革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10月,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对东北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旧 公教人员,采取全部包下来的政策,一般保留原职原薪,一时无工作的也养起来,失业人员 基本由政府统一安排。
    1950年6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按照政务院的决定,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有计划地合 理分配”。9月始,又对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由主管部门分配。1951年起,对技校毕业生 由办学单位分配。对旧公教人员、失业人员、大中技校毕业生统配情况有所不同,实际都在 实行“包下来”的政策。
    1952年8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一切公私企业对于因实行 生产改革、合理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多余的职工,均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仍由原企业单位 发给工资,不得解雇,并把包下来失业人员就业多少作为企业、事业、机关成绩大小的一项 重要内容。这对当时稳定社会局势、巩固人民政权、保证劳动就业、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 发展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1956年,全省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的公私 合营,进而逐渐成为全民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合作化道路逐渐变为集体企业,与此同时, 国家对全民职工的招收录用、工资待遇和保险福利等,实行完全包下来的政策。集体企业是 城镇劳动群众在国家扶持下,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 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就业上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较好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劳动就业工作中,不适当地扩大统包统配的范围,进而导致“铁饭碗” 的劳动制度的误区。
    195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把集体经济看成公有制的低级形式,片面强调“一大 二公”,集体企业向全民企业“过渡”,成为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二全民”,助长职工 “大锅饭”、“铁饭碗”的平庸思想,改变集体经济本来的性质,在劳动就业上逐渐比照全 民单位包下来的政策。此外,对个体经济歧视、打击。到1965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由1953年 的38.1万人骤减为2.1万人。由于所有制形式单一,就业渠道越来越窄,统包统配的范围越 来越大。不但每年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统包统配,而且对未升学的中学 毕业生及其他待业人员均由国家负责安置就业,达到对整个在业职工和一切待业人员基本包 下来的程度。
    与此同时,人口过快增长,新成长的城镇劳动力增多,生产发展相对缓慢。尤其“文化 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濒临崩溃,教育事业遭到破坏;集体企业受到限制、削弱;个体经 济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得濒于绝迹,由1953年的38.1万人跌至1978年的0.5万人。不能 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相应调整包下来的就业政策,大体只剩下全民单位单一的就业门路,造 成统包统配的范围越来越广、待业人员越来越多的被动局面,逐年累积十分突出的重大社会 问题,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过去长期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过急过快 的“左”倾错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中共中央及时确定在社会主义公有制 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的战略决策。与此相 适应,1980年8月,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此后,黑龙江省采取多种渠道 积极安置待业人员就业,大大缩小国家统包统配的范围,标志着全省城镇劳动就业进入新的 历史发展时期。
    二、措施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迅速医 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采取限制解雇职工、介绍就业、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等 多种有效措施,妥善安置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大量失业人员和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
    (一)限制解雇职工
    1946年1月,哈尔滨市政府从东北和全国解放战争的需要出发,及时采取对私营企业订立 《合作契约》的办法,稳定工人就业,积极发展生产。1947年1月,哈尔滨市委下发《关于1 947年市政府工作的决定》中明确,对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遗留下来的公教人员,实行由政 府包下来的政策,一般保留原职、原薪、原待遇。1948年1月,哈尔滨市委发布《哈尔滨市战 时暂行劳动法(草案)》确定,所有私营企业不准任意解雇工人。
