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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年度)内,有计划地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货币资金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各种奖金、津贴、伤病假工资等。工资基金管 理是国家对职工人数的增加和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统计、监督、检查的总称,也是国家宏观 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支付职工工资基金是国家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之一,涉及国民 经济全局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等一系列重大的平衡关系。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是确保实施劳动计 划,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政策措施。
    1959年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颁发《工资基 金管理试行办法》。据此,1960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制发工资基金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确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县(旗)市(区) 以上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国营农、林、牧、渔场,军队的工厂、马场等事业单位 ,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开户的单位,均由各专 业银行负责管理监督,人民银行负责综合各专业银行情况,指导、协调有关监督支付的事宜 ;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工资计划,制定分月分季度的工资基 金使用计划,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基本建设单位送建设银行)存查和监督执行; 各单位按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支付工资基金,月、季分别不超过5%、1%时,由开户银行据实办 理,月、季分别超过5%、1%时,由超支单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 ,开户银行据以支付;各地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追加工资基金时,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本 地本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之内;各地劳动部门、主管部门与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的工资基金使 用情况监督检查,按季向当地人民委员会和上级劳动部门并上级银行报告本地工资基金使用 情况。随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密山、尚志、林口等市县,贯彻 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积极组织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 立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劳动、计委、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以劳动和 人民银行为主的各级工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明确政策;集中领导,分 级管理,逐步向“全、细、准、好”的方向发展。5月起,穆棱县林业局实行工资基金管理以 后,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加强劳动定额管理,非生产人员减少103人由过去占职工总数的24. 9%下降到17.4%,每月节减工资基金0.59万元,木材成本每米由21.4元下降到19.5元,降 低8.9%。全县各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与做好编制定员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共调剂 317名职工到其他用人单位,每月节减工资基金4万余元。
    1961年,黑龙江省按照国家计委、劳动部发出的《关于精简职工工作中加强工资基金管 理的通知》精神,围绕促进精简职工和巩固精简职工成果为中心,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和银行监督各单位支付工资时,切实做到减人、减粮、减工资支出;对于不 按照分月分季计划精简职工而突破工资基金计划的单位,一律拒付工资现款。10月,哈尔滨 市工资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印刷机械厂、友谊金笔厂等8家企业虚报计划、结算,私招擅增 人员,隐瞒超编人数,假报厂外加工等冒领工资基金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查,严肃 处理。1962年起,在总结以往各地各部门执行工资基金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各级劳动部 门会同银行普遍实行工资基金专户管理,并提出分项计划、分项考核和控制总额的管理原则 ,坚持以标准工资、奖金和其它工资性支出即三项为主加强考核。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国民 经济迅速好转,也为1963年调整职工工资和以后做好职工管理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1965年7月,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监督支付, 同时从便利基层单位领取工资出发,改进工作方法,简化支付手续。各级开户银行改以往控 制分项指标为控制工资总额,适应国家当时指令性控制工资总额、财政支出、基建投资和大 中型项目即四大指标的需要。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极力煽动,一部分职工在工资福利 问题上大闹经济主义,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遭到直接冲击。黑龙江省、市地、县的工资基金管 理机构大都受到破坏以至瘫痪,突破劳动工资计划私招乱雇、擅自提级加薪、乱发奖金、滥 发补贴等不正之风时有发生。1969-197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及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多次 通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增加职工,特别要制止私自招工和提高工资,均因“文化大革 命”的干扰破坏不能切实贯彻执行。1972年4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 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再次重申:凡未经批准超计划招收职工及违反国家政策擅自增加 的工资,银行有权拒绝支付。5月,下发《关于实行<黑龙江省劳动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规定:不准自行增加人员,不准擅自晋级加薪,不准乱发奖金、福利费,严禁坐支 、套支工资;凡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不论在何种费用中支付,均须纳 入工资基金管理;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 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所有工资性支出均须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帐户中列支,对 违反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和各级银行认真查处。哈尔滨、齐 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地劳动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先后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工资基金使用登记卡》等,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73年起,国家针对1971年出现的“ 三突破”(即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突破5000万人、工资总额突破300亿元和商品粮销量突破8 00亿斤)的严重问题,采取一系列整顿与控制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对各省、市、自治区和国 务院各部门下达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使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增长再次纳入指令性控制的范围 。当年,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发起“反右倾回潮”运动,引致一些地方和单位擅自增加外件 包工,加大费用开支,改变工资支付形式,套取现金发放工资的问题比较严重,致使整顿重 要方面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遭受严重挫折,陷入新的混乱状态。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彻底扫清了障碍。1977年11月,国务院颁发《 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再次重申,一切单位支付职工工资,都不 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银行拒绝付款,并 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银行报告。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使职工人 数和工资总额的增长重新纳入劳动计划管理的轨道。
    1983年11月,黑龙江省贯彻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实行<工资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推行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控制消费 基金增长,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实现有计划地使用工资基金;强调凡属工资基金组成的 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都须通过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不准在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不准从 银行、信用社套取现金支付,也不准采取其它形式变相支付;各基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劳动 工资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按季分项分月列出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 核定后送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追加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标,按 照劳动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对没有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其基层单位根据上年实际支 付的工资,编制按季分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 人员减少相应减少工资,需增工资也按劳动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各基层单位调出调人的职 工或变更隶属关系,劳动、人事和计划部门相应核增核减主管部门的工资基金计划,并抄送 同级银行监督支付。
    1985年,黑龙江省从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需要出发,年初下达的 工资总额计划不含奖金及计件超额工资,对基层单位的奖励基金,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出分 季分月的奖金使用计划;对于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和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 干的建筑企业,按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系数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开户银行 据以监督支付。这对于监督和促进劳动工资政策的执行,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 效益,有计划地投放和回笼货币,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的平衡,乃至社会购买力与 商品供应量的平衡,发挥出重要的监督与调控作用。