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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管理

  一、范围
    1949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在全国率先编制年度经济计划,体现劳动计划管理的内容是 公营、私营企业的“工人职员人数”、“工资额”、“劳动效率”等劳动计划指标,创建劳 动计划管理工作的雏形。此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逐步扩大、完善计划管理内 容。1951年,允许企业按照生产任务需要和超产幅度,自行决定增加必要的劳动力。
    1953年起,松江、黑龙江两省被国家列为重点建设省份,随之开始实行高度集中的劳动 计划管理。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综合平衡与合理分配各地各部门(行业) 社会劳动力资源和工资总额,贯彻社会主义条件下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发展生产 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城镇社会劳动力分 配与平衡计划、职工人数计划、职工工资计划、技术工人培训计划和劳动生产率计划等,涉 及劳动工作的许多方面。每项劳动计划均由一系列计划指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组成。主要有 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动力资源、劳动生产率、技工学校招生人数、劳保福利费用总额等 指标,构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比较完整的劳动计划指标体系。国家及各地各部门各企业 都编制劳动计划,成为指导落实劳动工资工作的重要依据。管理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城镇集 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企业、事业、机关,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计划为主。此外,对 农业人口中转入城镇的劳动力也一直纳入计划管理。
    1985年8月起,黑龙江省按照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规定,在省、市地、县各级劳动部 门建立部分劳动工资专业统计,配备劳动工资统计干部,初步形成自上而下的劳动部门统计 网络。当年完成《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上交利税挂钩浮动情况》、《国营 企业奖励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等专业统计。
    1949-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由31.7万人增加到532.2万人,新增500.5万人; 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由1万人增加到234.6万人,新增233.6万人。共计增加734.1万人,都 均按照劳动计划直接招收或间接招收(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 业军人等)的职工。劳动计划管理工作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劳动力和技术力量,同 时还积极支援内地和边疆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进步。
    二、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计划体制一直是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黑龙江省 劳动计划管理体制伴随着国家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改变几经变化。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期间,松江、黑龙江两省着手筹建各级劳动计划管理机构 。在计划管理上实行以“块块”(即以地方)为主的计划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编报的计 划只包括所属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以东北人民政府和两省人民政府为主进行计划管理。
    经过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国家财政经济基本统一,工农业生产初步发展。为尽快建立 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中共中央强调国民经济计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953年起,劳 动计划由中共中央集中管理。此后,黑龙江地区市地、县劳动计划管理机构大都建立,管理 体制实行“双轨制”,即地方(县、市地、省)政府编报的计划,包括地方所属单位,也包 括在本地的国务院各部(含各委,下同)直属单位;各部编报的计划,包括直属单位,也包 括本系统的地方所属单位。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下达计划时,属地方单位的计划下达地方政府 ;属各部直属单位的计划,抄报地方政府并由各部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的 劳动计划,以省管理为主;各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以各部管理为主。在此期间, 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再自上而下地逐级下达,加之编制计划的工具和手段落后等,致使有些 年度计划,国家当年下半年方正式下达,劳动计划的时效性和指导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同时,企业也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必要的自主权。
    1958年5月开始的“以钢为纲,全面跃进”,推动着生产关系方面急于向所谓更高级的形 式过渡,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 来。在计划管理上,国家把新增职工和工资总额计划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招 用临时工的审批权下放给企业,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左”倾错误的影响,导 致劳动计划管理的放松和宏观失控。1957-1960年,黑龙江省全民单位职工由126.3万人猛 增到316.6万人,增加190.3万人,增长1.51倍;工资总额由9.58亿元骤增到19.83亿元 ,增加10.25亿元,增长1.07倍,严重冲击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1961年3月起,黑龙江省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劳动部的规定,由“双 轨制”改为“单轨制”,恢复以“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编报的计 划只包括所属单位,经国家计划委员会(下称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下 达。同时,国家各部将直属单位的计划按所在行政区域下达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落实到基 层单位,发挥地方政府统筹劳动计划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各部直属单位劳动计划执行的作用。 此外,企业增加季节性临时工逐级上报,经由国家计委和劳动部审批。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 管理体制,存在着统得过多、管得过死、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弊端。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许多企业“停产闹革命”,国民经济急剧恶化,以往 的管理体制受到破坏。1969年,随着国务院各部直属单位大多下放地方管理,劳动计划管理 改行以“块块”为主的体制。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狠抓战备,促进国民经济新飞跃”的号 召下,各地各部门发生无视国家计划、大量招工和擅自增人的严重情况。到1971年,引致职 工人数、工资总额和商品粮销量“三突破”。1972年,国家为扭转“三突破”的严峻局面, 收回增加临时工及其工资总额的审批权限。除军队系统和国防科学委员会直属单位外,其它 各部直属单位纳入地方编报的计划范围之内。国家将各部直属单位和地方单位的计划,统一 下达省革命委员会,单列其新增职工指标。这使劳动计划部门在统筹安排劳动力、控制职工 人数增长、协调不同行业之间工资关系及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等方面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1979年始,黑龙江省劳动计划按照国家规定,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体制,即 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地方政府和国家各部分别编报所属单位的计 划,国家按“块块”、“条条”的隶属关系分别下达计划,再由所辖地区和主管部门据以实 行分级管理。市、地、县劳动计划部门不下达劳动计划,对辖区内国家各部和省直属单位, 依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监督其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历史条件下,仿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 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化,指令性计划却从未改变。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计划指标一直是自 上而下的指令控制,地方政府和各部门没有一定的机动权。
    1984年10月起,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黑龙江省以增强企业活力 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促使劳动计划管理体制进入积极探索、稳步改革的新阶段 。1985年,在牡丹江、佳木斯两市和肇东县进行增加职工同生产发展综合指标挂钩、限额浮 动办法的试点;在哈尔滨客车厂、齐齐哈尔造纸厂等42户大中型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利 税挂钩浮动,煤炭企业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建筑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点等 项改革,正在使计划指标由绝对数控制转向比例数控制,由指令性计划转向指导性计划,由 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正在向加强宏观调控的方向发展。开始解决长期存在的计划管理与 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脱节的问题,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