    1950年6月,黑龙江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由各级工会和劳动部门,对企 业行政或资方解雇工人或职员依法监督,严格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1952年2月,松江、黑 龙江两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关于“三反”运动中私营企业几项规定的通告》:在“三反” 运动中,一切私营企业一律不准解雇工人,已被解雇的工人限自通告之日起5日内,资方负责 找回并予复职,保持原薪等,以促进“三反”运动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工人的正当权益。8月 ,各级劳动部门依照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支持公营、私营企业积极 发展生产,扩大劳动就业,制止随意解雇职工和未经批准歇业、擅自停工停薪的问题。1954 年8月,黑龙江省政府下发《贯彻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通知》,对 某些违反劳动规则的职工,坚持思想教育为主,一般不予辞退。
    1956年,全省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对合 营企业的职工和资方人员,也实行包下来的政策,一律安排工作。1957年4月,国务院下发《 关于劳动力调剂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后,各地劳动部门对一些企业多余人员,积极设法 安置,没有妥善安置的不得裁减推向社会。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防止随意解雇职工问题的 发生。
    (二)介绍就业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失业问题相当严重。1946年4月,哈尔滨市调查统计,从业 2.2万人,失业高达1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21%。对此,中共哈尔滨市委选调130名干部组成 工作队,深入工商企业、街道,发动群众以工代赈、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当年介绍失业人 员1,08万人就业。1948年6月,哈尔滨市工会成立职业介绍所,在各区办事处的密切配合下 ,至年底介绍失业人员9753人就业。同年10月,齐齐哈尔市政府抽调百余名干部组织调查, 为及时介绍就业深入扎实的开展基础工作。到年底登记失业人员1.2万人,占全市总人数的 7.8%,其中19-45岁的青壮年失业人员0.81万人,占失业人员总数的67.5%。
    1950年5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由政府介绍就业规定的通知》精神 ,加强对失业人员登记、介绍就业工作。当年,哈尔滨市劳动局登记失业人员16137人,介绍 就业15862人,占98.3%。
    1952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劳动就业委员会建立后,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登记、介绍 就业工作,指导各市对失业人员政治、文化、技术、身体等逐项登记,区别情况介绍就业; 对暂不具备就业条件的由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转业训练后,逐步介绍就业。当年,哈尔 滨、佳木斯市分别介绍就业10948人、17683人。
    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为确保大规模经济建设、企业急需大批技术工人和劳动力的 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劳动就业委员会、内务部、劳动部向中共中央《关于劳动就业工作的报 告》精神,对基本建设单位及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企业大量招工,报经劳动部门统一 介绍;招用少量在当地登记的失业人员,并向劳动部门备案。1949—1953年,哈尔滨、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登记失业人员合计127359人,介绍就业115572人,占90. 7%。
    “一五”期间,黑龙江地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为介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1956年对各 地城镇调查统计,当年登记失业93885人,介绍就业58064人。余下35821人多为高小毕业生及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妇女。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各地按照“分口 包干、统筹安排”的政策,确保职工和资方人员的工作;对少量多余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调 剂安排。同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新招工人时,均由劳动部门统一介绍。1957年1月,黑 龙江省按照国务院《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现 象的通知》规定,一律停止从社会上招收人员;对少数急需增人的单位,从本系统或其它企 事业现有人员和复员转业军人中调剂解决。1949-1957年,各地城镇累计介绍失业人员23. 1万人就业。至此,黑龙江省基本消灭东北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问题。
    1958年5月,各行各业开始的“全面跃进”,造成劳动力需求数量很大的假象。当年,哈 尔滨市介绍22,5万人就业,基本实现“人人参加劳动,全市没有闲人”的目标。年底,全省 职工由1957年的148.9万人猛增到232.3万人,新增高达83.4万人,比“一五”期间计增6 5.8万人还多17.6万人。至1960年,连续3年的“大跃进”,引致全省职工达到364.8万人 ,比1957年增加215.9万人。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削弱农业一线劳动力,造成职工人 数增加过快过猛,导致城乡劳动力乃至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1961年起,大力精简职工, 压缩基建战线,减少城镇人口。到1965年,各地劳动部门基本停止向企事业单位介绍就业。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企业大多“停产闹革命”,经济渐趋崩溃边缘 ,城镇就业的经济基础遭到严重破坏。1968年起,全省掀起大规模知青上山下乡的高潮,介 绍就业工作大体停止。
    (三)以工代赈、生产自救
    1946年10月起,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积极开展以工代赈 、生产自救工作,这是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一种救济性安置办法。失业人员工赈工资一般能 够维持自身及其家庭的一般生活。
