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9月起,对北京、天津、哈尔滨等省、市知青陆续到萝北等县建立垦荒青年农庄,
国家没有纳入预算下拨专项经费。这些农庄和1963年城市知青插场的经费均由主管的国营农
场自行解决。
1964年,国家根据当时经济状况,确定城市知青下乡经费以自力更生和群众互助为主、
国家帮助为辅的原则解决。当年,城市插队知青经费主要依靠群众互助的办法解决。4月,省
财政厅规定知青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规定标准使用。开支项目标准,在统一扣除专职
干部工资和行政管理费之后,暂定平均每人170元。其中用于城市动员方面训练费平均每人1
元,车运费10元,衣着困难补助费3元;用于农村安置方面平均每人建房费70元,炊事家具费
10元,小农具费6元,购买口粮款32元,油盐菜款3元;用于生活困难救济和医疗补助费平均
每人35元。当年调整为:(1)知青插队经费标准平均每人为:市、县就地安置225元;跨市
、县安置230元;随同知青下乡的家属分别按闲散劳动力100元、家属80元标准执行;投亲靠
友的知青不给建房经费,其它费用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适当补助;家居农村在城镇上学的学生
,毕业或休学返回农村不给任何补助。(2)城镇闲散劳动力插队经费标准平均每人为:市、
县就地安置100元,随同家属80元,农村有家或投亲靠友不需建房的50元,家属25元;跨市、
县安置110元,随同家属90元,农村有家或投亲靠友不需建房的60元,家属30元。跨地区安置
的下乡人员,动员的市县只在动员费用标准内开支,其它费用由安置市、县掌握开支。(3)
插场(专、市、县营场)安置标准平均每人为:安置到新建、扩建农场的900元,其中城市动
员费15元,场方安置费885元(建房费300元,工资补助及生活补助400元,流动资金185元)
;安置到原有农场的450元,其中城市动员费15元,场方安置费435元(建房费150元,工资补
助及生活困难补助185元,流动资金100元)。插队安置要在确保建房费的前提下,除不准串
用流动资金外,其它项目因地制宜调剂使用,不得层层按标准下发或平均发给本人。这项经
费使用原则、标准常有变化,各年不尽相同。
1965年4月,黑龙江省精简办制发《关于安置城镇知识青年下乡经费标准和管理使用规定
(草案)》,确定知青下乡经费标准平均每人为:到新建生产队400元、集体插队235元,回
乡青年50元;跨市、县安置知青的动员费25元;哈尔滨、齐齐哈尔等9个大中城市对下乡知青
按人均40元的标准购置炊具、家具等生活用品。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解决建房、
农具、炊具、口粮、生活困难、车船费、医药费及为安置、巩固知青下乡工作所需的各项费
用。经费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精简办协助,实行县、社、队三级管理体制。9月起,有安置
任务的松花江、牡丹江和嫩江地区各县,落实黑龙江省精简安置工作会议确定的《下乡知青
经费使用标准》.对下乡第二年生活不能自给的知青,区分不同情况从安置费中补贴一部或
全部;对因病或生产受灾不能自给的知青,由精简办和财政部门补贴,民政部门救济,确保
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中等生活水平。
1968年,黑龙江省大规模地动员组织知青下乡,随之知青经费逐年列入国家预算。按各
市、地每年计划动员、安置人数编报预算,一次或两次下拨各级各系统知青办使用,年终编
报决算核销,多退少补,并允许跨年度使用。当年支付安置经费4129.2万元。
1969年,安置大批省内外知青,当年支付安置经费高达15039.6万元,直接下拨有安置
知青任务的58个市、县和劳改农场。12月,省知青办会同京、津、沪、浙四省市知青办商定
,来黑龙江省的知青服装、鞋帽费用支付与结算办法,即四省市知青服装、鞋帽由动员省市
制发,黑龙江省预拨经费,最后双方结算;从出发地区到安置地区,知青所需的车船运费及
其它费用也照此办理。小农具费用由接收单位支付。兵团或插场知青冬装费用,个人自理,
接收单位先行垫付,以后在知青工资中逐月扣还;插队知青个人解决服装有困难的酌情在安
置经费中补助,鞋帽费本人自理。
1970年,知青下乡人数减少,支付安置经费1162万元。
1971年1月,为解决下乡知青被服困难问题,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知青办《关于1971年
9年级毕业生上山下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案》中规定,城镇知青上山下乡平均每人补助
棉布15尺、棉花4市斤,在专项用布、用棉指标内解决。根据知青实际困难程度,由动员城镇
酌情发给调剂使用。
1972年,各地按照上年规定,即知青安置补助经费用在下乡知青的生产生活上面,使用
范围包括建房补助、生活补助、车船费、小农具、炊具、宣传费及其它必要的支出。各级知
青办的行政费、会议费不准在安置经费中列支。插队知青医药费与当地社员同样处理,下乡
一年内患严重疾病本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在下乡经费中酌情补助。省、地、市、县知青办
均配有专职财会人员管理知青经费。县级.知青办大多有一名财会人员,有的兼做其它行政
工作。此外,对下乡知青注销城镇户粮关系后,在秋粮分配前下乡的,男知青每人每月供应
成品粮22.5公斤。女知青供应成品粮21.5公斤。秋粮分配后下乡的,由国家供应到新粮下
来为止,在生产队、农场留粮中解决。下乡知青正常出勤,全年分配口粮不低于所在社队单
身劳动力实际吃粮300公斤,低于300公斤的差额部分由生产队从留粮中补足,所在社队留粮
水平过低的(按队人口平均不足200公斤)由国家补足300公斤。此外,安置在社队知青,均
按社员标准由生产队拨给自留地(园田地)。安置在建设兵团、“四场”的知青,均享受所
在单位同工种工人粮油供应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
1973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知青办《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试行规定
》,知青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建房木材0.5立方米、玻璃1平方米,水泥、元钉等小五金
由当地保证供应。伊春地区和林区县所需木材自行解决。同时,对外省、市来黑龙江的插队
