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城镇居民下乡

  城镇居民下乡是省内移民的基本形式,这对于尽快消除东北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城镇严 重失业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产生重大作用。
    1947年9月,合江省政府、松江省政府分别发出《关于财经问题的决定》、《关于秋季移 民工作的指示》,明确各地要坚持农业生产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农业生产;号召城镇无业 贫民和游民到农村务农。当月,双城县动员城镇居民864户、3800人到通河、巴彦县农村从事 农业生产,成为黑龙江地区最早的一次城镇居民下乡。11月,松江省政府与哈尔滨特别市政 府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哈尔滨市组织无业居民到松江省各县农村务农。随即哈尔滨市成立由 市长刘成栋任主任委员的移民委员会,颁发《移民暂行条例》、《移民护送暂行条例》等, 凡居住本市的失业、半失业及自愿下乡者,到闾组(今街道)报名;被批准的移民统一编队 ,发给免费乘车证,由市政府派员护送到安置地点;在农村土地改革中分得土地、房屋,永 久安家立业;春耕生产款,优先照顾移民,使动员无业居民下乡开始步入依法进行的轨道。 12月,该市首批移民1580户、2300人乘专车去苇河县(今尚志市苇河镇)农村落户。到1948 年3月,计9370户、31886人无业居民,分赴松江、合江、嫩江等5省31个县农村落户。同时, 佳木斯市移民1913户、7363人,到汤原、桦川等县参加农业生产;合江省富锦、宝清等13个 县镇移民8374户、26000余人去当地农村务农。齐齐哈尔市先后移民13批,计1052户、3578人 ,分赴泰来、依安、富裕等县农村安家。1947年12月至1948年3月,黑龙江地区城镇居民下乡 20709户、68827人。在各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顺利完成一批批居民下乡护送与安置任务。
    新中国成立后,各地继续动员组织城镇居民下乡,促进恢复和发展国展经济。1950年2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齐齐哈尔市组织失业劳动者从事农业生产办法》,坚持下乡 自愿,不许强迫命令;动员1949年10月以后从外地迁入市区、无固定职业的劳动者从农;提 倡投亲靠友;下乡的路费由政府酌情补助。随后市政府成立动员居民下乡工作委员会,抽调 百余名干部,组成由各区长带领的5个工作队,深入街道动员组织。经50天的工作,有720户 、2647人到讷河等县农村落户。1955、1956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 、鸡西、双鸭山、伊春等8市分别动员居民下乡计20499户、74902人,12709户、56538人,其 中单身青年3308人,分别安置到各市郊区及宁安、萝北、爱辉等57个市、县农村。有移民任 务的市、县,将回民移民纳入计划,加强民族政策与务农光荣的教育;尊重下乡回民生活习 惯和民族信仰;单建住房或集中安置到有回民的村屯或距清真寺较近的地点,促使他们安心 农业生产。
    “一五”计划的提前实现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拓宽城镇劳动就业的门路,居民下乡 人数明显减少。1957年,黑龙江省贯彻国务院决定,所有企业单位停止从社会上招人,解决 就业的重要出路是面向农村、插社垦荒。年底,牡丹江、佳木斯等21个市、县居民下乡3408 人,其中不能继续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2855人。
    1958年5月以后,在“以钢为纲”的“左”倾思想指导下,各行各业“大办钢铁,全面跃 进”,大量招收农民务工,严重削弱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力量。同时城镇中新增的待业人员急 需就业,造成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和国民经济严重困难。1959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 于动员城镇浮闲居民下乡上山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指示》,各地动员盲目流入城市的无业农 民、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的浮闲居民、没有职业又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以及多余的临 时工和手工业工人等返籍或投亲靠友,或由政府统一安置。各地普遍通过大会动员、群众讨 论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板报等多种宣传工具,摆情况、讲道理 、算细帐、指前途,深入动员教育,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纷纷返籍或到农村落户。各地按 照大分散、小集中、有利生产、便于巩固的原则,对居民下乡统筹安排,就近安置。哈尔滨 市主要在绥化地区,其次在合江、嫩江、黑河地区;齐齐哈尔市在嫩江地区;佳木斯、伊春 、鹤岗、双鸭山在合江地区;牡丹江、鸡西市在牡丹江地区。2月底,各地城镇浮闲人口下乡 13万人。1960年1月,省委及时作出《动员百万人口下乡的决定》后,各地各部门把减少城镇 人口作为发展农业生产、扭转国民经济严峻局面的根本措施,立即掀起全党动手、全民动员 居民下乡的高潮,收到显著成效。至3月,城镇人口下乡高达67万人,为历史之最,充分体现 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巨大威力。1961年,城镇人口下乡7.6万人,这两年 城镇人口下乡达74.6万人,其中返回各地农村33,2万人,另41.4万人大多返迁原籍农村务 农。
    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是推动居民下乡顺畅进行的关键,也是60年代初期全党能 够经受严重困难考验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1962年5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齐齐哈尔市委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动员亲友返乡的通报》,表彰该市华安机械厂党委书记卞立勤同志,积极 动员1958年后来厂工作的亲属17人(职工6人、家属11人)于当年4月愉快返乡。第二机床厂 副厂长温风岐同志耐心说服1958年入厂工作的爱人、父亲、舅父及同乡4人回乡。春光机械厂 党支部书记黄义田多次召开家庭会议,促使应该下乡的父母、爱人及弟、妹计13人返籍务农 。这些党员干部的模范行动,在广大职工中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全市部局以上领导干部15 0人、一般干部840人、街道办事处干部5000余人在组织居民下乡中,明确任务,掌握方法, 分工落实;公安、粮食、商业、服务等部门,组成“一条龙”办公室,一次办妥居民下乡各 项手续,坚决、迅速、细致的做好居民下乡工作。截至9月,该市居民下乡22271人。此后, 各市、地、县委及基层党组织按照省委通报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打消下乡居民的思想 顾虑,解决居民下乡后的生活生产问题,对随同职工下放农村的家属,费用原则上自理,确 有困难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或报请当地精简办公室适当补助,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 部门解决。当年,动用省财政资金320万元,用于解决以往居民下乡及其遗留问题。
    1963年8月,省人委召开全省劳动工作会议,副省长赵去非部署各地切实解决城镇下乡居 民住房、过冬衣着等生活问题。各地抽调数千名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农村做好下乡居民的 安置巩固工作。当年居民下乡33301人。1964年、1965年城镇浮闲人口下乡分别为23757人、 9000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城镇人口下乡工作中断。1968年,各地城镇居民下乡5229人。 1969年4月,省革命委员会发出《继续动员城镇居民上山下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通知》。 对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无业者;手持“三证”(户口、粮食、副食供应证)下放农村未走和少 数返城者;职工在农村工作,家属仍居城镇又无职业者及职工家属中有劳动能力而“吃闲饭 ”的人,一般回原籍农村;外省灾区流入城镇的农民,持有原地证明的由政府统一安置到农 村。同时,下拨牡丹江、佳木斯、鸡西等62个市、县城镇居民下乡补助费用800万元,确保安 置落实工作。当年居民下乡3万人。1970年,哈尔滨市动员浮闲人口下乡5089户、16169人。
    1947-1970年,城镇居民下乡59960户、1225039人,其中单身青年227263人。1971年起 ,城镇居民下乡工作基本停止。长期以来,广大城镇下乡务农的居民,在当地党政统一领导 和农民的关怀下,大多扎根农村,积极参加农业生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的贡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