    1947年3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组织失业人员以工代赈,参加被服、毛皮等手工业劳动。 其中有万余名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参加制作军装、军鞋等工作,为支援解放战争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还安排部分失业人员参加修缮房屋、修筑江堤、修建道路,市政府发给口粮。
    1950年6月,松江、黑龙江两省认真贯彻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把组织以 工代赈、生产自救作为救济失业人员的主要措施之一。7月,哈尔滨市动员1000名失业人员去 南岔林业局从事采伐生产,每月工薪最高450分、最低300分,实行计件工薪制。另外,还组 织油坊淡月停产工人和搬运工人500名,以工代赈参加市政道路修筑工程,减轻淡月资方的部 分经济负担,适当解决这些失业工人的生活困难。到1956年,各地失业人员大都陆续介绍就 业。至此,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工作基本结束。
    (四)失业救济
    松江、黑龙江两省及大中城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对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介绍就业、组织以 工代赈等多种途径安置的同时,对一时难以就业,确有生活困难和年老体弱不能就业的失业 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给予临时救济。1952年始,哈尔滨市根据失业人员家庭人口多少 划分三个等级,每月发给1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5万元、20万元救济金。
    1953年,黑龙江地区依照劳动部《关于劳动部门对失业人员救济范围的规定》,主要对 失业工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失业知识分子、停工歇业的独立生产者、小工商业主、 摊贩及其他失业人员,确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给予救济;对妓女、游民、乞丐等改造期 间由民政部门处理,经改造后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劳动部门安置就业。救济金除由政府拨付一 定金额外,凡实行失业工人救济的城市,所有公营私营工厂、作坊、商店等企业行政或资方 ,均按月缴纳单位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也按月缴纳实际工资的1%,一并作为失 业人员救济基金,解决暂时尚未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哈尔滨市按照东北人民政府劳动就业 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大城市救济标准,即失业人员每户1、2、3、4人的每月分别发给6、9、 11、13万元,最多不超过15万元。至1954年,该市救济1003人次,发放救济金11563万元。其 它中小城市和工矿区救济标准分别降低0.5万元。对购买冬衣和治病发生困难的失业人员均 给予一次性补助。1955年,仅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四市,救济失业人员39. 4万人次,发放救济金1160万元。此后,失业现象逐年减少,各市先后停止征收失业救济基金 。1956年起,黑龙江省遵照国务院的指示,将这项工作由劳动部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
    (五)转业训练
    这是组织暂时尚未介绍就业和文化素质较低、不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失业人员学习训练 ,创造就业条件的主要途径。1950年6月起,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中城市劳动部门,遵照政 务院发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通过文化补习、政治教育、技术训练等,对部分失 业人员进行转业训练,使他们尽快达到就业的必备条件。训练时间一般是半年至一年。从失 业救济金中对参加文化与政治训练班、技术业务训练班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供给伙食、讲 义费用分别为11万元、13万元(东北流通券)。1952年9月,哈尔滨市劳动就业委员会登记失 业人员15044人,委托市妇联举办保育员训练班后介绍就业300人,委托国营工厂代培徒工就 业1000人,对年龄较大的店员、小工商业主等人员,委托私立会计、簿记学校教授他们学习 财会专业,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当年,失业人员通过转业训练就业10948人。齐齐哈尔、牡丹 江、佳木斯等市对失业人员,结合文化技术训练,普遍加强政治教育;对小学文化程度以下 的失业人员,采取速成识字的办法尽快提高文化水平;对建筑、纺织等行业缺乏专业技能的 失业人员,分别进行技术培训;对公营、私营企业需要的工人,支持企业自筹经费开办技术 工人训练班,均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分配失业工人参加训练,并与企业订立训练合同,明确 训练时间、内容、标准及师徒双方义务等事项。训练期间的生活及学习费用,一般从救济金 中列支。开展就业训练,使很多失业人员较快地成为企业的生产技术骨干力量。
    三、对象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劳动就业安置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有相应的变化。50 年代,主要安置失业工人及其他失业人员就业;60年代后,侧重安置城镇新成长的待业人员 和复员退伍军人、港澳台胞、归侨、外侨以及“两放”人员(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释放人员 )等特殊群体就业。
    (一)闲散人员
    1950年6月,政务院制发《关于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2年8月,政务院批准劳动 就业委员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据此,黑龙江地区社会闲散人员主要是解放前 失业和解放后尚无固定职业的工人、职员和失业知识分子、因不适合国计民生需要的行业或 被陶汰的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小工商业主,无其它收入、生活困难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及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妇女等人员。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劳动力需要数量不大,就业条件不充分 ,除介绍部分失业人员就业外,主要是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生活服务业、修理业,鼓励失业人 员自谋职业。1953年后,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工业生产的发展,对闲散人员的安置本着先 军需后一般、先国家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基本建设工程和南迁工厂开工的需要。