知青发给探亲补助费,报销往返车船费的路程以父母现住地为准,此前探亲的不报路费。并
提高知青经费标准,即城镇知青回农村安家落户和插队或单建集体知青农场(队)的,每人
补助500元,分别用于建房、生活补助、购置农具及家具等。插场青年每人补助400元。
1974年7月,省知青办《关于插队知识青年建房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对1972年以前
插队和单位办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知青建房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住房尚未解决的平均
每人200元。过去已买或建过房屋,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住房无法修理使用的给予适当补助
。至此,基本解决知青住房问题。已婚知青住房原则上由自己解决,对确有经济困难的酌情
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凡知青坚持常年劳动或因病及其它特殊原因,年劳动收入边境
地区低于180元、其它地区低于150元而生活不能自给的知青.按人均100元给予生活补助。这
项补助不平均使用,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由市、地、县统一掌握
平衡使用。下乡知青实行合作医疗,医药费平均每年每人10元,从安置经费中拨给生产队医
疗机构或由“知青点”掌握使用。重病、伤知青转院就医,无力交纳医疗费的由生产队救济
。有些地、县卫生部门为“知青点”培训1—2名卫生员,解决知青平时简单的防病治病问题
。
到1976年,1972年以前下乡知青80%以上有了固定住房,已婚知青每户两间以上者占70%
以上,其中大多配有伙房、院墙、大门等。至1979年累计,全省为下乡知青供应建房木材31
4544立方米,玻璃3740986平方米,钢材10628吨,水泥45516吨,实际支付建房费341453万元
,解决知青住房135479间。在此期间,对有些县、社、队因管理不善,存在挪用建材和经费
私建办公室、学校、仓库问题,各级党组织及时纠正。下乡知青返城后,住房部分无偿移交
当地社队,部分由县知青办变价处理用于解决知青遗留问题。
此外,从当年起,各地按照省知青办、财政局贯彻国务院知青办、财政部《关于知青经
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知青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和知青点的每人安置费增为60
0元,其中建房费增到100元,其它费用项目标准不变。到农村插队已婚知青尚未解决住房的
补助建房费300元。将知青安置费改为扶持生产资金,发展场队生产.严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借用签定合同,用收益偿还。知青工作业务费,用以补助县以上知青行政部门开展知青工
作业务活动经费,包括会议费、宣传教育费、培训知青骨干和社队知青工作人员等。
1968-1979年,中央财政拨给黑龙江省知青上山下乡经费共计78766万元,平均每年656
3.8万元;实际支付113441.4万元,平均每年9453.5万元。
随着知青上山下乡政策的调整和安置办法的改变,省知青办、财政局于1980年7月制发《
关于知青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当年起不再按照下乡插队知青安置规定的
经费标准拨付。将扶持生产资金和安置费统一作为安置城镇知青(包括下乡和城镇安排)的
扶持生产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知青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等安置知青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
的补助,严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收益分配。对1979年底以前的知青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
、业务费结余和知青闲置财产变价处理等收入,继续留作下乡知青经费,用于解决已下乡知
青的生产、生活困难和遗留问题。扶持生产周转金要有借有还,借款原则上3年内分期还清,
交知青主管部门继续周转使用。
1981年,省财政局、知青办为使知青经费的管理使用适应知青政策调整后的需要.补充
完善知青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主要有:(1)提高知青经费(即扶持生产周转金)使用效果
。已停业还有条件重新开业的单位,要搞好经营管理,重订借款合同,逐渐收回资金;无开
业条件的,折卖物资和设备抵偿借款。对尚未停业的要改善经营管理,扭亏增盈,适当延长
还款期限。对按期还款的企业,再借给还款额的30%,超期还款的罚6%滞纳金。(2)知青经
费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1979年前历年节余的知青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在乡知
青遗留问题,此后再有结余,经省劳动局、财政局批准转为安置城镇知青就业经费,分为扶
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共5个项目。其中扶持生产资金属于周
转性质,有借有还。借款时间一般1至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使用原则是重点扶持投资少、
见效快、安置知青人数多、经济效益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自
筹资金有困难时,也给予适当补助。
1984年,为加速扶持生产资金的周转,针对过去回收率低的状况,确定借款期由过去的
3-5年减为1—2年,这项规定至1985年仍在执行。1980-1985年,全省共下拨扶持生产周转
金23375.2万元,其中用于国营工矿企业办农副业基地开荒费3532.5万元,增拨插队已婚知
青安置费267万元,基本解决安置这部分知青的遗留问题。
此外,各动员城镇有关单位、知青家属及安置地区的县、社、队,在安置知青工作中都
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约计花费2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