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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返城

  1963—1965年,各地安置返城知青4.35万人。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到1967年 底,因家庭发生特殊困难知青陆续返城1.5万人.,占这三年下乡知青总数的34.5%。
    1968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省知青办《关于动员逗留城市知青返回农村工作座谈会纪 要》,明确各地市、各单位要动员返城知青回农村参加“文化大革命”;对确因长期患病, 经指定医院会诊证明,确实不能参加农业生产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知青,本人不返城其 家庭就难以维持生活的准予照顾返城。1968-1972年,返城知青12.8万人,占同期下乡知青 总数82.3万人的15.6%。
    1973年,少数单位下乡知青小批返城。起因多是基层领导不关心知青的物质文化生活, 个别单位甚至发生违法乱纪的案件,致使一些知青出现返城问题。1974年,省革委会确定城 镇招工不足时,要从下乡两年以上、表现好的知青中选调;教育、科研特别是农业科研和大 专院校,要以下乡知青为主要培养对象,开展专业教育。此后,每年均有部分知青因招工、 升学等得以返城上学或就业。到1975年底,下乡知青返城累计38.12万人。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推行, 各地适当放宽知青返城政策,即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经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因公致残 或家庭有实际困难的准许病退或困退返城就业;知青本人回其父母所在单位就业,按规定条 件办理子女顶替手续。随后即出现大批知青返城。到1978年底,大中城市中形成一股下乡知 青“返城风”。1979年,全省下乡知青返城高达56.26万人。大批返城知青和城镇待业青年 的就业安置成为异常突出的问题。当年起,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委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政策 ,制定措施,落实安置任务,动员各行各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统筹兼顾、优先安置、 适当照顾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放手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容纳劳动力多的商 、饮、服务企业,积极发展城镇郊区、林区、工矿区的知青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扶持发 展城镇个体经济,扩大并拓宽知青就业的领域和渠道。当年,哈尔滨市全民单位职工退休、 退职安排子女顶替6.2万人,发展商、饮、服务业安排1.3万人,补充基建维修队伍和建材 生产安排2.9万人,发展集体经济安排3.8万人,发展家属厂和区属企业安排5.6万人,清 理、压缩计划外用工安排返城青年0.5万人,大中专和技校招生1.5万人,以及组建各级各 类劳动服务公司,共计安置返城知青22万人。其中对返城大龄未婚知青及1972年底前下乡知 青全部安排就业。各市、地对因公致残的返城知青,由动员城市的劳动部门,据其伤残情况 安排适当工作;伤残较重、不适于劳动部门安排的知青,由民政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安排 力所能及的工作。1979-1982年,全省城镇就业固定性安置81.1万人中大部为返城知青,基 本解决大批知青返城就业这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
    1963-1978年,全省下乡知青累计182.57万人。到1985年底,绝大部分返回原动员城镇 就业,下乡知青仍有4.99万人。其中插队1.8万人,插场3.19万人。这些知青大都与当地 农民或“四场”职工结婚。各地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对他们就地就近安排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作。此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劳动局、公安厅、教委、粮食局制发 《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及外地城镇下乡知青子女返城落户、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后,凡由市 、县以上知青部门统一组织、动员到省内外插队、插场,目前还在农村或农场工作的知青, 根据本人申请,允许一名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回原动员城镇落户;知青本人已回省内城镇落 户,其子女仍在农场或农村的允许一名未婚、未就业的子女到父母原在城镇落户;外省、市 知青已在黑龙江省工作的其子女仍在农场、农村的,同黑龙江省下乡知青同样对待,准予子 女返城落户,不受指标限制,解决粮油供应、就近入学等有关问题。对这些知青善后问题的 处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知青的深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