    1962年12月,黑龙江省遵照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镇闲散劳动力安置和 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明确闲散劳动力主要是成长的青年学生,因各种原因离职、除名的 职工,具有参加社会劳动条件的家庭妇女,劳动改造、劳动教养释放人员。1963年11月,省 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城市需要就业劳动力安置意见的通知》,将社会闲散劳动力改称城 市需要就业劳动力。对其安置贯彻“统筹安排、城乡并举,以上山下乡为主”的方针,每年 有计划地动员一批城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农林牧副渔生产;根据城市生产建设事业的发 展需要,适当安置一部分劳动力就业。1964年3月,省计委、劳动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 组织城镇街道生产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城镇确实不能下乡、能参加一定生产和服 务性劳动的浮闲劳动力,由城镇人民公社负责组织他们举办街道生产生活服务业及个体、家 庭副业,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生产发展,便利人民生活。
    1982年11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下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规定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的待业青年主要是年龄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 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及年龄超过25周岁的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 要求就业的人员。1979-1983年,全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246.95万人,占待业人员总数 261.2万人的94.5%。
    (二)职工子女
    1956年起,黑龙江省实行招收退休退职(下称双退)工人子女的办法(下称子女顶替) ,随后双退工人子女一直列为就业的主要对象之一。在长达30年间,范围逐步扩大,历经三 起三停的变化,终因其存在的弊端较多于1986年废止。
    1956年2月始,黑龙江省根据劳动部批复《轻工业部关于年老体衰退休职工子女顶替工作 问题》和《纺织工业部关于轮换工及临时工因工负伤处理问题》的意见,针对解放前遗留下 来的轻纺企业老职工较多的实际情况,鼓励年老体衰或常年有病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的工人退 休,同意这些企业从社会上招工时,招收他们一名有城市户口的16周岁以上子女顶替进厂工 作。当时,这是仅在这两个行业中实行的一项特殊招工政策和权宜性的照顾措施。1957年1月 ,国务院发出各单位一律停止从社会招工的通知后,各地即停止子女顶替办法。
    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确定,年老 退休、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允许子女顶替。随即黑龙江省恢复招收职工子女工作。1963年 4月,遵照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安置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职工意见 的通知》中的规定,各地除对家居城市的双退子女顶替外,对一些地处农村、条件艰苦、招 工困难的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地质勘探和盐业等艰苦行业(下称4个行业),适当放宽 招工条件,即在定员内允许居住城镇或农村的双退工人子女顶替工作。
    1964年3月起,黑龙江省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 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及安置处理的报告》中规定,再次放宽子女顶替条件,即对暂 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不论企业编制定员是否满员,允许其家居城镇的子女或其他赡养的亲 属顶替接班工作。发展至此,子女顶替遍及各行各业,基本成为一种制度延续下来。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多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子女顶替工作自行停止。 1973年8月,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报告》精 神,对4个行业补充自然减员(下称减员)或按国家计划增人,均招收职工子女,恢复实行子 女顶替办法。1974年,哈尔滨市进行补员试点工作中,有84个企事业单位双退职工9074人, 子女顶替5982人,占65.9%。
    1976年10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职工死亡家庭困难照顾子女就业问题的通知》后,各 市、地、县对全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和非正常死亡一年内、生活困难的占用减员指标 ,照顾其一名子女就业;死亡职工子女不足就业年龄,其配偶年龄不超过30周岁、无固定工 作的照顾就业;职工死亡或夫妻双亡5年内,依靠救济、生活特殊困难的也照顾其一名子女就 业。
    1978年12月,省劳动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确定,家庭生活困难 或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双退工人,允许招收按政策留城的知识青年或上山下乡知识 青年及应届中学毕业生;对家居农村的双退工人户口迁回农村后,允许招收在农村的一名符 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这项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办理。
    1979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做好职工退休退 职工作的通知》确定,工人双退后继续实行子女顶替的同时,干部退休退职生活困难的核减 其工资指标后,在当年招工(包括补员)时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安排到全民 单位工作。从此,子女顶替的范围扩大到机关、团体的所有双退干部和工人。
    子女顶替解决双退职工的生活困难,缓解当时严重的城镇就业矛盾。同时,有些单位子 女顶替中偏离有关政策规定,出现不符合双退条件的职工包括部分生产(工作)骨干,提前 “病”退,办理子女顶替;一些单位不顾生产需要,将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双退子女顶替进来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造成劳动生产率下降,子女顶替的负效应逐渐暴 露出来。
    1983年9月,黑龙江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工作的 紧急通知》起,各单位对因病提前退职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提前退休的工人,不再实行 子女顶替办法;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双退职工,严格按照招用条件进行子女顶替 工作;停止执行双退干部子女顶替办法;同时对过去子女顶替的情况认真清理、考核,不符 合条件的予以清退;对当月9日以前报送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材料,逐一登记封存, 听候处理。同年11月,各地按照省政府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务院<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工 人子女工作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已经登记封存的有关材料,仍按原子女顶替的政 策严格复查,确认符合规定的继续办理;对病退职工实行两级劳务鉴定,复查确实符合条件 的仍按原规定审批;当年9月9日前办完双退手续,尚未对顶替子女考试、考核的由招用单位 组织考试、考核,确实符合条件的统由劳动部门审批。这些政策规定的实施,初步消除子女 顶替的一些弊端。1980—1985年,黑龙江省全民单位双退职工子女顶替32.8万人,占双退职 工总数74.2万人的44.2%。
    (三)复员退伍军人
    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就业工作,对巩固国防和经济建设至关重要。解放战争期间 ,黑龙江地区遵照中共中央对复员军人“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指示,对国内革命战争、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历次战争中的复员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及烈军属优先安排 就业。1947年始,陆续接收安置城镇和回乡生产的复员军人6.1万人。
    1950年起,中国人民解放军精简整编,大批复员退伍军人回地方参加工作。黑龙江地区 市县以上均成立复员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级劳动部门参加接收安置复员军人工作。当 年6月,按照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关于解放军1950年复员工作的决定 》,本着“原籍安置”的原则和“只准做好、不准做坏”的要求妥善安置。黑龙江地区在失 业人员难以全部就业的情况下,各级劳动部门对复员转业军人予以就业登记,优先安置就业 。到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接收复员军人累计11.09万人,其中安置到城镇工矿企业、 机关团体单位等1.32万人。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1954年11月1日前参军的志愿兵陆续复员。1956年4月,省 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继续归口包干安置复员军人和培养复员军人参加农村各项工作的指示 》,批转省转业建设委员会《关于“归口包干”安置复员建设军人的方案》,先后三次召开 省直各部门负责人会议,落实国务院《关于1956年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通知》,对家居 城市和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的复员军人,实行“归口包干”安置就业;事业、机关 团体等单位招收职工、调配劳动力,均把复员军人作为优先录用对象;从企事业单位参军的 职工复员时一般回原单位复职;受编制定员限制的暂列编外培训或在系统内其它单位安置; 新建、扩建的大型工矿企业有计划地吸收一批复员军人充实职工队伍;对具有技术专长的医 务、内燃机技术、工程机电、建筑、文艺工作者等复员军人,分别由卫生、交通、农机、工 业、文化部门负责优先安置;对家居城镇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的退伍战士,分别在商业、粮 食、林业、银行、公安及国营农场等部门安置。当年,城镇安置各种技术专长的复员军人25 35人,占安置总数的52.6%。到1957年,各地城镇安置0.85万名复员军人。
    1958年3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本着“从哪里来, 回哪里去”的原则做到当年退伍,当年安置。入伍前原是企事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 职工,退伍后要求复职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原单位已撤销或改组合并的由原主管上级或合 并后的主管部门安置;入伍前原是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本人又符合就学条 件的准予复学,入伍时家居城镇没有固定职业的由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优先就业,或帮助 他们参加农业生产。1958-1959年,城镇安置退伍军人8266人,占退伍军人总数72.2%,大 部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1960年10月起,在压缩城镇人口、大量精减职工,安置就业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各地按 照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对从城镇企事业单位入伍和家居城镇入伍前无固定职业的退伍军人 ,安排到农、林、牧、渔场工作;对因病残不适合到“四场”的在城镇安置就业。当年,中 共中央决定从部队直接选调一批退伍军人开发建设大庆油田。黑龙江省成立接待退伍军人参 加石油工业建设办公室,从沈阳、济南、北京军区共接收退伍军人1.97万人,编成11个大队 ,由省委从各地各部门抽调的300名干部,分别在齐齐哈尔、双城、绥化、阿城等9个市、县 集中对退伍军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此后,这些退伍军人成为大庆油田大规 模开发建设的一支生力军。1960-1963年在城镇安置的退伍军人2.94万人,占接收总数的7 8.6%。
    1964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军区、民政厅、劳动局《关于城市退伍兵由城市直接接 收安置的报告》,对1961年配合全省压缩城镇人口、从城市应征入伍的1.8万名退伍军人中 ,原是社会青年和学生的结合动员城市闲散劳动力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到国营农、林 、牧、渔场或下乡插队;对病残、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原籍市、县安置;对在职参军的由原单 位复工复职;对原从农村参军后,家庭迁居城市或爱人在城市有职业的退伍军人,照顾其生 活困难,由其家庭或爱人所在城市安置。1965年7月,各地按照劳动部、内务部、国防部《关 于对黑龙江省处理复员退伍军人工作中的几个问题报告的批复意见》,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参军前在企业从事时间较长的临时工,服役期满后安排到需要长期工的企事业单位,难以 安排长期工的安置临时工;入伍前家居农村,入伍后家迁城镇,未婚对象在城镇工作的退伍 军人,首先动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本人有特殊困难不能回乡的在城镇安置。1964—1965年 ,城镇接收退伍军人1.47万人,占总数的56.9%,其中复工复职5285人,新安置就业3000人 ,余下安置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工作。
    1966年5月起,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到1967年停止退伍军人安置工作。1968年恢 复安置退伍军人工作。1969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1969年退伍军人接收安 置工作的通知》,各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及公安等系统急需用人的单位,安置1.37万名 退伍军人。在城镇退伍军人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1969-1971年, 从农村退伍军人中抽调3.4万人,分别安置在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大兴安岭等8个市、 地工厂、矿山、铁路、邮电、建工、林业企业工作。这些家居农村的退伍军人有的结婚夫妻 分居两地生活困难,也引起农村安置的其他退伍军人思想波动。1972年起,全省不再抽调农 村退伍军人到城镇工矿企业工作。
    1974年1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省军区《关于做好1974年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 的通知》的规定,从大专院校毕业生和肄业生中应征入伍,退伍后由应征所在地接收安置; 从兵团、农场入伍的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后由兵团、农场安置;从插队点和“五七”干校应 征入伍,退伍后由应征所在地接收安置。1975年3月,省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复员退伍军人 安置办联合下发《关于1975年家居城镇退伍军人分配计划的通知》,对安置到全民单位的复 员退伍军人,统一纳入省劳动工资计划进行分配,不占用自然减员指标。各地各部门不得更 改省下达的指标、安置地点、单位和人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 。1976年,按照全国计划会议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严格控制在国家下 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新增职工包括城镇退伍军人等由国家分配的人员,在省计划、劳动 部门下达的安置城镇退伍军人劳动计划指标内分配。对分配工作的退伍军人,由市、县退伍 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三联单”,各接收单位和当地银行凭“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书”和 “劳动工资计划结算单”分配工作;公安部门凭“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落户,粮食部门凭 “退伍军人粮食关系通知书”办粮食关系。1968-1978年,城镇安置退伍军人17.44万人, 占全省同期接收安置总数的58.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解放军适应全党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需要, 开始有计划地精简整编。1979年以来,城镇安置的退伍军人逐年增多,又恰遇上山下乡知识 青年大量返城,加大安置工作难度,这已成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各地各 部门把安置城镇的退伍军人,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包干安置;对有一定专业技术的退伍军人, 一般予以对口安置;对退伍的残废军人,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各地妥善安置。当年, 退伍军人大都予以安置,加快工作进度。
    1983年10月,省民政厅、公安厅、劳动局、省军区联合转发贯彻民政部、公安部、劳动 人事部、解放军三总部《关于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办法》和《关于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本着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有利加强军队建设的原则,对按现定退 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回原籍安置,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特点,安排在区、县 以上集体企事业单位,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以后工作需要时调入全民单位;对城镇义务兵, 服役期满或因部队精简整编未服满现役的按规行政策安置就业;对在部队立过功、获大军区 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城镇义务兵优先安排工作;在部队因刑事犯罪判刑、开 除军籍、除名或退伍待分配期间犯罪的个别城镇退伍兵,一律不作为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 均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对本人因各种原因中途退伍,服役不到一年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超过一年的酌情安置。此外,本人分配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不报到的即取消分配工作资格 ,也视同社会待业人员。1984年10月,省政府、省军区下发《关于做好1984年退伍军人接收 安置工作的通知》后,对城镇退伍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志愿兵,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 干安置办法;对超期服役的城镇退伍军人、服役期间与城镇职工结婚及服役满13年以上转业 的志愿兵,允许去配偶所在地安置。1979-1985年,城镇安置退伍军人17.88万人,占全省 同期接收安置总数的64.5%。
    1950-1985年,各地安置退伍军人总计80.44万人,其中城镇安置42.42万人,占52. 7%。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安置在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退伍军人,退伍不退“色”, 退伍不转“向”,大都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立足本职,务实进取,脚踏实 地,勤奋工作,为黑龙江省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四)港澳台胞及归侨、外侨眷属
    1974年始,黑龙江省把港澳台胞、归侨和外侨侨眷列为劳动就业的优先照顾对象,妥善 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6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知青办、外事办、公安局、劳动局《 关于上山下乡的中国籍外国人子女和外侨子女安排问题的报告》,为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 往来,对上山下乡的中国籍外国人子女和外侨子女,允许他们回到父母所在地城镇适当安排 工作。经省劳动局批准后,占用所在市、县自然减员指标,安排在全民单位或集体单位。19 75年2月,省劳动局制发《关于外国血统中国籍人、外侨子女就业审批的通知》,对要求就业 的人员统一填写审批表,经接收安置单位、主管部门、市地县劳动、公安部门逐级审查后, 报省劳动局审批后安置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外交关系的不断扩大,对归侨继 续实行优先照顾安置政策。1979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 于旅朝华侨回国定居问题的意见通知》后,对归侨安置在全民单位的劳动指标由省劳动局审 批;安置在集体单位的劳动指标,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批。1980年9月起,各地、各部门按照省 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归侨的技术工 人、医生或教员,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岁的安置在中、小城镇全民单位工作;对归侨在 国外城市中从事一般体力劳动者,回国后本人仍有劳动能力,安置在城镇全民单位或集体单 位工作。1983年3月,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侨务办、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及子女就业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事 业单位招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对待业的归侨、侨眷子女考试分数未达到最低录取分数 线的照顾10分招收,其中属于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对外有重要影响人物的子女,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宽于上述规定的继续执行;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照顾措施 ,优先安置就业。1980-1985年,安置港澳台胞及归侨、侨眷子女409人就业。稳定归侨、侨 眷的思想,减少人才外流,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中的积极作 用。
    (五)劳改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劳改期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给出路的政策,一 般给予重新安排就业。
    1954年8月,黑龙江省遵照政务院《关于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 》的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中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生产企业需要,由劳动部门介绍 就业或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在劳动改造管教队内部生产单位安置就业或由劳动改造农场就近 划出部分土地组建新村,集中生产。
    1963年11月,黑龙江省劳动局、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根据劳动部、最高法院、公 安部、内务部《关于对黑龙江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 复》中规定,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已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一般不再录用;对原来罪错情 节较轻、改造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有关部门需要,录用为工人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为干 部的由人事部门批准。
    1964年1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解除劳教和劳改释放人员安置就业问题的通知》 后,各地对家住城镇、原系职工的解除劳教及刑满释放的人员,除按公安机关规定留在劳改 、劳教单位就业外.对返回城市的人员,由有关部门动员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对确需城市安 置劳教前未宣布开除的少数人员,经省劳动局批准恢复工作,其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已宣 布开除的均予重新就业处理。对劳改释放人员中原判刑期不长、劳改期间表现较好、原单位 愿意接收又不超编制,经省劳动局批准重新就业;原单位不接收的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安排 就业。1963、1964年,哈尔滨市安置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1304人为临时工或从事个体经 营活动。
    1976年2月,各单位执行省劳动局、公安局、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宽大释放原国民党县 团以上人员工作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工程技术、医务等专业技术人员录用为干 部,经市县人事、公安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党委同意后,报经省人事局会同省公安局审 批;安置到全民单位或集体单位当工人,由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安排适当工作。留在劳改单 位的人员,由省劳动局、公安局办理招用手续转为职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 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就业、就学工作,坚持作为保证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给予他们劳动、学习的机会,积极进行妥善安置。
    1979年7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对劳改释放和解除教养、强劳人员安置问题的通知》后 ,各地对原系国家正式职工和集体职工劳改刑满释放后,属于原过失犯罪分子,改造期间一 贯表现很好;开除公职的劳教、强劳人员解除教养、强劳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市地劳动部 门批准,占用原单位或本系统的增人指标或自然减员指标重新录用。无指标的安排到集体单 位工作。对非因过失犯罪和原无正式职业的劳改释放及解除教养、强劳返回城镇的人员,均 由当地劳动部门按社会浮闲劳动力安置就业。
    1980年9月、依照国务院批转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对刑满释放及解除劳教后留劳改 单位的归侨处理意见的报告》中的规定,黑龙江省对原系归侨职工刑满释放及解除劳教后, 需要重新安置的人员,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妥善安排;原是归侨学生和无工作的待业者,本人 不愿留在现所在地区或单位,要求投靠农村亲属、且亲属同意接收的允许当地落户,安置在 社队劳动或工作,愿到华侨农场的由国务院侨务办安置到华侨农场工作。
    1983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精 神,调整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政策、即对刑满释放人员,除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强制留场就业人员外,均返回捕前 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由原工作单位、当地劳动部门、街道或社队负责安置就业。同年 5月,依照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1981年底以前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能回家的动员回家;确属无法回家又符合转为工人条件 ,即享有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劳动、留场就业5年以上 的人员,经省公安局、劳改局审查,报经省劳动局同意后转为正式工人。此后,刑满释放人 员,一般不再留场就业。对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和3级技工以上人员,劳改农场生产需要,本 人自愿留场,按就业规定经劳改机关审核,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由劳改单位录用为正式 职工。是月,根据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下发《关于犯人刑满 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规定,对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刑满释放后由原单 位予以安置。对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改造表现较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即系大专 毕业生或具有真才实学、犯一般刑事罪的科技人员,过失犯、渎职犯或罪行轻微、刑期3年以 下的一般刑事犯,释放时年龄在30岁以下的青年,捕前系支援内地职工、支援边疆知识青年 或已分配工作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家居北京、天津、上海市但不符合返籍条件的人员,服 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经劳改单位在其刑满释放前3个月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 建议,原单位有增人指标或补员指标同意接收并考核合格,经劳动部门批准按重新录用就业 ;对捕前无职业或不符合回原单位安置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返回城镇后视同一般待业人员 ,由当地劳动部门或街道,按照就业政策,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安置就业;对待原系在校生 ,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较好、经考试合格的准予复学,对按规定报考大中专院校、技工 学校,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标准的予以录取。1980-1985年,全省安置劳改释放及解除 劳教人员就业259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